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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
    彭慶文文家倩李鴻維
  • 法定代理人
    郭美敏

  • 原告
    忻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418號附民原告  忻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凱陽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敏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邱瑞元律師 被   告 王宥人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訴字第525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王宥人被訴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一案,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525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李鴻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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