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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林瑋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華欣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4788號、104年度偵字第2710號、104年度偵字第16872號、104年度偵字第1687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癸○○犯如附表示各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印章壹顆及「美士行銷有限公司承攬臺北市工務局道路維修及補強合約書」上偽造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印文叁枚均沒收;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附件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癸○○為美士行銷有限公司(民國102年08月15日設立登記,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之1)負責人,明知自己或美士行銷有限公司並無規劃營運「產後護理集團」方案,亦未與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日商倍樂生股份有限公司、美強生營養品股份有限公司、宣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雪印股份有限公司、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機關行號、國民黨間締有文宣手冊、刊登廣告等業務承攬或工程勞務採購合約,其更無資力可長期持續支付投資人高額利息等情,竟分別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自99年1月起至103年9月15日間,對如附表「告訴人」欄所示之地○○等親友,佯稱略以美士行銷有限公司為推展上開業務或相關投資方案有資金週轉需求,因承接業務或標案獲利頗豐,如出錢投資或借款,可定期支領相當成數之利潤云云,另為取信他方,先於不詳時間、地點,偽造「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及「臺北國際航空站行銷處」、「日商倍樂生股份有限公司」、「美強生營養品股份有限公司」、「宣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雪印股份有限公司」、「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安產後護理之家」印章後(起訴書所引「豪邁國際有限公司」應係贅載),再蓋印「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印文3枚在「美士行銷有限公司承攬臺北市工務局道路維修及補強合約書」上,蓋印其餘印章在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其他機關及公司間之業務承攬或勞務委託合約書上而偽造私文書,並以交付書面或將之掃瞄或拍攝圖檔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與地○○等人,用以虛偽表示美士行銷有限公司確有取得業務合約或具體執行投資計劃之意,甚或以自己或美士行銷有限公司名義開立本票或支票供擔保,致地○○等人誤認癸○○將來業務報酬或投資計劃收益可期、獲利豐厚穩當,陷於錯誤而出資或支借款項或交付其他財物與癸○○(被害人交付財物之種類、時間、方式,或所出示偽造文書之詐術,詳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並足生損害於地○○等借款人或投資人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日商倍樂生股份有限公司、美強生營養品股份有限公司、宣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雪印股份有限公司、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安產後護理之家。惟癸○○得款後均未將之用於執行所宣稱業務所需或投資計劃,悉數供己花用,或用以支付其承諾到期應支付其他親友之利潤,使對方願意繼續給付資金,嗣終因囿於資力於103年9月12日起停止支付借款利息或投資獲利,其所簽發之支票經提示亦因「存款不足」均告退票,地○○等人方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偕午○○於103年10月30日在美士行銷有限公司上址租賃辦公室之癸○○座位上取出如附件編號1所示偽造之印章,再於103年12月4日持搜索票,在超速度有限公司內搜索扣得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台灣優尼斯有限公司」間之產品訂購合同、名牌皮件、名牌皮包、銀飾品、託運單、名片及銀行存摺(參附表編號1.5部分)等物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地○○等人告訴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癸○○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故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對上開犯罪事實均自白不諱,並有如下事證足資補強,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㈠告訴人地○○部分:

1.告訴人地○○之供述

①103年9月20日警詢筆錄(103他9526卷2第2-6頁)

②103年10月3日警詢筆錄(103他9526卷2第26-27頁)

③103年11月23日警詢筆錄(103他9526卷2第36頁)

④104年1月15日檢察官具結後偵訊筆錄(103偵24788卷1第70反頁、第71-72頁)

2.地○○製作之資金往來明細表(103偵24788卷1第143-144頁、第156-157頁)

3.地○○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103偵24788卷1第176 -214頁)4.劉天章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103偵24788卷1第218頁)

5.巳○○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103偵24788卷1第216頁)

6.癸○○手寫投資項目、金額表列(103偵24788卷1第145-155頁)

7.癸○○開立之支票、本票(103偵24788卷1第158-175頁,103他9526卷2第10-25頁)

8.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台灣優尼斯有限公司間之產品訂購合同、發票、匯款單(103他9526卷2第28-35頁)

9.永安產後護理集團合約本(103他9526卷2第8-9頁)

10.地○○103年5月9日與被告癸○○之「A第第」通訊內容(103他9526卷2第37頁)

11.地○○台新銀行南京東路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103偵24788卷1第215頁)

12.地○○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103偵24788卷2第170-208)地○○提出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台灣優尼斯有限公司間之產品訂購合同、發票、匯款單(103他9526卷2第28-35頁)。

㈡告訴人宇○○部分:

1.告訴人宇○○之供述

①103年9月20日警詢筆錄(103他9526卷2第38-40反頁)

②103年9月23日警詢筆錄(103他9526卷2第42-42反頁)

③104年1月15日檢察官偵訊筆錄(具結)(103偵24788卷1第71反面-72頁)

2.宇○○製作之資金往來明細表(103偵24788卷1第137頁)3.癸○○開與宇○○之本票(103他9526卷2第41頁)

4.宇○○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影本(103他9526卷2第43-44頁)

5.宇○○匯款單影本(103他9526卷2第44反面-45頁)

㈢告訴人乙○○部分

1.告訴人乙○○之供述

①103年9月26日警詢筆錄(103他9526卷2第46-49頁)

②103年10月3日警詢筆錄(103他9526卷2第50-51頁)

③103年11月23日警詢筆錄(103他9526卷2第60頁)

④104年1月15日檢察官具結偵訊筆錄(103偵24788卷1第72頁反面)

2.乙○○製作之資金往來明細表(103偵24788卷1第113-115頁)

3.富賈實業有限公司支票(103偵24788卷1第116頁)

4.美士行銷有限公司支票(103偵24788卷1第119-122頁,103他9526卷2第61、63-65頁)

5.彥星喬商廣告傳媒集團張語婕(午○○向癸○○借款500萬元借據,起訴書誤載為彥星喬商傳媒集團張語婕向癸○○借款500萬元借據)(103偵24788卷1第98頁)

6.告訴人乙○○提供

①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影本(起訴書誤載為美士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影本)(103偵24788卷1第99-100頁;104偵2710卷第75 -80反頁完整版)

②美士行銷有限公司承攬臺北市工務局道路維修及補強合約書影本(103偵24788卷1第101-103頁)

③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臺北國際航空站業務承攬合約書影本(103偵24788卷1第104-105頁)

④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日商被樂生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影本(103偵24788卷1第106-107頁)

⑤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美強生營養品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影本(103偵24788卷1第108-109頁)

⑥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宣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影本(103偵24788卷1第110-111頁)

⑦台灣雪印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美士行銷有限公司刊登廣告單(103偵24788卷1第112頁)

7.被告癸○○103年9月13日、13日、18日開給富賈實業有限公司之支票共3紙,金額為7萬5千元、7萬5千元、60萬元(103偵24788卷1第11-119頁;103他9526卷2第62頁)

8.被告癸○○103年9月11日開給富賈實業有限公司之1千萬元本票乙紙(103他9526卷2第66頁)

9.被告癸○○103年2月20日開給廖信輝之本票乙紙,金額為3百萬元(103偵24788卷1第123頁;103他9526卷2第66頁)10.被告癸○○103年5月27日開給廖信輝之支票乙紙,金額為3百萬元(103偵24788卷1第116頁,103他9526卷2第66頁)11.乙○○104年1月15日庭呈之癸○○事業體系表(103偵24788卷1第80頁)

12.告訴人乙○○103年3月27日匯款300萬元至地○○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000000000000帳號之匯款申請書(103偵24788卷1第117頁)

13.告訴人廖信輝103年6月12日、23日匯款300萬元、50萬元103年至被告癸○○彰化銀行復興分行00000000000000帳號之匯款申請書2張(103偵24788卷1第117頁)

14.美士行銷手冊合作備忘錄(103警聲搜1553卷第38反面-39頁)

15.癸○○103年9月16日簽立之借據(103警聲搜1553卷第43反頁)

㈣告訴人丁○○部分

1.告訴人丁○○之供述

①103年9月20日警詢筆錄(103他9526卷2第67-70頁)

②104年1月15日檢察官具結偵訊筆錄(103偵24788卷1第73頁)

2.丁○○製作之資金往來明細表(103偵24788卷1第138頁)3.癸○○開與丁○○之本票(103他9526卷2第72反頁)

4.丁○○103年3月24日匯款單(103他9526卷2第73頁)

5.丁○○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影本(103他9526卷2第72、73頁)

㈤告訴人天○○部分

1.告訴人天○○之供述

①103年9月20日警詢筆錄(103他9526卷2第74-77反頁)

②104年1月15日檢察官具結偵訊筆錄(103偵24788卷1第84頁)

2.天○○製作之資金往來明細表(103偵24788卷1第90頁)3.天○○玉山銀行內湖分行0000000000000存摺內頁影本(103偵24788卷1第91-95頁)

4.天○○匯款回條(103偵24788卷1第92-95頁)

5.癸○○開與天○○之支票、本票(103他9526卷2第78-79頁)

6.美士行銷手冊合作備忘錄(103他9526卷2第80-81頁)

7.癸○○103年9月16日簽立之借據(103他9526卷2第82頁)

㈥告訴人寅○○部分

1.告訴人寅○○之供述

①103年9月20日警詢筆錄(103他9526卷2第84-87頁)

②103年9月23日警詢筆錄(103他9526卷2第89-90頁)

③103年11月23日警詢筆錄(103他9526卷2第98頁)

④104年1月15日檢察官具結偵訊筆錄(103偵24788卷1第84頁)

2.寅○○製作之資金往來明細表(103偵24788卷1第126頁)3.癸○○開與寅○○之支票、本票影本(103偵24788卷1第127-132頁,103他9526卷2第91-97頁)

4.台北市動產質借處開與寅○○之質借單(103偵24788卷1第133頁)

5.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103偵24788卷1第134-135頁,103他9526卷2第93、94頁)

㈦告訴人C○○部分

1.告訴人C○○之供述

①103年9月20日警詢筆錄(103他9526卷2第99-102頁)

②104年1月15日檢察官具結偵訊筆錄(103偵24788卷1第84反面-85頁)

2.C○○製作之資金往來明細表(103偵24788卷1第141頁)3.癸○○開與C○○之本票(103他9526卷2第104-105頁)

㈧告訴人丙○○部分

1.告訴人丙○○之供述

①103年9月20日警詢筆錄(103他9526卷2第106-109頁)

②104年1月15日檢察官偵訊筆錄(具結)(103偵24788卷1第83反面-84頁)

2.丙○○製作之資金往來明細表(103偵24788卷1第139頁)3.丙○○103年8月28日匯款單(103他9526卷2第111、114頁)4.丁○○於103年3月28日匯款100萬元(丁○○與丙○○各50萬元)給地○○,以及地○○103年3月28日匯款100萬元匯款給癸○○之LINE截圖(103他9526卷2第111-112頁)

5.癸○○103年8月28日開給告訴人丙○○之100萬元本票乙紙(103他9526卷2第114頁)

㈨告訴人午○○部分

1.告訴人午○○之供述

①103年9月30日警詢筆錄(103他9526卷2第115-117頁)

②103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103他9526卷2第123-124頁)

③103年11月24日警詢筆錄(103他9526卷2第131-133頁)

④104年2月6日檢察官偵訊筆錄(具結)(103偵24788卷1第248反面-249頁)

2.午○○製作之資金往來明細表(103偵24788卷1第270-271頁)

3.癸○○開與午○○之支票(103他9526卷2第118-119頁、第134 -135頁)

4.癸○○103年8月27日書立之借據(103他9526卷2第120頁)5.彥星喬商廣告傳媒集團張語婕(午○○向癸○○借款500萬元借據,參103他9526卷1第121頁)

6.彥星喬商傳媒集團張語婕向癸○○借款500萬元借據(103他9526卷1第122頁)

㈩告訴人己○○部分

1.告訴人己○○之供述

①103年9月30日警詢筆錄(103他9526卷2第136-137頁、第144頁)

②104年2月6日檢察官偵訊筆錄(具結)(103偵24788卷1第249頁)

2.與癸○○之Line通訊內容(103他9526卷2第140頁)

3.崔國來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影本(103他9526卷2第139頁)

4.癸○○開與崔國來支票(103他9526卷2第142頁)

5.癸○○書立與崔國來之借據(103他9526卷2第143頁)告訴人卯○○部分

1.告訴人卯○○之供述

①103年10月6日警詢筆錄(103他9526卷2第146-148反面)

②104年2月6日檢察官偵訊筆錄(具結)(103偵24788卷1第251反頁)

2.卯○○製作之資金往來明細表(103偵24788卷1第302-303反頁)

3.癸○○開與卯○○之本票、支票(103他9526卷2第149-155頁)

4.癸○○與卯○○間Line通訊畫面(103他9526卷2第157-159反頁)

5.告訴人卯○○之高雄建工郵局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中國信託博愛分行000000000000存摺封面、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公西分行00000000000000存摺封面(103他9526卷2第156頁)

6.告訴人卯○○之中國信託博愛分行000000000000存摺內頁影本(103偵24788卷1第304-306反頁)

7.告訴人卯○○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公西分行00000000000000存摺內頁影本(103偵24788卷1第307頁)

8.告訴人卯○○之高雄建工郵局00000000000000存摺存摺內頁影本(103偵24788卷1第308-309頁)告訴人酉○○部分

1.告訴人酉○○之供述

①103年10月3日警詢筆錄(103他9526卷2第160-162反面)

②104年2月6日檢察官偵訊筆錄(具結)(103偵24788卷1第252頁)

2.癸○○開與酉○○之支票、本票(103他9526卷2第163-169頁)

3.癸○○書立之事業版圖表(103他9526卷2第170頁)

4.癸○○與酉○○間Line通訊畫面(103他9526卷2第171-172頁)

5.審理中提供Line的圖檔即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臺北國際航空站業務承攬合約書(本院卷第32-63頁)、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同卷第64頁)、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日商倍樂生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同卷第65-66頁)、台灣雪印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美士行銷有限公司刊登廣告單(同卷第67頁)、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宣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同卷第70-71頁)、美士行銷有限公司承攬臺北市工務局道路維修及補強合約書(同卷第72-74頁)告訴人申○○部分

1.告訴人申○○之供述

①103年9月23日警詢筆錄(103他9526卷2第173-175反面)

②104年2月6日檢察官偵訊筆錄(具結)(103偵24788卷1第251反面-252頁)

2.申○○製作之資金往來明細表(103偵24788卷1第221-222頁)

3.癸○○開與申○○之本票(103偵24788卷1第223-224頁,103他9526卷2第176-177頁)

4.陳季妙匯款單(103偵24788卷1第225頁)

5.申○○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103偵24788卷1第228-229頁)

6.申○○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103偵24788卷1第230-236頁)

7.申○○台灣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103偵24788卷1第237-241頁)

8.陳柏旭匯款單(103偵24788卷1第226-227頁)告訴人玄○○部分

1.告訴人玄○○之供述

①103年10月1日警詢筆錄(103他9526卷2第178-180反面)

②104年2月6日檢察官偵訊筆錄(具結)(103偵24788卷1第264頁)

2.玄○○製作之資金往來明細表(103偵24788卷1第290頁)3.玄○○配偶吳宇綸中國信託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103偵24788卷1第277-288頁)

4.吳宇綸匯款單(103偵24788卷1第274頁)

5.癸○○開與吳宇綸之支票(103偵24788卷1第275-276頁,103他9526卷2第183-184頁)告訴人戌○○部分

1.告訴人戌○○之供述

①103年10月1日警詢筆錄(103他9526卷2第185-187反面)

②104年2月6日檢察官偵訊筆錄(具結)(103偵24788卷1第263反面-264頁)

2.黃玉鈴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影本(103他9526卷2第188-190頁)

3.美士行銷有限公司開給黃玉鈴之支票影本(103他9526卷2第190反頁)

4.癸○○與黃玉鈴間Line通訊畫面(103他9526卷2第191-194頁)

5.被告癸○○交給告訴人戌○○之美士行銷公司癸○○名片影本(103他9526卷2第195頁)告訴人亥○○部分

1.告訴人亥○○之供述

①103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103他9526卷2第196-198反頁)

②104年2月6日檢察官偵訊筆錄(具結)(103偵24788卷1第264頁)告訴人丑○○部分

1.證人己○○代丑○○陳述之警詢筆錄

①103年11月23日警詢筆錄(103他9526卷2第199-200反面)2.丑○○與癸○○LINE通訊紀錄(103偵24788卷2第223-255頁)

