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贓物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45號原 告 翰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華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丁偉揚律師 被 告 陳麗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145 號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麗玲所涉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145 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祐立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