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64號
- 原告
- 綠湖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政治
- 被告
- 陳韋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574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韋霖所涉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574 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