3.永安月子中心合作合約(103偵24788卷2第255-258頁)4.美士行銷手冊合作備忘錄及癸○○開與丑○○之面額300萬元本票(103偵24788卷2第259-261頁)

5.告訴人丑○○103年10月14日委託告訴人己○○提出告訴之委託書、告訴人丑○○與被告癸○○合照之照片(103他9526卷2第201-203頁)

6.皮包、雨傘、皮帶、手環之照片型錄(103他9526卷2第205-207)

7.告訴人丑○○製作之資金往來明細表(103偵24788卷2第2-4)

8.告訴人丑○○所有之皮包、飾品目錄(該皮包、飾品經警方在超速度公司查獲後,由證人己○○保管)(103偵24788卷2第5 -7頁)

9.癸○○開與王文成及丑○○之本票(103偵24788卷2第261頁)

10.另提出:

①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王文成及丑○○之美式行銷手冊合作備忘錄影本(103偵24788卷2第259-260頁)

②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臺北國際航空站業務承攬合約書影本(103偵24788卷2第265-266頁)

③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影本(103偵24788卷2第267-268頁)

④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日商倍樂生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影本(103偵24788卷2第269-270頁)

⑤台灣雪印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美士行銷有限公司刊登廣告單(103偵24788卷2第271頁)

⑥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宣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影本(103偵24788卷2第273-274頁)告訴人子○○部分

1.告訴人子○○之供述

①103年10月26日警詢筆錄(103他9526卷2第208-210反頁)

②104年2月6日檢察官偵訊筆錄(具結)(103偵24788卷1第263反頁)

2.子○○103年9月15日存款憑條(103他9526卷2第211頁)告訴人A○○部分

1.告訴人A○○警詢之供述(103年10月4日警詢筆錄,103他9526卷2第212頁)

2.A○○之匯款單4紙(103他9526卷2第216頁)

3.癸○○開與A○○之本票、支票(103他9526卷2第215頁)告訴人未○○部分

1.告訴人未○○警詢之供述(103年10月4日警詢筆錄,103他9526卷2第217-219反頁)

2.未○○與癸○○Line通訊紀錄(103他9526卷2第220-221反頁、103偵24788卷2第26-75頁)

3.未○○中國信託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內頁影本(103偵24788卷2第19-24頁)

4.美士行銷公司、癸○○開與告訴人未○○、陳文雄之本票、支票(103偵24788卷2第76-78頁)被害人巳○○部分

1.巳○○之供述

①103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104偵2710卷第32-35頁)

②104年2月10日檢察官偵訊筆錄(具結)(104偵2710卷第83反面-84頁)

2.癸○○開給巳○○之面額50萬元本票(104偵2710卷第36頁)

3.巳○○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103偵24788卷1第216頁)被害人劉天章部分

1.癸○○開給劉天章之面額50萬元本票(104偵2710卷第36頁)2.劉天章國泰世華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3偵24788卷1第218頁)被害人張慶祿部分

1.癸○○開給張慶祿之面額200萬元本票(104偵2710卷第36頁)

2.劉米芬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明細(103偵24788卷1第261頁)告訴人辛○○、庚○○、壬○○、宙○○、戊○○部分1.告訴人辛○○之供述

①103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104偵2710卷第39-43頁)

②104年2月10日檢察官具結偵訊筆錄(104偵2710卷第84頁)2.告訴人庚○○之供述

①103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104偵2710卷第46-50頁)

②104年2月10日檢察官具結偵訊筆錄(104偵2710卷第84頁)3.告訴人壬○○警詢之供述(103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104偵2710卷第51-53頁、第55-57頁)

4.宙○○委託壬○○在警詢中之供述(103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104偵2710卷第52-53頁)

5.戊○○委託辛○○在警詢之供述(103年12月13日警詢筆錄,104偵2710卷第58-60頁)

6.辛○○匯給癸○○300萬元之匯款單(104偵2710卷第45頁)7.美士行銷有限公司、癸○○開與辛○○、壬○○、庚○○、宙○○、戊○○支票,及辛○○兆豐銀行匯款申請單(104偵2710卷第44-45頁、第63-65頁,103他4406卷第37-39頁、第43頁、第51-53頁、第59-60頁、第61-62頁)

8.壬○○兆豐銀行竹科新安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明細影本(103他4406卷第40-41頁、第50-52頁、第60-62頁)9.辛○○合作金庫銀行竹塹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明細影本及103年9月10日匯款30萬元入癸○○彰化銀行復興分行帳戶之匯款申請書(103他4406卷第42頁)

10.庚○○台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明細影本(103他4406卷第59頁)

11.戊○○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103年8月13日、103年9月11日匯款回執聯(104偵2710卷第63-64頁,103他4406卷第57-58頁)

12.戊○○新竹三姓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明細影本(103他4406卷第55-56頁)

13.告訴代理人偵查中提出

①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日商倍樂生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影本(103他4406卷第19-20頁)

②台灣雪印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美士行銷有限公司之委託刊登廣告單(103他4406卷第23頁)

③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美強生營養品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影本(103他4406卷第25-26頁)

④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影本(103他4406卷第28頁)

⑤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宣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影本(103他4406卷第30-31頁)

⑥美士行銷有限公司承攬臺北市工務局道路維修及補強合約書影本(103他4406卷第32-34頁)

⑦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臺北國際航空站業務承攬合約書影本(103他4406卷第35-36頁)告訴人甲○○部分

1.告訴人甲○○警詢之供述(103年12月12日警詢筆錄,104偵2710卷第66-67反頁)

2.甲○○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104偵2710卷第68頁)告訴人B○○部分

1.告訴人B○○警詢之供述(103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104偵2710卷第69-70反面

2.癸○○開與B○○面額54萬元之支票(104偵2710卷第71頁)告訴人黃○○部分

1.告訴人黃○○警詢供述(103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104偵2710卷第72-74反面)

2.黃○○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明細影本(103他4406卷第44-45頁)

3.黃○○台新銀行江翠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明細影本(103他4406卷第46-49頁)

4.癸○○開與黃○○之本票(103他4406卷第43頁)

5.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提出:

①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日商倍樂生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影本(103他4406卷第19-20頁)

②台灣雪印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美士行銷有限公司之委託刊登廣告單(103他4406卷第23頁)

③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美強生營養品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影本(103他4406卷第25-26頁)

④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影本(103他4406卷第28頁)

⑤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宣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影本(103他4406卷第30-31頁)

⑥美士行銷有限公司承攬臺北市工務局道路維修及補強合約書影本(103他4406卷第32-34頁)

⑦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臺北國際航空站業務承攬合約書影本(103他4406卷第35-36頁)並有,

1.彰化商業銀行復興分行103年10月3日彰復興字第0000000號函附被告癸○○(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101年1月1日迄今之交易明細資料(103他9526卷1第83-122反面)

2.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3年11月12日玉山個(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同案被告辰○○0000000000000帳號、超速度公司0000000000000帳號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03他9526卷1第123-130、197-198頁)

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3年11月11日渣打商銀SCBCL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被告癸○○(帳號00000000000000)於本行建國分行帳戶資料(103他9526卷1第131-133反面)

4.臺灣土地銀行民權分行103年11月11日民權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被告癸○○該帳號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含存款印鑑卡、國民身分證及第二證件等影本)、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及往來明細(上月及當月)料各壹紙(103他9526卷1第134-136反面)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興分行103年11月12日(103)國世復興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美士行銷工作室辰○○(帳號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自98年1月1日至103年10月31日止交易明細共8紙(103他9526卷1第137-141反面)

6.臺灣銀行仁愛分行103年11月7日仁愛密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被告癸○○(帳號000000000000)之開戶及自98年至103年10月31日之存款資料共5紙(103他9526卷1第142-145)

7.陽信商業銀行民生分行103年11月10日陽信民生字第000000000號函附被告癸○○帳號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影本、放款資料查詢及列印乙份、傳票二張及98年1月1日至103年10月31日交易明細表乙份(103他9526卷1第146-151反面)

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3年11月17日台心作文字第00000000號函附本行南東分行客戶即被告癸○○(帳號00000000000000)自98年1月1日至最後交易日或結清日止之存放款交易明細(含基本資料)(103他9526卷1第152-163頁)

9.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義分行上信義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被告癸○○(帳號00000000000000)之開戶資料及開戶交易明細(103他9526卷1第164-168反面)

10.彰化商業銀行復興分行103年11月7日彰復興字第0000000號函附被告癸○○(優存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98年1月1日101年10月31日之交易往來明細;另辰○○、張旭欣、美士行銷公司、超速度公司與本分行無存款往來之帳戶(103他9526卷1第169-175反面)

11.彰化商業銀行復興分行103年11月7日彰復興字第0000000號函附被告癸○○(支票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98年1月1日101年10月31日之交易往來明細;另辰○○、張旭欣、美士行銷公司、超速度公司與本分行無存款往來之帳戶(103他9526卷1第176-192頁)

1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03年11月11日渣打商銀SCBCL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張旭欣(帳號00000000000000)本行後龍分行之帳戶資料(103他9526卷1第193-196頁)

13.彰化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3年11月10日彰松江字第0000000號函附美士行銷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及自102年10月14日至103年10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資料(103他9526卷1第199-204反面)

14.美士行銷公司之公司及分公司資料查詢(明細)(103偵24788卷1第316頁)

15.美士行銷有限公司103年9月退票與清償註記明細資訊(103他4406卷第63頁)

16.告訴人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告訴代理人翁念宗104年2月10日庭程之親子成長季刊第47期(104偵2710卷第96-104頁)

17.宣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查詢(本院卷第89頁)

18.內政部刑事警察局於103年10月30日在美士行銷有限公司取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印信12個之「代保管物品目錄表」及照片(103他9526卷2第126、130頁)。至於被告固曾於期間匯還部分「投資獲利款」給告訴人,然被告根本未將出資人交付之投資款或借款,依其所宣稱說法實際進行投資或交易,而係全數納為私用,或以「挖東牆補西牆」作資金調度,故被告清償借款或投資獲利,至多僅能認定係被告誘使各投資人繼續匯款或使告訴人誤信此高報酬獲利的投資穩當,再誘使告訴人加碼出資之詐欺手法之一環,是以,被告自始即明知並無本案相關投資計畫或業務支出,自無以從中取得可期高額的投資報酬等情事,仍以虛構之業務或投資方案向告訴人詐取款項,當係基於詐欺故意及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詐欺取財行為,附此敘明。綜上所述,被告詐欺取財及偽造文書犯行,均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1.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部分詐欺取財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而於同年6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更增設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且法定刑自「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03年6月18日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

2.又按犯罪之行為,有一經著手,即已完成者,例如學理上所稱之即成犯;亦有著手之後,尚待發生結果,為不同之評價者,例如加重結果犯、結果犯;而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分類,前五種為實質上一罪,後三者屬裁判上一罪,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二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被告如附表編號1.4、3.3、12.2、13.2、17.2、17.3、20.1、31等項次所示行為,因被害人陸續交付財物期間橫跨103年6月20日前後,最後結果發生時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此該項次即應逕依上開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適用。

㈡再按,

1.刑法第218條所稱之公印,係指由政府依印信條例相關規定製發之印信,用以表示公署或公務員之資格,即俗稱之大印及小官章而言(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693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與我國公務機關全銜不符之印文,難認為公印文(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676號判例意旨、84年度台上字第6118號判決、97年度台非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各該「美士行銷有限公司承攬臺北市工務局道路維修及補強合約書」上所偽造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印文2枚,與該機關全銜相同,足以表示公務主體同一性,形式上應符合印信條例之製頒規定,自屬公印文。至偽造「臺北國際航空站行銷處」印文,則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機關主體同一性有異,當非依印信條例規定所製發用之表示該機關資格,僅屬於偽造之普通印文(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155號、84年度台上字第6118號判決意旨)。

2.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無法以具體之物估量者而言(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19號判例、86年度臺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附表編號1.5所示,被告僅支付給第三人台灣優尼斯有限公司部分買賣訂金,並無完全清償價金之真意,其因告訴人劉米芬墊付所餘價金,其後免除對出賣人支付價金之義務,自受有利益,致告訴人受有損害,應該當詐欺得利罪。

㈢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就附表編號3、12、31部分,被告係偽造印章、蓋用印文製作前揭偽造私文書紙本後,始透過LINE通訊軟體,將該等文書之翻拍照片傳輸給乙○○、酉○○、黃○○等人,業據告訴人等供述在卷(本院卷第47頁正反面、104偵2710卷第72頁反面),斯時顯然已完成偽造文書犯行,又其固持轉製成電磁紀錄之圖檔向被害人行使,所行使者仍係就該文書所表彰之內容有所主張,係來自偽造之文件紙本,而非電磁紀錄本身,僅是以時下常見之通訊軟體作為行使之方式而已,是以,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電磁紀錄之方式,將偽造私文書以掃瞄或翻拍照片之電子圖檔向告訴人行使之行為,文書內容雖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呈現,尚非上開條文所定準文書,仍應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㈣故核被告所為,

1.附表編號1.1、3.3、3.4、12.2、17.1、17.2、24.3、25.2、26.3、27.2、28.3、3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中,附表編號1.1、17.1部分係犯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2.附表編號1.5所示部分,應該當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尚有未合,惟因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於審理時告知此部分可能所涉條文意旨,使被告有辯論之機會(見本院105年2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第94頁),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3.其餘附表各編號次項所示部分,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中,附表編號1.2、1.3、2A、3.1、3.2、4、6.1至6.3、7.1至7.6、11.1至11.4、12.1、13.1、14.1、14.2、15.1、16.1、17.1、19、21、22、23、24.1、24.2、25.1、26.1、26.2、27.1、28.1、28.2部分係犯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㈤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地○○、白家琪、丑○○、趙青韻等人轉知投資計劃,以向丁○○(附表編號4)、天○○(編號5)、C○○(編號7)、丙○○(編號8)、酉○○(編號12)、子○○(編號18)、巳○○(編號21)、劉天章(編號22)、張慶祿(編號23)、黃○○(編號31)等被害人施行詐術,或由不知情地○○、丁○○、壬○○經手收付投資款項(附表編號2、3、4、5、6、7、8、12、13、21、22、23、25),以遂行其詐欺取財之犯行,均係間接正犯。

㈥被告偽造上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印章,屬於偽造公印文之階段行為;另其偽造其他機關或行號印章,屬於偽造印文之階段行為,而偽造公印文、一般印文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㈦被告附表各編號「詐騙方法」欄各項次內所載,係以同種詐騙手法詐騙同一被害人,致該被害人先後陸續數次交付如同表「金額」欄所載之款項或財物,其間詐騙行為對象、詐術方式均相同,被害法益為同一個人財產權法益,歷次取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係基於同一犯意接續而為,應就此部分多次詐欺取財行為,分別論以接續犯。

㈧想像競合關係:

1.附表編號3.3、12.2、17.2、31部分,被告係以一行使行為,出示多份偽造之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等機關行號間之合約書,同時侵害多數契約相對人之文書信用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

2.又如上開三.㈣.1所述各附表編號項次,被告係持偽造私文書以行使,作為對被害人用詐術之一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為異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㈨被告附表各編號「詐騙方法」欄各項次間,或被害人有異,或被告為詐騙行為時間、方式有所不同,所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亦不同,應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予以分論併罰。

㈩爰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取財,竟為貪圖自己之私利,利用親友間之信賴關係,佯以不實投資計劃及行使偽造之契約文書,騙取被害人之金錢、財物,被害人數、次數非少,甚於103年9月間跳票前夕仍大筆舉債,除造成被害人受有鉅額財產損害,亦損及文書之可信度,犯罪所生之危害程度非輕,又犯後迄今未能與被害人成立和解、賠償損失,復參酌其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犯後均自白犯罪之態度、高中畢業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被害人被騙金額、次數、時間及尚未取回本金數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已於102年1月8日修正,經總統於同年月23日公布施行,並自同月25日發生效力,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依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若部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者,部分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則不能併合處罰,比較修正前、後關於數罪併罰之法律,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不致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而不得易科罰金,且被告於判決確定後,得自由選擇是否請求檢察官併合處罰,是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全部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從而,被告所犯各罪分別宣告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即不得全部予以併合處罰,僅能分別併合處罰之。惟本案確定後,受刑人仍得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由選擇是否請求檢察官就前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併此敘明。沒收:

