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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汪怡君姚念慈彭康凡
  • 法定代理人
    費佛樂

  • 原告
    陳世佳
  • 被告
    周信福通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雲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17號原   告 陳世佳 陳宏州 林清金 蘇佳元 被   告 周信福 大野天仁 林書弘 被   告 通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佛樂 被   告 王雲怡 馬維麟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詩梅律師 被   告 海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海瑞 訴訟代理人 陳昱洲 鄧涪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99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陳世佳、陳宏州、林清金、蘇佳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判決被告周信福、大野天仁、林書弘有罪在案,原告陳世佳、陳宏州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因原告林清金、蘇佳元就本院上開刑事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業已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105年6月7日刑事審判筆錄1件在卷可佐,是本院亦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彭康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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