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418號
附民原告 忻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凱陽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美敏
- 訴訟代理人
- 田振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瑞元律師
- 被告
- 王宥人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訴字第525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王宥人被訴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一案,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525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