1.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2.被告持之行騙偽造之如附件編號2所示卷附業務承攬合約書、委託刊登廣告單、永安產後護理集團合約、永安月子中心合作合約等文書,均已交付予被害人持有,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不予宣告沒收。惟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前偽造如附件編號1各該機關單位或行號之印章各1顆,及在其上偽造如附件編號2所示之公印文、普通印文,並無證據證明已滅失,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於附表各編號項次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51條第9款併執行之。末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刑法第90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按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是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62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有犯罪習慣與連續犯不同,前者係指對於犯罪已為日常之惰性行為,而所犯之罪名為何,則非所問。後者,則以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連續犯同一之罪名必要。且前者係一種犯罪之習性,後者係一種犯罪之態樣,故有犯罪習慣並非當然為連續犯,而連續犯亦不能當然認為有犯罪習慣而致然(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79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保安處分之措施亦含社會隔離、拘束身體自由之性質,其限制人民自由之權利,實與刑罰不分軒輊,自應受憲法比例原則之規範,法院應依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危險性以及未來行為之期待性,妥為決定。查,被告雖於本案自99年1月至103年9月犯行期間,多次詐騙多數被害人,惟其於本案之前並無任何犯罪紀錄,已如前述,且其本件犯後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認罪坦承犯行,未為迴避脫罪而尋其他阻卻不法事由正當化自己犯罪行為,另依卷內被害人指稱,被告先前亦曾在「嬰兒與母親雜誌社」等處任職,非無正當工作,而須入強制工作處所俾習得適應社會生活所需技能之情形,此外,檢察官並未舉證可認其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或其無從經徒刑執行而須輔以保安處分,始能收警惕及教化之效的情形,審酌上情,認對被告處以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已足達刑罰目的,尚無併為宣告強制工作保安處分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前段、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51條第5款、第9款、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孟竹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告訴人│詐騙方法                    │匯款或交付財│出金帳戶      │金額      │被告收款帳戶│宣告刑              │
│    │      │                            │物時間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1  │地○○│1.癸○○向地○○佯稱其與林榮│99年1月18日 │台新銀行帳號01│20萬元    │彰化銀行復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被告│  安合資入股「永安產後護理集│            │000000000000號│          │分行帳號5258│處有期徒刑貳年,偽造│
│    │之友人│  團」月子中心,如出資向原股│            │帳戶          │          │0000000000號│之「永安產後護理之家│
│    │,即被│  東林榮安買受出脫的股票,可├──────┼───────┼─────┤帳戶        │」印章壹顆及「永安產│
│    │告前夫│  按年獲得投資金額35%之利潤│99年1月25日 │國泰世華銀行帳│10萬元    │            │後護理集團合約」上「│
│    │辰○○│  ,並提供偽造之永安產後護理├──────┤號000000000000├─────┤            │永安產後護理之家」印│
│    │同學陳│  集團合約本(103他9526卷2第│99年3月25日 │號帳戶        │30萬元    │            │文壹枚均沒收        │
│    │盈霖之│  8-9頁)取信地○○,致劉米 ├──────┤              ├─────┤            │(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妻)  │  芳陷於錯誤,陸續匯款。    │99年3月29日 │              │37萬7000元│            │                    │
│    │      │                            ├──────┤              ├─────┤            │                    │
│    │      │                            │99年4月8日  │              │50萬元    │            │                    │
│    │      │                            ├──────┤              ├─────┤            │                    │
│    │      │                            │99年5月4日  │              │50萬元    │            │                    │
│    │      │                            ├──────┤              ├─────┤            │                    │
│    │      │                            │99年6月3日  │              │10萬元    │            │                    │
│    │      │                            ├──────┤              ├─────┤            │                    │
│    │      │                            │99年7月7日  │              │20萬元    │            │                    │
│    │      │                            ├──────┤              ├─────┤            │                    │
│    │      │                            │99年8月4日  │              │15萬元    │            │                    │
│    │      │                            ├──────┤              ├─────┤            │                    │
│    │      │                            │99年8月11日 │              │25萬元(分│            │                    │
│    │      │                            │            │              │2筆各20萬 │            │                    │
│    │      │                            │            │              │元、5萬元 │            │                    │
│    │      │                            │            │              │匯款,參  │            │                    │
│    │      │                            │            │              │103他9526 │            │                    │
│    │      │                            │            │              │卷第89頁)│            │                    │
│    │      │                            ├──────┤              ├─────┤            │                    │
│    │      │                            │99年8月24日 │              │5萬元     │            │                    │
│    │      │                            ├──────┤              ├─────┤            │                    │
│    │      │                            │99年8月30日 │              │22萬元    │            │                    │
│    │      │                            ├──────┤              ├─────┤            │                    │
│    │      │                            │99年9月1日  │              │10萬元    │            │                    │
│    │      │                            ├──────┤              ├─────┤            │                    │
│    │      │                            │99年9月17日 │              │40萬元    │            │                    │
│    │      │                            ├──────┤              ├─────┤            │                    │
│    │      │                            │99年9月23日 │              │10萬元    │            │                    │
│    │      │                            ├──────┤              ├─────┤            │                    │
│    │      │                            │99年9月27日 │              │5萬元     │            │                    │
│    │      │                            ├──────┤              ├─────┤            │                    │
│    │      │                            │99年10月4日 │              │15萬元    │            │                    │
│    │      │                            ├──────┤              ├─────┤            │                    │
│    │      │                            │99年10月8日 │              │5萬元     │            │                    │
│    │      │                            ├──────┤              ├─────┤            │                    │
│    │      │                            │99年10月11日│              │20萬元    │            │                    │
│    │      │                            ├──────┤              ├─────┤            │                    │
│    │      │                            │99年10月15日│              │20萬元    │            │                    │
│    │      │                            ├──────┤              ├─────┤            │                    │
│    │      │                            │99年11月5日 │              │16萬2000元│            │                    │
│    │      │                            ├──────┤              ├─────┤            │                    │
│    │      │                            │99年11月30日│              │3萬5000元 │            │                    │
│    │      │                            ├──────┤              ├─────┤            │                    │
│    │      │                            │99年12月16日│              │5萬元     │            │                    │
│    │      │                            ├──────┤              ├─────┤            │                    │
│    │      │                            │100年1月27日│              │10萬元    │            │                    │
│    │      │                            ├──────┤              ├─────┤            │                    │
│    │      │                            │100年3月7日 │              │5萬元     │            │                    │
│    │      │                            ├──────┤              ├─────┤            │                    │
│    │      │                            │100年4月18日│              │10萬元    │            │                    │
│    │      │                            ├──────┤              ├─────┤            │                    │
│    │      │                            │100年4月19日│              │5萬元     │            │                    │
│    │      │                            ├──────┤              ├─────┤            │                    │
│    │      │                            │100年5月3日 │              │2萬元     │            │                    │
│    │      │                            ├──────┤              ├─────┤            │                    │
│    │      │                            │100年5月11日│              │20萬元    │            │                    │
│    │      │                            ├──────┤              ├─────┤            │                    │
│    │      │                            │100年5月18日│              │50萬元(參│            │                    │
│    │      │                            │            │              │103偵24788│            │                    │
│    │      │                            │            │              │卷1第186頁│            │                    │
│    │      │                            │            │              │,起訴書誤│            │                    │
│    │      │                            │            │              │載為3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5月25日│              │24萬5000元│            │                    │
│    │      │                            │            │              │(參同上卷│            │                    │
│    │      │                            │            │              │頁,起訴書│            │                    │
│    │      │                            │            │              │誤載為14萬│            │                    │
│    │      │                            │            │              │5000元)  │            │                    │
│    │      │                            ├──────┤              ├─────┤            │                    │
│    │      │                            │100年7月4日 │              │22萬元    │            │                    │
│    │      │                            ├──────┤              ├─────┤            │                    │
│    │      │                            │100年7月12日│              │10萬元    │            │                    │
│    │      │                            ├──────┼───────┼─────┤            │                    │
│    │      │                            │100年8月2日 │巳○○所有國泰│350萬元   │            │                    │
│    │      │                            │            │世華銀行三民分│          │            │                    │
│    │      │                            │            │行帳號00000000│          │            │                    │
│    │      │                            │            │5061號帳戶    │          │            │                    │
│    │      │                            ├──────┼───────┼─────┤            │                    │
│    │      │                            │100年8月31日│國泰世華銀行帳│200萬元   │            │                    │
│    │      │                            │            │號00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2.癸○○於100年9、10月間起向│100年9月5日 │國泰世華銀行帳│40萬元    │彰化銀行復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地○○佯稱倘投資「嬰兒與母├──────┤號000000000000├─────┤分行帳號5258│徒刑壹年陸月        │
│    │      │  親雜誌」公司及其所承接相類│100年9月28日│號帳戶        │40萬元    │0000000000號│(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      │  婦幼手冊、福袋的業務,投資├──────┤              ├─────┤帳戶        │                    │
│    │      │  穩當,可按年獲付投資金額  │100年9月30日│              │20萬元    │            │                    │
│    │      │  10%至25%不等的利潤,致劉 ├──────┼───────┼─────┤            │                    │
│    │      │  米芳陷於錯誤,再陸續匯款。│100年12月23 │巳○○所有國泰│150萬元   │            │                    │
│    │      │                            │日(起訴書誤│世華銀行營業部│          │            │                    │
│    │      │                            │載為10月,參│帳號0000000000│          │            │                    │
│    │      │                            │103偵24788卷│2288號帳戶    │          │            │                    │
│    │      │                            │1第217頁、  │              │          │            │                    │
│    │      │                            │103他9526卷 │              │          │            │                    │
│    │      │                            │1第96反頁) │              │          │            │                    │
│    │      │                            ├──────┼───────┼─────┤            │                    │
│    │      │                            │100年11月25 │國泰世華銀行帳│1萬元     │            │                    │
│    │      │                            │日          │號000000000000│          │            │                    │
│    │      │                            ├──────┤號帳戶        ├─────┤            │                    │
│    │      │                            │101年2月6日 │              │7萬元     │            │                    │
│    │      │                            ├──────┤              ├─────┤            │                    │
│    │      │                            │101年3月5日 │              │3萬元     │            │                    │
│    │      │                            ├──────┤              ├─────┤            │                    │
│    │      │                            │101年4月16日│              │50萬元    │            │                    │
│    │      ├──────────────┼──────┤              ├─────┤            ├──────────┤
│    │      │3.癸○○於101年5月再向地○○│101年6月18日│              │13萬7500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佯稱永安月子中心要增加「月├──────┤              ├─────┤            │徒刑壹年            │
│    │      │  嫂」的營業項目,要求地○○│101年7月18日│              │30萬元    │            │(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      │  再出錢投資,以3個月為一期 ├──────┤              ├─────┤            │                    │
│    │      │  ,可獲取投資金額的30%,又 │101年9月7日 │              │30萬元    │            │                    │
│    │      │  於102年1月初再佯以永安月子├──────┤              ├─────┤            │                    │
│    │      │  中心要成立第四間內湖永安旗│101年10月12 │              │20萬元    │            │                    │
│    │      │  鑑店,致地○○陷於錯誤,陸│日          │              │          │            │                    │
│    │      │  續匯款或將先前投資獲利投入├──────┤              ├─────┤            │                    │
│    │      │  。                        │101年10月18 │              │10萬元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101年10月23 │              │10萬元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101年12月10 │              │7萬元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101年12月27 │              │15萬元    │            │                    │
│    │      │                            │日          │              │          │            │                    │
│    │      ├──────────────┼──────┤              ├─────┤            ├──────────┤
│    │      │4.癸○○於102年7月間起向劉米│102年7月15日│              │10萬元    │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芳佯稱投資「MOMO購物台」婦├──────┤              ├─────┤            │徒刑貳年            │
│    │      │  幼類商品,得於45天投資期間│102年8月14日│              │20萬元    │            │                    │
│    │      │  內獲取投資金額15%的利潤, ├──────┤              ├─────┤            │                    │
│    │      │  如介紹他人加入,另可獲取5%│102年10月8日│              │23萬4000元│            │                    │
│    │      │  報酬,致地○○陷於錯誤,陸├──────┤              ├─────┤            │                    │
│    │      │  續匯款,並介紹妹妹宇○○及│102年12月13 │              │58萬元    │            │                    │
│    │      │  友人C○○、申○○、寅○○│日          │              │          │            │                    │
│    │      │  加入                      ├──────┤              ├─────┤            │                    │
│    │      │                            │102年12月20 │              │100萬元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103年1月2日 │              │5萬元     │            │                    │
│    │      │                            ├──────┤              ├─────┤            │                    │
│    │      │                            │103年1月6日 │              │5萬元     │            │                    │
│    │      │                            ├──────┤              ├─────┤            │                    │
│    │      │                            │103年1月21日│              │40萬元    │            │                    │
│    │      │                            ├──────┤              ├─────┤            │                    │
│    │      │                            │103年2月10日│              │10萬元    │            │                    │
│    │      │                            ├──────┤              ├─────┤            │                    │
│    │      │                            │103年2月12日│              │10萬元    │            │                    │
│    │      │                            ├──────┤              ├─────┤            │                    │
│    │      │                            │103年2月14日│              │10萬元    │            │                    │
│    │      │                            ├──────┤              ├─────┤            │                    │
│    │      │                            │103年2月25日│              │10萬元    │            │                    │
│    │      │                            ├──────┤              ├─────┤            │                    │
│    │      │                            │103年3月3日 │              │10萬元    │            │                    │
│    │      │                            ├──────┤              ├─────┤            │                    │
│    │      │                            │103年4月30日│              │10萬元    │            │                    │
│    │      │                            ├──────┤              ├─────┤            │                    │
│    │      │                            │103年5月16日│              │5萬元     │            │                    │
│    │      │                            ├──────┤              ├─────┤            │                    │
│    │      │                            │103年5月27日│              │38萬元    │            │                    │
│    │      │                            ├──────┤              ├─────┤            │                    │
│    │      │                            │103年6月23日│              │30萬元    │            │                    │
│    │      │                            ├──────┤              ├─────┤            │                    │
│    │      │                            │103年6月23日│              │50萬元    │            │                    │
│    │      │                            ├──────┤              ├─────┤            │                    │
│    │      │                            │103年7月17日│              │40萬元    │            │                    │
│    │      │                            ├──────┤              ├─────┤            │                    │
│    │      │                            │103年7月21日│              │10萬元    │            │                    │
