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17號
- 原告
- 陳世佳
- 原告
- 陳宏州
- 原告
- 林清金
- 原告
- 蘇佳元
- 被告
- 周信福
- 被告
- 大野天仁
- 被告
- 林書弘
- 被告
- 通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費佛樂
- 被告
- 王雲怡
- 被告
- 馬維麟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詩梅律師
- 被告
- 海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海瑞
- 訴訟代理人
- 陳昱洲
鄧涪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99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陳世佳、陳宏州、林清金、蘇佳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判決被告周信福、大野天仁、林書弘有罪在案,原告陳世佳、陳宏州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因原告林清金、蘇佳元就本院上開刑事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業已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105年6月7日刑事審判筆錄1件在卷可佐,是本院亦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汪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