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
- 原告
- 魏振淇
- 被告
- 漢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來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5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51號刑事案件被告秦溢隆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因告訴人即原告魏振淇撤回告訴,業經本院以105年度交易字第151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