│    │      │                            ├──────┤              ├─────┤            │                    │
│    │      │                            │103年8月15日│              │50萬元    │            │                    │
│    │      ├──────────────┼──────┼───────┼─────┼──────┼──────────┤
│    │      │5.癸○○向地○○等人佯稱承攬│103年9月22日│地○○自國泰世│67萬1125元│劉米方匯入廠│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
│    │      │  「國民黨選舉贈品」文宣專案│            │華銀行帳戶提款│(癸○○嗣│商台灣優尼斯│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須搭配贈品隨文宣發送,經│            │如數匯匯給廠商│歸還14萬元│有限公司設於│,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白家琪覓得「台灣優尼斯有限│            │(起訴書誤載為│,地○○將│第一銀行民生│壹日                │
│    │      │  公司」為合作廠商,癸○○於│            │現金付款,參如│物件出售後│分行00000000│                    │
│    │      │  103年6月23日以「美士行銷有│            │左匯款單)    │取得11萬  │475號帳戶   │                    │
│    │      │  限公司」名義下訂購買價值總│            │              │1982元)  │            │                    │
│    │      │  計95萬8750元(含稅)之女用│            │              │          │            │                    │
│    │      │  皮包、皮夾,癸○○僅付28萬│            │              │          │            │                    │
│    │      │  7625元訂金,其餘67萬1125元│            │              │          │            │                    │
│    │      │  由地○○墊付(參地○○提出│            │              │          │            │                    │
│    │      │  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台灣優尼│            │              │          │            │                    │
│    │      │  斯有限公司間之產品訂購合同│            │              │          │            │                    │
│    │      │  、發票、匯款單(103他9526 │            │              │          │            │                    │
│    │      │  卷2第28-35頁)。          │            │              │          │            │                    │
├──┼───┼──────────────┼──────┼───────┼─────┼──────┼──────────┤  
│ 2  │A.劉英│1.癸○○於102年7月15日向劉英│102年7月15日│宇○○配偶楊明│150萬元( │彰化銀行復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芳(劉│  芳佯稱倘交付150萬元由張華 │            │忠至中國信託商│癸○○嗣匯│分行帳號5258│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米芳之│  欣投資「MOMO購物台」,即可│            │業銀行市府分行│回獲利共  │0000000000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妹)  │  以每45日為一期,獲付15萬元│            │臨櫃匯款      │135 萬元)│帳戶        │壹日                │
│    │      │  之利潤,致宇○○陷於錯誤,│            │              │          │            │(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      │  如數匯款。                │            │              │          │            │                    │
│    │      ├──────────────┼──────┼───────┼─────┼──────┼──────────┤
│    │      │2.癸○○於103年3月24日佯稱倘│103年3月24日│國泰世華銀行三│100萬元( │先將款項匯給│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交付100萬元由癸○○投資「 │            │民分行帳號0575│癸○○嗣匯│地○○,再由│徒刑捌月            │
│    │      │  坐月子」、「手冊」案,即可│            │00000000號帳戶│回獲利共50│地○○轉交給│(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      │  以30日為一期,獲付10萬元之│            │              │萬元)    │癸○○      │                    │
│    │      │  利潤,致宇○○陷於錯誤,如│            │              │          │            │                    │
│    │      │  數匯款。                  │            │              │          │            │                    │
│    │      ├──────────────┼──────┼───────┼─────┼──────┼──────────┤
│    │      │3.癸○○於103年5月26日向劉英│103年5月26日│宇○○配偶楊明│100萬元( │先將款項匯給│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芳佯稱倘交付100萬元委由張 │            │忠至中國信託商│癸○○嗣  │地○○,再由│徒刑捌月            │
│    │      │  華欣投資,即可以30日為一期│            │業銀行營業部臨│匯回獲利共│地○○轉交給│(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      │  ,獲付10萬元之利潤,致劉英│            │櫃匯款        │30萬元)  │癸○○      │                    │
│    │      │  芳陷於錯誤,如數交付款項。│            │              │          │            │                    │
│    │      ├──────────────┼──────┼───────┼─────┼──────┼──────────┤
│    │      │4.癸○○於103年6月3日向劉英 │103年6月3日 │國泰世華銀行三│50萬元    │先將款項匯給│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芳佯稱倘交付款項委由其投資│            │民分行帳號0575│          │地○○,再由│徒刑捌月            │
│    │      │  ,即可支付高額之利潤,致劉│            │00000000號帳戶│          │地○○轉交給│(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      │  英芳陷於錯誤,如數交付款項│            │              │          │癸○○      │                    │
│    ├───┼──────────────┼──────┼───────┼─────┼──────┼──────────┤
│    │B.楊明│癸○○於103年8月1日向楊明忠 │103年8月1日 │宇○○配偶楊明│200萬元( │彰化銀行復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忠(劉│佯稱因要過票等原因欠缺資金周│            │忠至中國信託商│103年8月4 │分行帳號5258│徒刑壹年貳月        │
│    │英芳之│轉,欲向其借款云云,致宇○○│            │業銀行營業部臨│日返還100 │0000000000號│                    │
│    │配偶)│配偶楊明忠陷於錯誤,先後如數│            │櫃匯款        │萬元)    │帳戶        │                    │
│    │      │匯款                        ├──────┤              ├─────┤            │                    │
│    │      │                            │103年8月7日 │              │100萬元   │            │                    │
│    │      │                            ├──────┤              ├─────┤            │                    │
│    │      │                            │103年8月22日│              │50萬元    │            │                    │
│    │      │                            ├──────┤              ├─────┤            │                    │
│    │      │                            │103年9月5日 │              │30萬元    │            │                    │
├──┼───┼──────────────┼──────┼───────┼─────┼──────┼──────────┤
│ 3  │乙○○│1.癸○○於103年1月2日向白佳 │103年1月6日 │富賈實業有限公│270萬元( │自富賈公司帳│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經友│  琪佯稱倘投資「MOMO購物台」│(起訴書誤載│司臺灣企業銀行│預先扣除第│戶轉帳到美士│徒刑壹年            │
│    │人劉米│  ,即可以每45日為一期,獲付│為2日,參103│帳號0000000000│一期30萬元│行銷有限公司│(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芬介紹│  10%之利潤,致乙○○陷於錯│他9526卷1第 │號帳戶        │之利潤,張│彰化銀行松江│                    │
│    │認識被│  誤,扣除第1期利潤30萬元後 │202頁明細) │              │華欣嗣後由│分行帳(參  │                    │
│    │告)  │  ,匯款270萬元。           │            │              │地○○帳戶│103他9526卷 │                    │
│    │      │                            │            │              │匯付利共  │1第202頁、  │                    │
│    │      │                            │            │              │150萬元) │103偵24788卷│                    │
│    │      │                            │            │              │          │1第11頁,起 │                    │
│    │      │                            │            │              │          │訴書誤載為經│                    │
│    │      │                            │            │              │          │地○○轉交)│                    │
│    │      ├──────────────┼──────┼───────┼─────┼──────┼──────────┤
│    │      │2.癸○○於103年3月27日向白佳│103年3月27日│乙○○所有臺灣│300萬元( │乙○○先將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琪佯稱倘投資「九合一國民黨│            │企業銀行蘆洲分│起訴書誤載│項匯給地○○│徒刑壹年貳月        │
│    │      │  競選文宣手冊」案,即可以每│            │行帳號00000000│為30萬元,│,再由地○○│(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      │  30日為一期,可獲付10%利潤│            │630號帳戶(參 │參103偵   │轉交給癸○○│                    │
│    │      │  ,白家琪因前開獲利取息正常│            │103偵24788卷1 │24788卷第 │            │                    │
│    │      │  陷於錯誤,乃匯300萬元。   │            │第205頁)     │117、205頁│            │                    │
│    │      │                            │            │              │,癸○○嗣│            │                    │
│    │      │                            │            │              │後由地○○│            │                    │
│    │      │                            │            │              │帳戶匯回  │            │                    │
│    │      │                            │            │              │紅利160萬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103年3月31日│(起訴書誤載為│20萬元    │            │                    │
│    │      │                            │            │富賈實業有限公│          │            │                    │
│    │      │                            │            │司臺灣企業銀行│          │            │                    │
│    │      │                            │            │帳號匯款)    │          │            │                    │
│    │      │                            │            │              │          │            │                    │
│    │      ├──────────────┼──────┼───────┼─────┼──────┼──────────┤
│    │      │3.癸○○於103年6月中旬至同年│103年6月12日│廖信輝所有臺灣│50萬元(本│彰化銀行復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8月中旬,向乙○○佯稱倘投 │            │中小企業銀行  │金已還)  │分行帳號5258│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資「日商倍樂生」、「美強生├──────┤00000000000號 ├─────┤0000000000號│偽造之「臺北國際航空│
│    │      │  」、「宣捷臍帶血」等公司及│103年6月23日│帳戶          │50萬元(本│帳戶        │站行銷處」、「日商倍│
│    │      │  標案押金等,依投資時間長短│            │              │金已還)  │            │樂生股份有限公司」、│
│    │      │  及接案不同,可支付不同高額├──────┼───────┼─────┤            │「美強生營養品股份有│
│    │      │  利潤,並提供偽造之美士行銷│104年6月27日│乙○○前開臺  │100萬元( │            │限公司」、「宣捷生物│
│    │      │  有限公司與世一文化事業股份│            │灣企銀00000000│本金已還)│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有限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影本├──────┤630號帳戶     ├─────┤            │「台灣雪印股份有限公│
│    │      │  (103偵24788卷1第99-100頁 │103年7月15日│              │200萬元( │            │司」、「世一文化事業│
│    │      │  )、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臺北│            │              │本金已還)│            │股份有限公司」等印章│
│    │      │  國際航空站業務承攬合約書影├──────┤              ├─────┤            │各壹顆,及各業務承攬│
│    │      │  本(同卷第104-105頁)、美 │103年7月22日│              │130萬元( │            │合約書上「臺北國際航│
│    │      │  士行銷有限公司與日商倍樂生│、23 日(   │              │分2筆100萬│            │空站行銷處」、「日商│
│    │      │  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103 他 9526 │              │、30萬,本│            │倍樂生股份有限公司」│
│    │      │  (同卷第106-107頁)、美士 │卷 1 第 119 │              │金已還)  │            │、「美強生營養品股份│
│    │      │  行銷有限公司與美強生營養品│頁)        │              │          │            │有限公司」、「宣捷生│
│    │      │  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              ├─────┤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同卷第108- 109頁)、美士│103年7月25日│              │100萬元( │            │、「世一文化事業股份│
│    │      │  行銷有限公司與宣捷生物科技│、29日(    │              │分2 筆    │            │有限公司」印文各叁枚│
│    │      │  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103 他 9526 │              │50 萬、46 │            │、「委託刊登廣告單」│
│    │      │  (同卷第110-111頁)、台灣 │卷 1 第 119 │              │萬元,本金│            │上「台灣雪印股份有限│
│    │      │  雪印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美士行│頁)        │              │已還)    │            │公司」叁枚均沒收    │
│    │      │  銷有限公司刊登廣告單(同卷├──────┤              ├─────┤            │                    │
│    │      │  第112頁)取信乙○○,致白 │103年8月4日 │              │100萬元( │            │                    │
│    │      │  佳琪陷於錯誤,如數交付款項│            │              │癸○○嗣支│            │                    │
│    │      │  (癸○○嗣除本金外,另支付│            │              │付45萬元紅│            │                    │
│    │      │  4萬元、5萬元、10萬元、40萬│            │              │利)      │            │                    │
│    │      │  元、6萬5000元、18萬元)   │            │              │          │            │                    │
│    │      ├──────────────┼──────┤              ├─────┤            ├──────────┤
│    │      │4.癸○○於103年8月中旬向白佳│103年8月22日│              │100萬元( │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琪佯稱倘委由其投資「臺北市│            │              │參103他952│            │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工務局道路維修及補強」工程│            │              │6卷1第121 │            │偽造之「臺北市政府工│
│    │      │  ,工程總金額1800萬元,施工│            │              │頁癸○○的│            │務局」印章壹顆及「美│
│    │      │  期2個月,獲利可達6成1080萬│            │              │帳戶明細及│            │士行銷有限公司承攬臺│
│    │      │  元,因接案多資金吃緊,希望│            │              │105年2月22│            │北市工務局道路維修及│
│    │      │  投資300萬元,每10日為一期 │            │              │日本院供述│            │補強合約書」上偽造之│
│    │      │  ,支付每期15%之利潤,並提│            │              │,起訴書誤│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    │      │  供美士行銷有限公司承攬臺北│            │              │載為300萬 │            │公印文叁枚均沒收    │
│    │      │  市工務局道路維修及補強合約│            │              │元)      │            │                    │
│    │      │  書(103偵24788卷1第101-103│            │              │(癸○○嗣│            │                    │
│    │      │  頁)取信乙○○,復接續於  │            │              │匯付紅利90│            │                    │
│    │      │  103年9月11日向乙○○佯稱上│            │              │萬元)    │            │                    │
│    │      │  開投資之「臺北市工務局道路├──────┤              ├─────┤            │                    │
│    │      │  維修及補強」第二期工程,急│103年9月11日│              │50萬元    │            │                    │
│    │      │  需押標金50萬元,,致乙○○│            │              │          │            │                    │
│    │      │  陷於錯誤,如數交付款項    │            │              │          │            │                    │
├──┼───┼──────────────┼──────┼───────┼─────┼──────┼──────────┤
│ 4  │丁○○│癸○○透過不知情之地○○,於│103年3月24日│國泰世華銀行三│100萬元( │丁○○先將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經友│103 年 3 月中旬向丁○○稱倘 │            │民分行帳號0575│癸○○嗣  │項匯給地○○│徒刑捌月            │
│    │人劉米│投資「九合一國民黨競選文宣手│            │00000000號帳戶│經地○○帳│,再由地○○│(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芳介紹│冊」的押標金,即可以每 30 日│            │              │戶先後匯付│轉交給癸○○│                    │
│    │與被告│為一期,獲付 10 %之利潤,即│            │              │紅利共 50 │            │                    │
│    │相識)│投資 100 萬元可回饋紅利 10  │            │              │萬元)    │            │                    │
│    │      │萬元,致丁○○陷於錯誤,如數│            │              │          │            │                    │
│    │      │匯款。                      │            │              │          │            │                    │
├──┼───┼──────────────┼──────┼───────┼─────┼──────┼──────────┤
│ 5  │天○○│1.癸○○透過不知情之地○○於│103年6月24日│玉山銀行帳號04│200萬元( │天○○先將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經友│  103年6月間,向天○○稱倘投│            │00000000000號 │癸○○嗣於│項匯給地○○│徒刑壹年貳月        │
│    │人劉米│  資「九合一國民黨競選文宣手│            │帳戶          │103年7月24│,再由地○○│                    │
│    │芳介紹│  冊」,即可以每30日為一期,│            │              │日、103年8│轉交給癸○○│                    │
│    │與被告│  獲付每期10%之利潤,致楊雅│            │              │月22日各匯│            │                    │
│    │相識)│  芳陷於錯誤,如數交付款項。│            │              │付20萬元紅│            │                    │
│    │      │                            │            │              │利)。    │            │                    │
│    │      ├──────────────┼──────┼───────┼─────┼──────┼──────────┤
│    │      │2.癸○○透過不知情之白家琪,│103年7月3日 │玉山銀行帳號04│60萬元(張│天○○先將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於103年6月間向天○○稱倘投│            │00000000000號 │華欣嗣於  │項匯給介紹人│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資「松山機場廣告外牆」,即│            │帳戶          │103年8月4 │地○○,再由│,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可以每30日為一期,獲付每期│            │              │日、103年9│地○○轉交給│壹日                │
│    │      │  10%之利潤,致天○○陷於錯│            │              │月1日匯付6│癸○○      │                    │
│    │      │  誤,匯款60萬元。          │            │              │萬元紅利)│            │                    │
│    │      ├──────────────┼──────┼───────┼─────┼──────┼──────────┤
│    │      │3.103年8月初癸○○透過不知情│103年8月13日│玉山銀行帳號04│50萬元(起│天○○先將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之地○○表示欣尚有缺資金,│            │00000000000號 │訴書誤載為│項匯給介紹人│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天○○乃再匯50萬元。      │            │帳戶          │60萬元,見│地○○,再由│,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103偵24788│地○○轉交給│壹日                │
│    │      │                            │            │              │卷1第90頁 │癸○○      │                    │
│    │      │                            │            │              │明細)(張│            │                    │
│    │      │                            │            │              │華欣嗣於  │            │                    │
│    │      │                            │            │              │103年9月15│            │                    │
│    │      │                            │            │              │日請地○○│            │                    │
│    │      │                            │            │              │代匯回5萬 │            │                    │
│    │      │                            │            │              │元紅利)  │            │                    │
│    │      ├──────────────┼──────┼───────┼─────┼──────┼──────────┤
│    │      │4.癸○○透過不知情之乙○○,│103年9月9日 │玉山銀行帳號04│100萬元   │被告彰化銀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於103年9月7日向天○○稱倘 │            │00000000000號 │          │復興分行帳號│徒刑壹年            │
│    │      │  投資「臺北市工務局道路維修│            │帳戶          │          │000000000000│                    │
│    │      │  及補強」,即以每20日為一期│            │              │          │02號帳戶    │                    │
│    │      │  ,支付每期10%之利潤,致楊│            │              │          │            │                    │
│    │      │  雅芳陷於錯誤,如數匯款。  │            │              │          │            │                    │
│    │      ├──────────────┼──────┼───────┼─────┤            ├──────────┤
│    │      │5.癸○○於103年9月10日向楊雅│103年9月11日│玉山銀行帳號04│5萬元     │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芳佯稱相互匯款可以增加財氣│            │00000000000號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致天○○陷於錯誤,如數匯│            │帳戶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款,然癸○○並未相對匯款。│            │              │          │            │壹日                │
├──┼───┼──────────────┼──────┼───────┼─────┼──────┼──────────┤
│ 6  │寅○○│1.癸○○於102年11月間向莊翠 │103年1月2日 │國泰世華銀行帳│90萬元(預│寅○○先將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經友│  蜜稱倘投資MOMO購物台,即可│            │號000000000000│先扣除第一│項匯給介紹人│徒刑壹年貳月        │
│    │人劉米│  以45日為一期,獲付每期10%│            │號帳戶        │期10萬元之│地○○,再由│(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芳介紹│  之利潤,致寅○○陷於錯誤,│            │              │利潤)    │地○○轉交給│                    │
│    │與被告│  如數交付款項              │            │              │          │癸○○      │                    │
│    │相識)│                            ├──────┼───────┼─────┼──────┤                    │
│    │      │                            │103年1月16日│郵局臨櫃匯款  │100萬元   │被告彰化銀行│                    │
│    │      │                            ├──────┤              ├─────┤復興分行帳號│                    │
│    │      │                            │103年1月22日│              │35萬元(預│000000000000│                    │
│    │      │                            │            │              │先扣除103 │02 號帳戶   │                    │
│    │      │                            │            │              │年1月16日 │            │                    │
│    │      │                            │            │              │及同年月22│            │                    │
│    │      │                            │            │              │日之第一期│            │                    │
│    │      │                            │            │              │15萬元之利│            │                    │
