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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唐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杰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 年度毒偵字第4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參壹捌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壹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490號被告謝杰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淨重0.332公克,驗餘淨重0.3318公克),經送驗後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104年2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憑,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2 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亦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次按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上開條文既均為105 年7 月1 日施行,即無所謂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之適用,則本於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揭規定相對於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且非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所稱不再適用之情形,是就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部分,仍應適用105 年6 月22日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特別規定,合先敘明。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定。再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 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18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被告於104年6月18日入所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4年7月23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4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淨重0.332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3318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中心104年2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490號卷第54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再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一併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於鑑定時取樣耗損部分(0.0002公克),既已滅失,該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唐玥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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