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汪怡君、姚念慈、彭康凡
- 法定代理人費佛樂
- 原告陳世佳
- 被告周信福、通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雲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17號原 告 陳世佳 陳宏州 林清金 蘇佳元 被 告 周信福 大野天仁 林書弘 被 告 通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佛樂 被 告 王雲怡 馬維麟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詩梅律師 被 告 海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海瑞 訴訟代理人 陳昱洲 鄧涪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99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陳世佳、陳宏州、林清金、蘇佳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判決被告周信福、大野天仁、林書弘有罪在案,原告陳世佳、陳宏州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因原告林清金、蘇佳元就本院上開刑事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業已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105年6月7日刑事審判筆錄1件在卷可佐,是本院亦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彭康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