│    │      │                            │            │              │潤)      │            │                    │
│    │      ├──────────────┼──────┼───────┼─────┼──────┼──────────┤
│    │      │2.癸○○向寅○○佯稱倘投資「│103年3月27日│國泰世華銀行帳│80萬元    │寅○○先將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九合一國民黨競選文宣手冊」│            │號000000000000│          │項匯給介紹人│徒刑壹年貳月        │
│    │      │  ,即可每30日一期,獲付每期│            │號帳戶        │          │地○○,再由│(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      │  10%之利潤,致寅○○陷於錯│            │              │          │地○○轉交給│                    │
│    │      │  誤,如數交付款項          │            │              │          │癸○○      │                    │
│    │      │                            ├──────┤              ├─────┤            │                    │
│    │      │                            │103年4月17日│              │10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6月19日│              │3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3.癸○○向寅○○佯稱倘投資竹│103年5月28日│              │20萬元    │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北某月子中心,即可每年獲付│            │              │          │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      │  30%之利潤,致寅○○陷於錯│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誤,如數交付款項。        │            │              │          │            │壹日                │
│    │      │                            │            │              │          │            │(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      │                            │            │              │          │            │                    │
│    │      ├──────────────┼──────┤              ├─────┼──────┼──────────┤
│    │      │4.癸○○向寅○○佯稱倘委由其│103年8月7日 │              │2萬元     │被告彰化銀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投資法會集氣,即可支付高額│            │              │          │復興分行帳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之利潤,致寅○○陷於錯誤,│            │              │          │000000000000│,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如數交付款項。            │            │              │          │02 號帳戶   │壹日                │
│    │      ├──────────────┼──────┤              ├─────┤            ├──────────┤
│    │      │5.癸○○於103年8月中向寅○○│103年8月19日│              │20萬元    │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佯稱因接案須需押標金,如投│            │              │          │            │徒刑壹年貳月        │
│    │      │  資即以10日為一期,獲付15%│            │              │          │            │                    │
│    │      │  之利潤,致寅○○陷於錯誤,│            │              │          │            │                    │
│    │      │  如數交付款項。            ├──────┼───────┼─────┼──────┤                    │
│    │      │                            │103年8月21日│質押金子所得現│20萬元    │寅○○直接交│                    │
│    │      │                            │            │金            │          │癸○○      │                    │
│    │      │                            ├──────┼───────┼─────┼──────┤                    │
│    │      │                            │103年8月28日│國泰世華銀行帳│50萬元    │被告彰化銀行│                    │
│    │      │                            │            │號000000000000│          │復興分行帳號│                    │
│    │      │                            │            │號帳戶        │          │000000000000│                    │
│    │      │                            ├──────┼───────┼─────┤02 號帳戶   │                    │
│    │      │(自103年1月迄9月間,癸○○ │103年9月1日 │國泰世華銀行帳│25萬元    │            │                    │
│    │      │連同上開投資案,陸續支付共  │            │號000000000000├─────┤            │                    │
│    │      │185萬元紅利)               │            │號帳戶        │3萬元     │            │                    │
├──┼───┼──────────────┼──────┼───────┼─────┼──────┼──────────┤
│ 7  │C○○│1.癸○○透過不知情之地○○於│101年10月4日│國泰世華銀行帳│100萬元( │C○○先將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經友│  101年1月間向C○○佯稱倘投│            │號000000000000│癸○○嗣匯│介紹人地○○│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人劉米│  資其合股開設之「永安產後護│            │號帳戶        │回共105萬 │,再由地○○│,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芳介紹│  理集團」月子中心100萬元, │            │              │元)      │轉交給癸○○│壹日                │
│    │與被告│  即可每3月,獲付15萬元之利 │            │              │          │            │(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相識)│  潤,致C○○陷於錯誤,如數│            │              │          │            │                    │
│    │      │  付款。                    │            │              │          │            │                    │
│    │      ├──────────────┼──────┤              ├─────┤            ├──────────┤
│    │      │2.癸○○透過不知情之地○○於│102年7月23日│              │60萬元(張│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101年7月23日向C○○稱倘投│            │              │華欣嗣匯回│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資MOMO購物網,即可每45日一│            │              │共54萬元)│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期,獲付6萬元之利潤,致蘇 │            │              │          │            │壹日                │
│    │      │  慧雪陷於錯誤,如數付款。  │            │              │          │            │(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      ├──────────────┼──────┤              ├─────┤            ├──────────┤
│    │      │3.癸○○透過不知情之地○○於│102年10月4日│              │50萬元(張│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102年10月4日向C○○稱投資│            │              │華欣嗣匯回│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MOMO購物網需增資,如投資可│            │              │共35萬元)│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以每45日獲付5萬元之利潤, │            │              │          │            │壹日                │
│    │      │  致C○○陷於錯誤,如數交付│            │              │          │            │(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      │  款項。                    │            │              │          │            │                    │
│    │      ├──────────────┼──────┤              ├─────┤            ├──────────┤
│    │      │4.癸○○透過不知情之地○○於│103年1月8日 │              │200萬元( │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103年1月8日向C○○稱倘投 │            │              │癸○○嗣匯│            │徒刑壹年貳月        │
│    │      │  資癸○○開立之購物網,即可│            │              │回共100萬 │            │(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      │  每45日獲付10%之利潤,致蘇│            │              │元)      │            │                    │
│    │      │  慧雪陷於錯誤,如數交付款項├──────┤              ├─────┤            │                    │
│    │      │  。                        │103年2月12日│              │100萬元( │            │                    │
│    │      │                            │            │              │癸○○嗣匯│            │                    │
│    │      │                            │            │              │回共40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5.癸○○透過不知情之地○○於│103年5月13日│              │90萬元(已│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103年5月13日向C○○稱倘投│            │              │先預扣第一│            │徒刑捌月            │
│    │      │  資母嬰手冊,即可每月獲付10│            │              │期紅利10萬│            │(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      │  萬元之利潤,致C○○陷於錯│            │              │元,嗣張華│            │                    │
│    │      │  誤,如數交付款項          │            │              │欣計匯回共│            │                    │
│    │      │                            │            │              │30萬元)  │            │                    │
│    │      ├──────────────┼──────┤              ├─────┤            ├──────────┤
│    │      │6.癸○○透過不知情之地○○於│103年6月3日 │              │10萬元    │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103年6月3日向C○○稱倘投 │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資竹北某月子中心,可獲高額│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利潤,致C○○陷於錯誤,如│            │              │          │            │壹日                │
│    │      │  數交付款項。              │            │              │          │            │(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      │                            │            │              │          │            │                    │
│    │      ├──────────────┼──────┤              ├─────┤            ├──────────┤
│    │      │7.癸○○透過不知情之地○○於│103年8月21日│              │50萬元    │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103年8月20日以LINE向C○○│            │              │          │            │徒刑捌月            │
│    │      │  佯稱其投資之標案,很有賺頭│            │              │          │            │                    │
│    │      │  ,亟需押標金,倘投資可以20│            │              │          │            │                    │
│    │      │  日為一期,獲付每期5萬元之 │            │              │          │            │                    │
│    │      │  利潤,致C○○陷於錯誤,如│            │              │          │            │                    │
│    │      │  數交付款項。              │            │              │          │            │                    │
├──┼───┼──────────────┼──────┼───────┼─────┼──────┼──────────┤
│ 8  │丙○○│癸○○透過不知情之丁○○於  │103年8月28日│現金及胞妹吳淑│100萬元( │丙○○先將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經妹│103 年 7 月底間向丙○○稱倘 │            │娟國泰世華銀行│癸○○未曾│項50萬元匯給│徒刑拾月            │
│    │妹吳淑│投資「松山機場電視牆廣告」,│            │三民分行帳號05│付息,見  │丁○○,再向│                    │
│    │娟介紹│即可每月獲付 10 %之利潤,致│            │000000000號帳 │103偵24788│丁○○借款50│                    │
│    │而認識│丙○○陷於錯誤而出資 100 萬 │            │戶            │卷1第139頁│萬元,並以吳│                    │
│    │被告)│元。                        │            │              │明細)    │淑娟帳戶轉交│                    │
│    │      │                            │            │              │          │款項給癸○○│                    │
├──┼───┼──────────────┼──────┼───────┼─────┼──────┼──────────┤
│ 9  │午○○│1.癸○○向午○○佯稱倘委由其│103年7月18日│彰化銀行復興分│125萬元( │彰化銀行復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被告│  五阿姨投資期貨黃金物料,即│            │行帳號00000000│癸○○於  │分行帳號5258│徒刑壹年捌月        │
│    │前「嬰│  可支付高額之利潤,致午○○│            │227900號帳戶  │103年7月25│0000000000號│                    │
│    │兒與母│  陷於錯誤,接續交付款項    │            │              │日匯回25萬│帳戶        │                    │
│    │親雜誌│                            │            │              │元)      │            │                    │
│    │社」同│                            ├──────┤              ├─────┤            │                    │
│    │事,向│                            │103年8月4日 │              │200萬元   │            │                    │
│    │被告分│                            ├──────┤              ├─────┤            │                    │
│    │租辦公│                            │103年9月5日 │              │100萬元   │            │                    │
│    │室)  ├──────────────┼──────┤              ├─────┤            ├──────────┤
│    │      │2.癸○○向午○○佯稱其母親名│103年8月7日 │              │50萬元    │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下房屋過戶要繳納增稅200萬 │            │              │          │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元,亟需用款,致午○○陷於│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錯誤,如數交付款項        │            │              │          │            │壹日                │
│    │      ├──────────────┼──────┤              ├─────┤            ├──────────┤
│    │      │3.癸○○向午○○佯稱因其母親│103年9月10日│              │50萬元    │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自殺亟需用款,致告訴人陷於│            │              │          │            │徒刑捌月            │
│    │      │  錯誤,如數交付款項        │            │              │          │            │                    │
├──┼───┼──────────────┼──────┼───────┼─────┼──────┼──────────┤
│ 10 │己○○│癸○○於 103 年 9 月 3 日以 │103年9月4日 │己○○配偶崔國│27萬元(預│彰化銀行復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被告│LINE 及電話向己○○佯稱其連 │            │來臺灣銀行內湖│先扣除利息│分行帳號5258│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前「嬰│接數個標案亟需款項週轉搶標案│            │分行帳號153004│3萬元)   │0000000000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兒與母│,倘己○○願意借款一個月,事│            │367428號帳戶  │          │帳戶        │壹日                │
│    │親雜誌│後可獲 10 %之利息,致己○○│            │              │          │            │                    │
│    │社」同│陷於錯誤,請其配偶崔國來交付│            │              │          │            │                    │
│    │事)  │款項                        │            │              │          │            │                    │
├──┼───┼──────────────┼──────┼───────┼─────┼──────┼──────────┤
│ 11 │卯○○│1.癸○○於102年12月起向許致 │103年1月6日 │渣打銀行公西分│20萬元(張│彰化銀行復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被告│  容佯稱倘投資美強生公司,即│            │行帳號00000000│華欣嗣付10│分行帳號5258│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為其美│  可以45日為一期,獲付10%之│            │222586號帳戶  │萬元紅利)│0000000000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甲店的│  利潤,致卯○○陷於錯誤,如│            │              │          │帳戶        │壹日                │
│    │客人)│  數交付款項                │            │              │          │            │(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      ├──────────────┼──────┼───────┼─────┤            ├──────────┤
│    │      │2.癸○○於102年12月起向許致 │103年3月3日 │告訴人阿姨所有│20萬元(張│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容佯稱倘投資「松山機場廣告│            │之渣打銀行公西│華欣嗣付12│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外牆」,即可以每30日為一期│            │分行帳戶代匯款│萬元)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獲支付10%之利潤,致許致├──────┼───────┼─────┤            │壹日                │
│    │      │  容陷於錯誤,如數交付款項  │103年3月10日│渣打銀行公西分│10萬元(張│            │(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      │                            │            │行帳號00000000│華欣嗣付5 │            │                    │
│    │      │                            │            │222586號帳戶及│萬元)    │            │                    │
│    │      │                            │            │郵局合湊      │          │            │                    │
│    │      ├──────────────┼──────┼───────┼─────┤            ├──────────┤  
│    │      │3.癸○○於102年12月起向許致 │103年3月18日│卯○○未敘明  │10萬元(張│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容佯稱倘投資訊聯臍帶血,即│            │              │華欣嗣付5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可以每30日獲付每期10%之利│            │              │萬元)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潤,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如數│            │              │          │            │壹日                │
│    │      │  交付款項                  ├──────┼───────┼─────┤            │(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      │                            │103年3月31日│卯○○未敘明  │10萬元(張│            │                    │
│    │      │                            │            │              │華欣嗣付5 │            │                    │
│    │      │                            │            │              │萬元)    │            │                    │
│    │      ├──────────────┼──────┼───────┼─────┤            ├──────────┤
│    │      │4.癸○○於102年12月起向許致 │103年4月16日│中華郵政建工郵│20萬元(張│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容佯稱倘委由其投資「九合一│            │局帳號00000000│華欣嗣付共│            │徒刑壹年            │
│    │      │  國民黨競選文宣手冊」,即以│            │426707號帳戶  │9萬6000元 │            │(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      │  每30日為一期,支付每期10至│            │              │萬元)    │            │                    │
│    │      │  14%之利潤,致卯○○陷於錯├──────┼───────┼─────┤            │                    │
│    │      │  誤,如數交付款項          │103年4月24日│中華郵政建工郵│140萬元( │            │                    │
│    │      │                            │            │局帳號00000000│癸○○嗣付│            │                    │
│    │      │                            │            │426707號帳戶  │共67萬2000│            │                    │
│    │      │                            │            │              │元        │            │                    │
│    │      │                            ├──────┼───────┼─────┤            │                    │
│    │      │                            │103年6月5日 │中華郵政建工郵│30萬元(張│            │                    │
│    │      │                            │            │局帳號00000000│華欣嗣付共│            │                    │
│    │      │                            │            │426707號帳戶  │12萬6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6月13日│渣打銀行公西分│10萬元(張│            │                    │
│    │      │                            │(起訴書誤為│行帳號00000000│華欣嗣付共│            │                    │
│    │      │                            │12日,參103 │222586號帳戶及│2萬8000元 │            │                    │
│    │      │                            │他9526卷1第 │郵局合湊      │)        │            │                    │
│    │      │                            │117頁反、103│              │          │            │                    │
│    │      │                            │偵24788卷1第│              │          │            │                    │
│    │      │                            │304頁存摺明 │              │          │            │                    │
│    │      │                            │細)        │              │          │            │                    │
│    │      ├──────────────┼──────┼───────┼─────┤            ├──────────┤
│    │      │5.癸○○於102年12月起向許致 │103年7月21日│中國信託博愛分│10萬元(張│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容佯稱倘投資氣爆修路,即可│(起訴書誤為│行帳號00000000│華欣嗣付1 │            │徒刑壹年            │
│    │      │  支付高額之利潤,致卯○○陷│22日,參103 │6560號帳戶    │萬元)    │            │                    │
│    │      │  於錯誤,陸續匯付款項      │他9526卷1第 │              │          │            │                    │
│    │      │                            │119頁、103偵│              │          │            │                    │
│    │      │                            │24788卷1第  │              │          │            │                    │
│    │      │                            │304頁)     │              │          │            │                    │
│    │      │                            ├──────┼───────┼─────┤            │                    │
│    │      │                            │103年8月24日│中國信託博愛分│70萬元(部│            │                    │
│    │      │                            │起          │行帳號00000000│分金額為前│            │                    │
│    │      │                            │            │6560號帳戶及郵│揭獲利轉投│            │                    │
│    │      │                            │            │局合湊        │資,告訴人│            │                    │
│    │      │                            │            │              │並未敘明另│            │                    │
│    │      │                            │            │              │行投入多少│            │                    │
│    │      │                            │            │              │金額)    │            │                    │
├──┼───┼──────────────┼──────┼───────┼─────┼──────┼──────────┤
│ 12 │酉○○│1.癸○○透過不知情之地○○於│自100年12月 │花旗銀行高雄分│約1000萬元│酉○○先將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經友│  100年12月間向酉○○稱倘投 │起          │行帳號00000000│(匯款細目│項匯給地○○│徒刑叁年            │
│    │人劉米│  資癸○○開之月子中心,即可│            │49號帳戶      │見酉○○提│,再由地○○│(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芳介紹│  每月獲付5%之利潤,致陳碧 │            │              │出其花旗銀│轉交給癸○○│                    │
