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6 日
- 法官彭慶文、文家倩、李鴻維
- 法定代理人郭美敏
- 原告忻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王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418號附民原告 忻慈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凱陽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敏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邱瑞元律師 被 告 王宥人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訴字第525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王宥人被訴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一案,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525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李鴻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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