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64號原 告 綠湖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治 被 告 陳韋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574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韋霖所涉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574 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吳佳霖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