│    │認識被│  芬陷於錯誤,交付款項      │            │              │行月結單,│            │                    │
│    │告)  │                            │            │              │103偵24788│            │                    │
│    │      │                            │            │              │卷2第85-14│            │                    │
│    │      │                            │            │              │5頁,最後 │            │                    │
│    │      │                            │            │              │一筆為102 │            │                    │
│    │      │                            │            │              │年9月9日金│            │                    │
│    │      │                            │            │              │額5萬元, │            │                    │
│    │      │                            │            │              │見同卷第  │            │                    │
│    │      │                            │            │              │143頁)   │            │                    │
│    │      ├──────────────┼──────┼───────┼─────┼──────┼──────────┤
│    │      │2.癸○○向酉○○稱其有承攬醫│自100年12月 │國泰世華銀行古│約500萬元 │彰化銀行復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院婦幼類手冊、松山機場看板│起          │亭分行帳號0305│(匯款細目│分行帳號5258│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廣告、臺北市工務局道路維修│            │00000000號帳戶│見酉○○提│0000000000號│偽造之「臺北市政府工│
│    │      │  、世一文化事業廣告等多家公│            │              │出國泰世華│帳戶        │務局」、「臺北國際航│
│    │      │  司業務、承攬國民黨選舉文宣│            │              │銀行0030  │            │空站行銷處」、「日商│
│    │      │  ,倘投資上開業務,即可每月│            │              │500000000 │            │倍樂生股份有限公司」│
│    │      │  獲付10至15 %不等之利潤,並│            │              │號帳戶交易│            │、「美強生營養品股份│
│    │      │  提供Line的圖檔即美士行銷有│            │              │明細,103 │            │有限公司」、「宣捷生│
│    │      │  限公司與臺北國際航空站業務│            │              │偵24788卷 │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承攬合約書(104金重訴29卷 │            │              │2第146-156│            │、「台灣雪印股份有限│
│    │      │  第32-63頁)、美士行銷有限 │            │              │頁),最後│            │公司」、「世一文化事│
│    │      │  公司與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            │              │一筆為103 │            │業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    │      │  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同卷第│            │              │年7月22日 │            │各壹顆,及偽造之「美│
│    │      │  64頁)、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            │              │金額20萬元│            │士行銷有限公司承攬臺│
│    │      │  日商倍樂生股份有限公司業務│            │              │,第149頁 │            │北市工務局道路維修及│
│    │      │  承攬合約書(同卷第65-66頁 │            │              │反面)    │            │補強合約書」文書上「│
│    │      │  )、台灣雪印股份有限公司委│            │              │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
│    │      │  託美士行銷有限公司刊登廣告│            │              │          │            │印文叁枚;各業務承攬│
│    │      │  單(同卷第67頁)、美士行銷│            │              │          │            │合約書上「臺北國際航│
│    │      │  有限公司與美強生營養品股份│            │              │          │            │空站行銷處」、「日商│
│    │      │  有限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同│            │              │          │            │倍樂生股份有限公司」│
│    │      │  卷第68-69頁)、美士行銷有 │            │              │          │            │、「美強生營養品股份│
│    │      │  限公司與宣捷生物科技股份有│            │              │          │            │有限公司」、「宣捷生│
│    │      │  限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同卷│            │              │          │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第70-71頁)、美士行銷有限 │            │              │          │            │、「世一文化事業股份│
│    │      │  公司承攬臺北市工務局道路維│            │              │          │            │有限公司」印文各叁枚│
│    │      │  修及補強合約書(同卷第72  │            │              │          │            │、「委託刊登廣告單」│
│    │      │  -74頁)與酉○○,致酉○○ │            │              │          │            │上「台灣雪印股份有限│
│    │      │  陷於錯誤,陸續交付款項    │            │              │          │            │公司」印文叁枚均沒收│
│    │      │                            │            │              │          │            │                    │
├──┼───┼──────────────┼──────┼───────┼─────┼──────┼──────────┤
│ 13 │申○○│1.癸○○於102年12月3日向陳逸│102年12月3日│申○○向新光銀│70萬元(  │申○○先將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經友│  慈稱倘投資MOMO購物台,即可│            │行信用貸款匯給│癸○○嗣匯│項匯給不知情│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人劉米│  每45日獲付10%之利潤,致陳│            │地○○(起訴書│回共42萬元│之介紹人劉米│,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芳介紹│  逸慈陷於錯誤,如數交付款項│            │誤載自臺灣銀行│)        │芳,再由劉米│壹日                │
│    │認識被│                            │            │蘆洲分行帳號  │          │芳轉交給張華│(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告)  │                            │            │000000000000號│          │欣          │                    │
│    │      │                            │            │帳戶匯款)    │          │            │                    │
│    │      ├──────────────┼──────┼───────┼─────┤            ├──────────┤
│    │      │2.癸○○向申○○佯稱倘委由其│103年5月7日 │新光銀行後埔分│50萬元(張│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投資「九合一國民黨競選文宣│            │行帳號00000000│華欣嗣匯回│            │徒刑壹年貳月        │
│    │      │  手冊」,即以每30日為一期,│            │11009號帳戶   │共20萬元)│            │                    │
│    │      │  支付每期10%之利潤,致陳逸│            │              │          │            │                    │
│    │      │  慈陷於錯誤,如數交付款項。│            │              │          │            │                    │
│    │      │  (期間癸○○匯付83萬元)  ├──────┼───────┼─────┤            │                    │
│    │      │                            │103年5月30日│申○○向胞姊陳│50萬元(張│            │                    │
│    │      │                            │            │季妙借款,自陳│華欣嗣匯回│            │                    │
│    │      │                            │            │季妙之富邦銀行│共15萬元)│            │                    │
│    │      │                            │            │中正分行帳號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號帳戶        │          │            │                    │
│    │      │                            ├──────┼───────┼─────┤            │                    │
│    │      │                            │103年6月11日│由申○○胞姊陳│30萬元(陳│            │                    │
│    │      │                            │            │柏旭借款,自陳│柏旭係一次│            │                    │
│    │      │                            │            │柏旭之中國信託│匯出,見  │            │                    │
│    │      │                            │            │銀行藝文分行之│103偵24788│            │                    │
│    │      │                            │            │帳戶匯給地○○│卷1第226頁│            │                    │
│    │      │                            │            │(103偵24788卷│匯款單)(│            │                    │
│    │      │                            │            │1第226頁匯款單│起訴書誤載│            │                    │
│    │      │                            │            │參照,起訴書誤│另自郵局  │            │                    │
│    │      │                            │            │載為陳柏旭台新│700244    │            │                    │
│    │      │                            │            │銀行中壢分行帳│00000000號│            │                    │
│    │      │                            │            │戶)          │帳戶及以現│            │                    │
│    │      │                            │            │              │金各調度10│            │                    │
│    │      │                            │            │              │萬元)(張│            │                    │
│    │      │                            │            │              │華欣嗣匯回│            │                    │
│    │      │                            │            │              │紅利共9萬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103年7月4日 │申○○胞姊陳柏│20萬元(張│            │                    │
│    │      │                            │            │旭之台新銀行中│華欣嗣匯回│            │                    │
│    │      │                            │            │壢分行帳號 207│共4萬元) │            │                    │
│    │      │                            │            │00000000000 號│          │            │                    │
│    │      │                            │            │帳戶          │          │            │                    │
│    │      │                            ├──────┼───────┼─────┼──────┤                    │
│    │      │                            │103年9月10日│國泰世華銀行八│30萬元    │彰化銀行復興│                    │
│    │      │                            │            │德分行帳號0775│          │分行帳號5258│                    │
│    │      │                            │            │00000000號帳戶│          │0000000000號│                    │
│    │      │                            │            │及申○○胞姊陳│          │帳戶        │                    │
│    │      │                            │            │柏旭所有之台新│          │            │                    │
│    │      │                            │            │銀行中壢分行帳│          │            │                    │
│    │      │                            │            │號000000000000│          │            │                    │
│    │      │                            │            │7號帳戶       │          │            │                    │
├──┼───┼──────────────┼──────┼───────┼─────┼──────┼──────────┤
│ 14 │玄○○│1.癸○○於101年12月間向潘穎 │102年1月16日│玄○○以配偶吳│10萬元(張│彰化銀行復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被告│  蓉佯稱其與人合資開設月子中│            │宇綸中國信託銀│華欣嗣支付│分行帳號5258│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為其在│  心,並有承攬婦幼類手冊,如│            │行汐止分行帳號│12萬元紅利│0000000000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百貨服│  投資以每45日為一期,支付每│            │00 0000000000 │)        │帳戶        │壹日                │
│    │飾專櫃│  期投資金額20%之利潤,致潘│            │號帳戶        │          │            │(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之客人│  穎蓉陷於錯誤,如數交付款項├──────┤              ├─────┤            │                    │
│    │)    │                            │102年3月1日 │              │10萬元(張│            │                    │
│    │      │                            │            │              │華欣嗣付2 │            │                    │
│    │      │                            │            │              │萬元)    │            │                    │
│    │      │                            ├──────┤              ├─────┤            │                    │
│    │      │                            │102年4月16日│              │10萬元(張│            │                    │
│    │      │                            │            │              │華欣嗣於  │            │                    │
│    │      │                            │            │              │102年5月17│            │                    │
│    │      │                            │            │              │日、102年5│            │                    │
│    │      │                            │            │              │月24日、  │            │                    │
│    │      │                            │            │              │102年6月28│            │                    │
│    │      │                            │            │              │日、102年8│            │                    │
│    │      │                            │            │              │月12日、  │            │                    │
│    │      │                            │            │              │102年9月30│            │                    │
│    │      │                            │            │              │日、103年2│            │                    │
│    │      │                            │            │              │月5日各匯 │            │                    │
│    │      │                            │            │              │回2萬元; │            │                    │
│    │      │                            │            │              │102年11月4│            │                    │
│    │      │                            │            │              │日、102年 │            │                    │
│    │      │                            │            │              │12月10日、│            │                    │
│    │      │                            │            │              │103年1月17│            │                    │
│    │      │                            │            │              │日各匯回4 │            │                    │
│    │      │                            │            │              │萬元。    │            │                    │
│    │      │                            ├──────┤              ├─────┤            │                    │
│    │      │                            │102年7月4日 │              │10萬元(張│            │                    │
│    │      │                            │            │              │華欣嗣付12│            │                    │
│    │      │                            │            │              │萬元)    │            │                    │
│    │      │                            ├──────┤              ├─────┤            │                    │
│    │      │                            │103年4月30日│              │10萬元    │            │                    │
│    │      │                            ├──────┤              ├─────┤            │                    │
│    │      │                            │103年6月30日│              │20萬元    │            │                    │
│    │      │                            ├──────┤              ├─────┤            │                    │
│    │      │                            │102年12月18 │              │10萬元    │            │                    │
│    │      │                            │日          │              │          │            │                    │
│    │      ├──────────────┼──────┤              ├─────┤            ├──────────┤
│    │      │2.癸○○向玄○○佯稱倘委由其│103年2月27日│              │4萬元     │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投資國民黨選舉業務,即以每│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30日為一期,支付每期10%之│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利潤,致玄○○陷於錯誤,如│            │              │          │            │壹日                │
│    │      │  數交付款項                │            │              │          │            │(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      ├──────────────┼──────┤              ├─────┤            ├──────────┤
│    │      │3.癸○○於103年8月8日以line │103年8月9日 │              │10萬元    │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向玄○○佯稱其有承攬臺北市│            │              │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道路維修工程,亟需款項,並│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得支付15%之利潤,致玄○○│            │              │          │            │壹日                │
│    │      │  陷於錯誤,如數交付款項    │            │              │          │            │                    │
│    │      │                            │            │              │          │            │                    │
│    │      │(癸○○於103年4月15日、103 │            │              │          │            │                    │
│    │      │年6月4日各匯付8萬元;於103年│            │              │          │            │                    │
│    │      │7月15日匯付9萬元、103年8月14│            │              │          │            │                    │
│    │      │日匯2萬元)                 │            │              │          │            │                    │
├──┼───┼──────────────┼──────┼───────┼─────┼──────┼──────────┤
│ 15 │黃玉鈴│1.癸○○於103年5月間向黃玉鈴│103年5月30日│玉山銀行板新分│20萬元(張│彰化銀行復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被告│  稱倘交付20萬元委由被告投資│            │行帳號00000000│華欣先後於│分行帳號5258│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為其在│  「九合一國民黨競選文宣手冊│            │20473號帳戶   │103年6月、│0000000000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板橋大│  」,即以每月為一期,支付每│            │              │7月、8月匯│帳戶        │壹日                │
│    │遠百專│  期2萬元之利潤,致黃玉鈴陷 │            │              │付2萬元) │            │(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櫃之客│  於錯誤,如數匯款          │            │              │。        │            │                    │
│    │人)  ├──────────────┼──────┤              ├─────┤            ├──────────┤
│    │      │2.癸○○於103年9月5日以LINE │103年9月5日 │              │1萬元     │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向黃玉鈴承攬標案亟需用款,│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致黃玉鈴陷於錯誤,匯款1萬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元。                      │            │              │          │            │壹日                │
├──┼───┼──────────────┼──────┼───────┼─────┼──────┼──────────┤
│ 16 │亥○○│1.癸○○於102年6月7日向黃虹 │102年6月7日 │彰化銀行復興分│共30萬元(│彰化銀行復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被告│  穎佯稱倘投資「美士行銷工作│、同年12月11│行帳號00000000│分3筆,各8│分行帳號5258│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先前在│  室」承攬之婦幼手冊案件,即│日、103年5月│142400號帳戶  │萬、7萬、 │0000000000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嬰兒│  可每月獲付每期10%之利潤,│5日         │              │15萬元出資│帳戶        │壹日                │
│    │與母親│  致亥○○陷於錯誤,如數交付│            │              │)        │            │(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雜誌社│  匯款。                    │            │              │          │            │                    │
│    │」的同├──────────────┼──────┤              ├─────┤            ├──────────┤
│    │事)  │2.癸○○於103年5、6月向黃虹 │103年8月29日│              │25萬元    │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穎佯稱倘投資「松山機場廣告│            │              │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外牆」案件,即可獲付高額利│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潤,致亥○○陷於錯誤,如數│            │              │          │            │壹日                │
│    │      │  匯款。                    │            │              │          │            │                    │
├──┼───┼──────────────┼──────┼───────┼─────┼──────┼──────────┤
│ 17 │丑○○│1.癸○○自100年4月起向丑○○│100年6月22日│汐止新台五路郵│40萬元    │不明(起訴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佯稱倘投資月子中心,即可獲│(起訴書係依│局帳戶        │          │認匯入被告彰│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付高額利潤,並提供「永安月│丑○○103偵 │              │          │化銀行復興分│偽造之「永安產後護理│
│    │      │  子中心合作合約」(103偵   │24788卷2第2 │              │          │行帳號525886│之家」印章壹顆及「永│
│    │      │  24788卷2第255-258頁)與盛 │-4頁明細)  │              │          │00000000號帳│安月子中心合作合約」│
│    │      │  淑真,致丑○○陷於錯誤,陸├──────┼───────┼─────┤戶,惟依103 │上「永安產後護理之家│
│    │      │  續交付款項                │101年9月5日 │美國Technology│美金10萬元│他9526卷1第 │」印文壹枚均沒收    │
│    │      │                            │(起訴書日期│Credit Union銀│          │172-173頁查 │(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      │                            │誤載為5月9日│行帳號117731S0│          │無對應紀錄)│                    │
│    │      │                            │)          │012號帳戶     │          │            │                    │
│    │      ├──────────────┼──────┼───────┼─────┼──────┼──────────┤
│    │      │2.癸○○自另向丑○○佯稱其以│102年9月29日│美國Technology│美金1,700 │被告彰化銀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美士行銷負責人名義,經營括│(依103他字 │Credit Union銀│元(同左卷│復興分行帳號│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及文宣手冊、選舉贈品(包款│9526卷1第174│行帳號117731S0│頁記載:似│000000000000│偽造之「臺北國際航空│
│    │      │  )等承攬業務,投資即可獲付│頁帳戶明細,│012號帳戶     │匯兌1682. │00號帳戶    │站行銷處」、「日商倍│
│    │      │  高額利潤,並提供美強生營養│似為102年10 │              │72美元)鄭│            │樂生股份有限公司」、│
│    │      │  品股份有限公司與美士行銷有│月1日)     │              │華欣嗣於  │            │「美強生營養品股份有│
│    │      │  限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103 │            │              │103年7月16│            │限公司」、「宣捷生物│
│    │      │  偵24788卷2第272、275頁)、│            │              │日匯回紅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與臺北國際航空站業務承攬合│            │              │新台幣4萬 │            │「台灣雪印股份有限公│
│    │      │  約書影本(同卷第265-266頁 │            │              │元        │            │司」、「世一文化事業│
│    │      │  )、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世一├──────┼───────┼─────┤            │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各│
│    │      │  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承│103年1月14日│美國Technology│美金6,700 │            │壹顆,及偽造之各業務│
│    │      │  攬合約書影本(同卷第267   │(依他9526卷│Credit Union銀│元(同左卷│            │承攬合約書上「臺北國│
│    │      │  -268頁)、與日商倍樂生股份│1第174頁反面│行帳號117731S0│頁記載:似│            │際航空站行銷處」、「│
│    │      │  有限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影本│帳戶明細,似│012號帳戶     │匯兌6693. │            │日商倍樂生股份有限公│
│    │      │  (同卷第269-270頁)、台灣 │為103年1月20│              │34美元)  │            │司」、「美強生營養品│
│    │      │  雪印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美士行│日)        │              │          │            │股份有限公司」、「宣│
│    │      │  銷有限公司刊登廣告單(同卷├──────┼───────┼─────┤            │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    │      │  第271頁)、與宣捷生物科技 │103年4月29日│美國Technology│美金3萬736│            │司」、「世一文化事業│
│    │      │  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依他9526卷│Credit Union銀│元(同左卷│            │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各│
│    │      │  影本(同卷第273-274頁)取 │1第174頁反面│行帳號117731S0│頁記載:似│            │叁枚、「委託刊登廣告│
│    │      │  信丑○○,致丑○○陷於錯誤│帳戶明細,似│012號帳戶     │匯兌16000 │            │單」上「台灣雪印股份│
│    │      │  ,陸續交付款項            │為103年4月30│              │、14700美 │            │有限公司」印文叁枚均│
│    │      │                            │日、同年5月 │              │元)癸○○│            │沒收                │
│    │      │                            │2日)       │              │嗣於103年6│            │                    │
│    │      │                            │            │              │至8月各匯 │            │                    │
│    │      │                            │            │              │回紅利新台│            │                    │
│    │      │                            │            │              │幣15萬元,│            │                    │
│    │      │                            │            │              │共45萬元  │            │                    │
│    │      │                            ├──────┼───────┼─────┤            │                    │
│    │      │                            │103年7月23日│中華郵政龍安郵│10萬元    │            │                    │
│    │      │                            │            │局帳號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號帳 │          │            │                    │
│    │      │                            │            │戶            │          │            │                    │
│    │      │                            ├──────┼───────┼─────┤            │                    │
│    │      │                            │103年8月11日│中華郵政龍安郵│20萬元(鄭│            │                    │
│    │      │                            │(起訴書誤為│局帳號00000000│華欣嗣於同│            │                    │
│    │      │                            │8日,見他952│000000000號帳 │年2至8月間│            │                    │
│    │      │                            │6卷1第172頁 │戶            │匯回13萬1 │            │                    │
│    │      │                            │反面)      │              │千元紅利)│            │                    │
│    │      │                            ├──────┼───────┼─────┤            │                    │
│    │      │                            │103年8月12日│美國Technology│美金5萬元 │            │                    │
│    │      │                            │            │Credit Union銀│          │            │                    │
│    │      │                            │            │行帳號117731S0│          │            │                    │
│    │      │                            │            │012號帳戶     │          │            │                    │
│    │      │                            ├──────┼───────┼─────┤            │                    │
│    │      │                            │103年8月17日│美國Technology│美金      │            │                    │
│    │      │                            │            │Credit Union銀│7萬7,300元│            │                    │
│    │      │                            │            │行帳號117731S0│          │            │                    │
│    │      │                            │            │012號帳戶     │          │            │                    │
│    │      ├──────────────┼──────┼───────┼─────┼──────┼──────────┤
│    │      │3.癸○○另於102年10月間向盛 │102年11月28 │丑○○交付如其│3萬6,935元│無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淑真佯稱欲在網路上共同販售│日          │於103偵24788卷│          │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名牌包及首飾,要求丑○○自│            │2第5-7簽認款式│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美國將貨品寄送回國,致盛淑├──────┤的皮包及首飾,├─────┤            │壹日                │
│    │      │  真陷於錯誤,陸續自美寄送名│103年3月6日 │將右列銷售所得│9萬764元(│            │                    │
│    │      │  牌包及首飾提供與癸○○銷售│(為103年1、│金額再行投資  │癸○○嗣於│            │                    │
│    │      │  ,再將價金轉投資癸○○上開│2月銷售額) │              │103年7月16│            │                    │
│    │      │  事業                      │            │              │日匯回紅利│            │                    │
│    │      │                            │            │              │新台幣109,│            │                    │
│    │      │                            │            │              │431元)   │            │                    │
│    │      │                            ├──────┤              ├─────┤            │                    │
│    │      │                            │103年3月12日│              │3萬3,342元│            │                    │
│    │      │                            │(為102年12 │              │(癸○○嗣│            │                    │
│    │      │                            │月銷售額)  │              │於103年7月│            │                    │
│    │      │                            │            │              │16日匯回紅│            │                    │
│    │      │                            │            │              │利新台幣  │            │                    │
│    │      │                            │            │              │40,819元)│            │                    │
│    │      │                            ├──────┤              ├─────┤            │                    │
│    │      │                            │103年3月間  │              │4萬8,023元│            │                    │
│    │      │                            │(為103年3月│              │          │            │                    │
│    │      │                            │銷售額)    │              │          │            │                    │
│    │      │                            ├──────┤              ├─────┤            │                    │
│    │      │                            │103年4月間  │              │5萬7,279元│            │                    │
│    │      │                            │(為103年4月│              │          │            │                    │
│    │      │                            │銷售額)    │              │          │            │                    │
│    │      │                            ├──────┤              ├─────┤            │                    │
│    │      │                            │103年5月間  │              │3萬2,110元│            │                    │
│    │      │                            │(為103年5月│              │          │            │                    │
│    │      │                            │銷售額)    │              │          │            │                    │
│    │      │                            ├──────┤              ├─────┤            │                    │
│    │      │                            │103年6月間  │              │5萬8,157元│            │                    │
│    │      │                            │(為103年6月│              │          │            │                    │
│    │      │                            │銷售額)    │              │          │            │                    │
│    │      │                            ├──────┤              ├─────┤            │                    │
│    │      │                            │103年7月間  │              │6萬3,157元│            │                    │
│    │      │                            │(為103年7月│              │          │            │                    │
│    │      │                            │銷售額)    │              │          │            │                    │
├──┼───┼──────────────┼──────┼───────┼─────┼──────┼──────────┤
│ 18 │子○○│癸○○透過不知情之丑○○於  │103年9月15日│彰化銀行汐科分│200萬元   │彰化銀行復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盛淑│103年9月10日向子○○稱倘委由│            │行帳號00000000│          │分行帳號5258│徒刑壹年貳月        │
│    │真之兄│被告投資「臺北市工務局道路維│            │639502帳戶    │          │0000000000號│                    │
│    │)    │修及補強」,即支付高額之利潤│            │              │          │帳戶(參103 │                    │
│    │      │,致子○○陷於錯誤而匯款    │            │              │          │他9526卷2第 │                    │
│    │      │                            │            │              │          │211頁存款憑 │                    │
│    │      │                            │            │              │          │條)        │                    │
├──┼───┼──────────────┼──────┼───────┼─────┼──────┼──────────┤
│ 19 │A○○│癸○○自99年3月起向A○○佯 │102年12月11 │彰化銀行中崙分│20萬元    │彰化銀行復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被告│稱其有承攬醫院婦幼類手冊、國│日          │行000000000000│          │分行帳號5258│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先前在│民黨競選業務、中油專案、臺北├──────┤67900號帳戶   ├─────┤0000000000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嬰兒│市工務局道路維修工程,倘委由│103年2月24日│              │10萬元    │帳戶        │壹日                │
│    │與母親│其投資上開業務,即支付每月為│            │              │          │            │(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雜誌社│一期,每期10至15%之利潤,致├──────┤              ├─────┤            │                    │
│    │」的同│A○○陷於錯誤,陸續交付款項│103年4月14日│              │1萬元     │            │                    │
│    │事)  │                            │            │              │          │            │                    │
│    │      │                            ├──────┤              ├─────┤            │                    │
│    │      │                            │103年6月16日│              │5萬元     │            │                    │
│    │      │                            │            │              │          │            │                    │
├──┼───┼──────────────┼──────┼───────┼─────┼──────┼──────────┤
│ 20 │未○○│1.癸○○於103年4月17日向陳淑│103年4月18日│未○○中國信託│20萬元    │彰化銀行復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被告│  惠佯稱其有承攬「國民黨文宣│            │銀行新竹分行帳│          │分行帳號5258│徒刑捌月            │
│    │購買服│  案」,倘委由其投資此項業務│            │號000000000000│          │0000000000號│                    │
│    │飾之專│  ,即可支付10%之利潤,致陳│            │號帳戶        │          │帳戶        │                    │
│    │櫃人員│  淑惠陷於錯誤,陸續匯付款項│            │              │          │            │                    │
│    │)    │  ,癸○○則交付面額20萬元本│            │              │          │            │                    │
│    │      │  金支票、2萬元利息支票與陳 │            │              │          │            │                    │
│    │      │  淑貞                      │            │              │          │            │                    │
│    │      │                            ├──────┼───────┼─────┤            │                    │
│    │      │                            │103年5月8日 │中國信託銀行新│20萬元    │            │                    │
│    │      │                            │            │竹分行帳號2995│          │            │                    │
│    │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                            │103年5月12日│提領現金(103 │10萬元    │            │                    │
│    │      │                            │            │偵29788卷2第22│          │            │                    │
│    │      │                            │            │頁存摺明細)  │          │            │                    │
│    │      │                            ├──────┼───────┼─────┤            │                    │
│    │      │                            │103年6月25日│台灣企銀建城分│18萬元    │            │                    │
│    │      │                            │            │行帳號00000000│          │            │                    │
│    │      │                            │            │490號帳戶     │          │            │                    │
│    │      ├──────────────┼──────┼───────┼─────┤            ├──────────┤
│    │      │2.癸○○於103年7月初(參103 │103年7月8日 │台灣企銀建城分│17萬元    │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偵24788卷2第34頁對話)起向│            │行帳號00000000│          │            │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      │  未○○佯稱倘投資「公家機關│            │490號帳戶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手冊投標案」,即可獲付12%│            │              │          │            │壹日                │
│    │      │  之利潤,致未○○陷於錯誤,│            │              │          │            │                    │
│    │      │  匯付17萬元款項            │            │              │          │            │                    │
│    │      ├──────────────┼──────┼───────┼─────┤            ├──────────┤
│    │      │3.癸○○於103年7月19日向陳淑│103年7月21日│中國信託銀行忠│5萬元(分 │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惠佯稱風水師說要「集氣聚財│            │孝分行帳號1855│2萬、2萬、│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要未○○匯個1-5萬元, │            │00000000號帳戶│1萬元3筆提│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可影響未○○的財氣,7至10 │            │              │領,參103 │            │壹日                │
│    │      │  天還(參103偵24788卷2第39 │            │              │偵24788卷2│            │                    │
│    │      │  -40頁對話),未○○因此陷 │            │              │第20頁存摺│            │                    │
│    │      │  於錯誤,交付5萬元款項     │            │              │明細)    │            │                    │
│    │      ├──────────────┼──────┼───────┼─────┤            ├──────────┤
│    │      │4.癸○○於103年7月29日起向陳│103年7月30日│中國信託銀行忠│18萬元    │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淑惠佯稱其投資「工務局標案│            │孝分行帳號1855│          │            │徒刑壹年陸月        │
│    │      │  」,可獲付15%之利潤(103 │            │00000000號帳戶│          │            │                    │
│    │      │  偵24788卷2第41-42頁對話) ├──────┼───────┼─────┤            │                    │
│    │      │  ,致未○○陷於錯誤,陸續匯│103年7月31日│中國信託銀行新│32萬元    │            │                    │
│    │      │  付款項                    │            │竹分行帳號2995│          │            │                    │
│    │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                            │103年8月12日│中國信託銀行忠│60萬元    │            │                    │
│    │      │                            │            │孝分行帳號1855│          │            │                    │
│    │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      │                            │103年8月18日│              │40萬元    │            │                    │
│    │      │                            ├──────┼───────┼─────┤            │                    │
│    │      │                            │103年8月21  │中國信託銀行忠│10萬元(起│            │                    │
│    │      │                            │            │孝分行帳號1855│訴書贅載被│            │                    │
│    │      │                            │            │00000000號帳戶│告匯付陳淑│            │                    │
│    │      │                            │            │              │惠獲利金9 │            │                    │
│    │      │                            │            │              │萬4000元,│            │                    │
│    │      │                            │            │              │參103偵   │            │                    │
│    │      │                            │            │              │24788卷2第│            │                    │
│    │      │                            │            │              │21頁)    │            │                    │
│    │      │                            ├──────┤              ├─────┤            │                    │
│    │      │                            │103年8月22日│              │8萬9000元 │            │                    │
│    │      │                            ├──────┼───────┼─────┤            │                    │
│    │      │                            │103年8月23日│台灣企銀建城分│1萬1000元 │            │                    │
│    │      │                            ├──────┤行帳號00000000├─────┤            │                    │
│    │      │                            │103年9月2日 │490號帳戶     │2萬元     │            │                    │
│    │      │                            ├──────┼───────┼─────┤            │                    │
│    │      │                            │103年9月5日 │中國信託銀行忠│2萬元     │            │                    │
│    │      │                            │            │孝分行帳號1855│          │            │                    │
│    │      │                            │            │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                            │103年9月9日 │台灣企銀建城分│16萬元    │            │                    │
│    │      │                            │            │行帳號00000000│          │            │                    │
│    │      │                            │            │490號帳戶     │          │            │                    │
│    │      ├──────────────┼──────┤              ├─────┤            ├──────────┤
│    │      │5.癸○○於103年9月13日向陳淑│103年9月15日│              │19萬6000元│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惠佯稱其投資「投資大中華地│            │              │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區(跨中港台新)標案」,短│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期40天投資,可獲付高額利潤│            │              │          │            │壹日                │
│    │      │  (103偵24788卷2第71-72頁對│            │              │          │            │                    │
│    │      │  話),致未○○陷於錯誤,匯│            │              │          │            │                    │
│    │      │  付款項                    │            │              │          │            │                    │
├──┼───┼──────────────┼──────┼───────┼─────┼──────┼──────────┤
│ 21 │巳○○│癸○○透過不知情之地○○於  │102年10月間 │經地○○之國泰│50萬元    │告訴人先將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被告│102年10月間向巳○○稱倘委由 │(起訴書所載│世華銀行帳號  │          │項匯給介紹人│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前夫國│被告投資,即可支付高額之利潤│日期無法確認│000000000000號│          │地○○,再由│,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中同學│,致巳○○陷於錯誤,交付50萬│)          │帳戶(104偵   │          │地○○轉交給│壹日                │
│    │,劉米│元款項,癸○○並簽發給巳○○│            │2710卷第32頁反│          │被告        │(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芳之配│發票日為102年10月8日、面額50│            │面)          │          │            │                    │
│    │偶)  │萬元本票(104偵2710卷第36頁 │            │              │          │            │                    │
│    │      │)                          │            │              │          │            │                    │
├──┼───┼──────────────┼──────┼───────┼─────┼──────┼──────────┤
│ 22 │劉天章│癸○○透過不知情之巳○○向劉│102年7月15日│劉天章國泰世華│50萬元    │被告彰化銀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劉米│天章稱倘委由被告投資,即可支│            │銀行三民分行帳│          │復興分行帳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芳之父│付高額之利潤,致劉天章陷於錯│            │號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誤,交付50萬元之款項,癸○○│            │號帳戶(103偵  │          │02號帳戶(起│壹日                │
│    │      │並簽發給劉天章發票日為102年 │            │24788卷1第218 │          │訴書誤載為劉│(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      │10月8日、面額50萬元本票     │            │頁)           │          │米芳轉交,參│                    │
│    │      │                            │            │              │          │見103他9526 │                    │
│    │      │                            │            │              │          │卷第108頁) │                    │
├──┼───┼──────────────┼──────┼───────┼─────┼──────┼──────────┤
│ 23 │張慶祿│癸○○透過不知情之巳○○向張│102年10月8日│自000000000000│200萬元   │張慶祿先將款│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陳盈│慶祿稱倘委其投資,即可支付高│            │26帳號匯入劉米│          │項匯給介紹人│徒刑壹年貳月        │
│    │霖之友│額之利潤,致張慶祿陷於錯誤,│            │芳之國泰世華銀│          │地○○,再由│(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人)  │交付200萬元款項,癸○○並簽 │            │行帳號00000000│          │地○○於同日│                    │
│    │      │發面額20萬元本票。          │            │7572號帳戶    │          │匯給被告200 │                    │
│    │      │                            │            │(103偵24788卷 │          │萬元        │                    │
│    │      │                            │            │1第200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24 │辛○○│1.癸○○聲稱在MOMO台網購事業│102年9月23日│辛○○之永豐商│20萬元    │彰化銀行復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被告│  內湖富邦總部主導婦幼類商品│            │業銀行00000000│          │分行帳號5258│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之表弟│  業務,於102年9月間向辛○○│            │518872號帳戶  │          │0000000000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佯稱倘委由其投資MOMO購物台│            │              │          │帳戶        │壹日                │
│    │      │  20萬元,即以每45日為一期,│            │              │          │            │(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      │  支付每期10%之利潤,致胡富│            │              │          │            │                    │
│    │      │  榮陷於錯誤,如數交付款項  │            │              │          │            │                    │
│    │      ├──────────────┼──────┤              ├─────┤            ├──────────┤
│    │      │2.癸○○於103年3月10日向胡富│103年3月10日│              │20萬元    │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榮稱其有承攬「九合一國民黨│            │              │          │            │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競選文宣手冊」,倘委由其投│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資上開業務,即可支付高額之├──────┤              ├─────┤            │壹日                │
│    │      │  利潤,辛○○因前一投資案獲│103年3月18日│              │20萬元    │            │(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      │  利正常,不疑有他,陷於錯誤│            │              │          │            │                    │
│    │      │  ,如數交付款項            ├──────┼───────┼─────┤            │                    │
│    │      │                            │103年6月12日│壬○○兆豐國際│20萬元    │            │                    │
│    │      │                            │            │商業銀行竹科新│          │            │                    │
│    │      │                            │            │安分行00000000│          │            │                    │
│    │      │                            │            │800號帳戶     │          │            │                    │
│    │      ├──────────────┼──────┼───────┼─────┤            ├──────────┤
│    │      │3.癸○○於103年9月10日向胡富│103年9月10日│辛○○合作金庫│30萬元    │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榮佯稱其有承攬「臺北市工務│            │銀行00000000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局道路維修及補強」,工總程│            │31442號帳戶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金額1800萬元,工期約2個月 │            │              │          │            │元折算壹日,偽造之「│
│    │      │  ,獲利可達6成1080萬元,因 │            │              │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印│
│    │      │  近來接案業務繁多,資金吃緊│            │              │          │            │章壹顆及「美士行銷有│
│    │      │  ,可投資押金及材料費,倘投│            │              │          │            │限公司承攬臺北市工務│
│    │      │  資上開業務,即可支付每10日│            │              │          │            │局道路維修及補強合約│
│    │      │  為一期,每期10%之利潤,張│            │              │          │            │書」上偽造之「臺北市│
│    │      │  華欣並以Line傳送偽造之上開│            │              │          │            │政府工務局」公印文叁│
│    │      │  承攬契約影本,致辛○○陷於│            │              │          │            │枚均沒收            │
│    │      │  錯誤,交付投資款項30萬元  │            │              │          │            │                    │
├──┼───┼──────────────┼──────┼───────┼─────┼──────┼──────────┤
│ 25 │庚○○│1.癸○○於102年9月間向庚○○│102年9月12日│庚○○臺灣銀行│30萬元(嗣│被告彰化銀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被告│  佯稱倘委由其投資MOMO購物台│            │000000000000號│有匯回6期 │復興分行帳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之表妹│  ,即以每45日為一期,支付每│            │帳戶          │款)      │000000000000│,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期10%之利潤(每投資10萬元│            │              │          │02號帳戶    │壹日                │
│    │      │  每期可獲利1萬元),致胡淑 │            │              │          │            │(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      │  慧陷於錯誤,交付款項30萬元│            │              │          │            │                    │
│    │      ├──────────────┼──────┼───────┼─────┼──────┼──────────┤
│    │      │2.癸○○於103年7月間向庚○○│103年7月28日│壬○○之兆豐國│50萬元(僅│庚○○先將款│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佯稱倘委由其投資公家機關之│            │際商業銀行竹科│於同年8月 │項匯給不知情│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短期投標工程50萬元,為期3 │            │新安分行      │收取1次紅 │之胞妹壬○○│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個月,可獲利9萬元,並提出 │            │00000000000號 │利)      │,再由壬○○│元折算壹日,偽造之「│
│    │      │  上開工程標案合約書,致胡淑│            │帳戶          │          │轉交給被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印│
│    │      │  慧陷於錯誤,如數交付款項  │            │              │          │            │章壹顆及「美士行銷有│
│    │      │                            │            │              │          │            │限公司承攬臺北市工務│
│    │      │                            │            │              │          │            │局道路維修及補強合約│
│    │      │                            │            │              │          │            │書」上偽造之「臺北市│
│    │      │                            │            │              │          │            │政府工務局」公印文叁│
│    │      │                            │            │              │          │            │枚均沒收            │
├──┼───┼──────────────┼──────┼───────┼─────┼──────┼──────────┤
│ 26 │壬○○│1.癸○○於10年9月間向壬○○ │102年9月25日│壬○○之兆豐國│100萬元( │被告彰化銀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被告│  佯稱倘委由其投資MOMO購物台│            │際商業銀行竹科│嗣有匯回6 │復興分行帳號│徒刑捌月            │
│    │之表妹│  ,即以每45日為一期,支付每│            │新安分行020132│期款)    │000000000000│(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胡淑│  期10%之利潤(每投資10萬元│            │10800號帳戶   │          │02號帳戶    │                    │
│    │慧之妹│  每期可獲利1萬元),致胡曉 │            │              │          │            │                    │
│    │)    │  珊陷於錯誤,交付100萬元之 │            │              │          │            │                    │
│    │      │  投資款項                  │            │              │          │            │                    │
│    │      ├──────────────┼──────┤              ├─────┤            ├──────────┤
│    │      │2.癸○○於103年3月間向壬○○│103年3月25日│              │100萬元( │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佯稱倘交付100萬元委由其投 │            │              │嗣有匯回5 │            │徒刑捌月            │
│    │      │  資國民黨選舉宣傳之文宣案,│            │              │期款)    │            │(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      │  即以每10日為一期,支付每期│            │              │          │            │                    │
│    │      │  8%之利潤,致壬○○陷於錯 │            │              │          │            │                    │
│    │      │  誤,如數交付款項          │            │              │          │            │                    │
│    │      ├──────────────┼──────┤              ├─────┤            ├──────────┤
│    │      │3.癸○○於103年7月間向壬○○│103年7月28日│              │50萬元(僅│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佯稱倘委由其投資機關3個月 │            │              │兌付1期款 │            │處有期徒刑拾月,偽造│
│    │      │  短期「臺北市工務局道路維修│            │              │)        │            │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    │      │  及補強」工程投標案,即可支├──────┤              ├─────┤            │」印章壹顆及「美士行│
│    │      │  付高額之利潤(投資50萬元,│103年9月10日│              │30萬元    │            │銷有限公司承攬臺北市│
│    │      │  到期紅利9萬元),並提出上 │            │              │          │            │工務局道路維修及補強│
│    │      │  開工程標案合約書,致壬○○│            │              │          │            │合約書」上偽造之「臺│
│    │      │  陷於錯誤,先後交付款項    │            │              │          │            │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印│
│    │      │                            │            │              │          │            │文叁枚均沒收        │
├──┼───┼──────────────┼──────┼───────┼─────┼──────┼──────────┤
│ 27 │宙○○│1.癸○○於103年3月間向宙○○│103年3月14日│壬○○之兆豐國│100萬元   │被告彰化銀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胡曉│  佯稱倘委由其投資選舉宣傳文│            │際商業銀行竹科│          │復興分行帳號│徒刑拾月            │
│    │珊之男│  宣3個月短期投標案,即可支 │            │新安分行020132│          │000000000000│(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友)  │  付高額之利潤,致告訴人陷於│            │10800號帳戶( │          │02號帳戶    │                    │
│    │      │  錯誤,如數交付款項。      │            │103他4406卷第 │          │            │                    │
│    │      ├──────────────┼──────┤61-62頁)     ├─────┤            ├──────────┤
│    │      │2.癸○○於103年7月間向宙○○│103年7月28日│              │50萬元    │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佯稱倘委由其投資機關3個短 │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  期「臺北市工務局道路維修及│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補強」工程投標案,即可支付│            │              │          │            │元折算壹日,偽造之「│
│    │      │  期紅利9萬元),並提出開工 │            │              │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印│
│    │      │  程標案合約書,致宙○○陷於│            │              │          │            │章壹顆及「美士行銷有│
│    │      │  錯誤,交付50萬元款項      │            │              │          │            │限公司承攬臺北市工務│
│    │      │                            │            │              │          │            │局道路維修及補強合約│
│    │      │                            │            │              │          │            │書」上偽造之「臺北市│
│    │      │                            │            │              │          │            │政府工務局」公印文叁│
│    │      │                            │            │              │          │            │枚均沒收            │
├──┼───┼──────────────┼──────┼───────┼─────┼──────┼──────────┤
│ 28 │戊○○│1.癸○○自102年9月初向戊○○│102年9月5日 │戊○○新竹三姓│各10萬元,│被告彰化銀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被告│  佯稱倘委由其投資MOMO購物台│、102年9月12│橋郵局00000000│小計20萬元│復興分行帳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    │之阿姨│  20萬元,即以每45日為一期,│日(起訴書誤│097708號帳戶  │          │000000000000│,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即胡富│  支付每期10%之利潤,致呂芸│載為102年9月│              │          │02號帳戶    │壹日                │
│    │榮之母│  瑩陷於錯誤,如數交付款項,│8日,參見103│              │          │            │(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    │  癸○○並開立發票日102年9月│他4406卷第55│              │          │            │                    │
│    │      │  8日、面額20萬元支票乙紙   │頁)        │              │          │            │                    │
│    │      ├──────────────┼──────┤              ├─────┤            ├──────────┤
│    │      │2.癸○○於103年2月13日向呂芸│103年2月13日│              │10萬元    │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      │  瑩佯稱因投資標案亟需資金周│            │              │          │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轉,欲借款10萬元,致戊○○│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陷於錯誤,如數交付款項    │            │              │          │            │壹日                │
│    │      │                            │            │              │          │            │(修正前詐欺取財罪)│
│    │      ├──────────────┼──────┼───────┼─────┤            ├──────────┤
│    │      │3.癸○○向戊○○佯稱其有承攬│103年8月13日│戊○○新竹第三│50萬元    │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臺北市工務局道路維修及補│            │信用合作社5258│          │            │處有期徒刑捌月,偽造│
│    │      │  強」,工程金額1800萬元,工│            │0000000000號帳│          │            │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    │      │  期約2個月,因投資業務繁多 ├──────┤戶            ├─────┤            │」印章壹顆及「美士行│
│    │      │  ,資金吃緊,可投資押金及材│103年9月11日│              │10萬元    │            │銷有限公司承攬臺北市│
│    │      │  料費50萬元,並行使上開工程│            │              │          │            │工務局道路維修及補強│
│    │      │  合約書,致戊○○陷於錯誤,│            │              │          │            │合約書」上偽造之「臺│
│    │      │  如數交付款項              │            │              │          │            │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印│
│    │      │                            │            │              │          │            │文叁枚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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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甲○○│癸○○於103年9月9日向甲○○ │103年9月9日 │彰化銀行復興分│5萬元     │被告彰化銀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被告│佯稱算命師要伊集氣,倘交付5 │            │行帳號00000000│          │復興分行帳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前在「│萬元委由其投資松山菸廠標案,│            │4579號帳戶    │          │0000000000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嬰兒與│1個月後即可連同本金返還5萬  │            │              │          │9502號帳戶  │壹日                │
│    │母親雜│4,000元,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            │              │          │            │                    │
│    │誌社」│如數交付款項                │            │              │          │            │                    │
│    │同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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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B○○│癸○○於103年9月7日向B○○ │103年9月9日 │其姐韓亞玲設於│50萬元    │被告彰化銀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
│    │(被告│佯稱倘交付30至50萬元委由其投│            │彰化銀行復興分│          │復興分行帳號│徒刑捌月            │
│    │前在「│資松山機場電視廣告標案,一個│            │行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
│    │嬰兒與│月後即支付8%之利潤,致告訴 │            │95號帳戶      │          │02號帳戶    │                    │
│    │母親雜│人陷於錯誤,交付款項50萬元  │            │              │          │            │                    │
│    │同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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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黃○○│癸○○於101年10月間經不知情 │102年8月8日 │國泰世華銀行  │240萬(匯 │被告彰化銀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被告│之趙青韻向黃○○佯稱其在「  │            │0000000000號帳│款192萬元 │復興分行帳號│處有期徒刑貳年,偽造│
│    │為蔡佩│MOMO台網購事業」內湖富邦總部│            │戶(起訴書誤載│,另以現金│000000000000│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    │瑄姨婆│主導婦幼類商品業務,倘委由其│            │匯出帳戶,參  │交付48萬元│02號帳戶    │」、「宣捷生物科技股│
│    │之女)│投資產後護理集團140萬元,每3│            │103他9526卷1第│)        │            │份有限公司」印章各壹│
│    │      │個月領21萬元;投資短期放款資│            │108頁反面、103│          │            │顆及「美士行銷有限公│
│    │      │金調度,平均7至10天,獲利百 │            │他4406卷第44頁│          │            │司承攬臺北市工務局道│
│    │      │分之20,投資110萬元;投資臺 │            │)            │          │            │路維修及補強合約書」│
│    │      │北市工務局、宣捷生物科技股份├──────┼───────┼─────┤            │上偽造之「臺北市政府│
│    │      │有限公司等案,每24天可支付百│102年9月13日│國泰世華銀行瑞│9萬9,985元│            │工務局」公印文叁枚及│
│    │      │分之10的利潤,並提出上開機關├──────┤湖分行帳號2695├─────┤            │「美士行銷有限公司與│
│    │      │、公司之合約書,致黃○○陷於│102年9月14日│00000000號帳戶│9萬15元   │            │宣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    │      │錯誤,先後交付匯付投資款項。├──────┼───────┼─────┤            │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
│    │      │                            │103年2月21日│台新銀行江翠分│11萬元    │            │上「宣捷生物科技股份│
│    │      │                            ├──────┤行帳號00000000├─────┤            │有限公司」印文叁枚均│
│    │      │                            │103年3月19日│249345號(起訴│8萬元     │            │沒收                │
│    │      │                            ├──────┤書誤載103年2月├─────┤            │                    │
│    │      │                            │103年4月1日 │21日匯款帳戶,│90萬元    │            │                    │
│    │      │                            ├──────┤參103他9526卷1├─────┤            │                    │
│    │      │                            │103年8月11日│第113頁反面) │40萬元    │            │                    │
│    │      │                            ├──────┤              ├─────┤            │                    │
│    │      │                            │103年8月27日│              │45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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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3年9月2日 │              │15萬元    │            │                    │
│    │      │                            ├──────┤              ├─────┤            │                    │
│    │      │                            │103年9月9日 │              │10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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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偽造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臺北國際航空站行銷處」、
  「日商倍樂生股份有限公司」、「美強生營養品股份有限公司
  」、「宣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雪印股份有限公
  司」、「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安產後護理之家
  」印章各壹顆
2.偽造之「美士行銷有限公司承攬臺北市工務局道路維修及補強
  合約書」文書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印文叁枚;各業務承
  攬合約書上「臺北國際航空站行銷處」、「日商倍樂生股份有
  限公司」、「美強生營養品股份有限公司」、「宣捷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各叁枚
  、「委託刊登廣告單」上「台灣雪印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叁枚
  、「永安產後護理集團合約」及「永安月子中心合作合約」上
  「永安產後護理之家」印文各壹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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