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洪英花、余銘軒、李小芬
- 法定代理人麥何奕醴、陳韻湘
- 原告袁美華
- 被告吳騏宥、星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6號原 告 袁美華 袁美苓 袁美萍 袁美雲 袁偉傑 袁美莉 袁偉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君婷律師 高慕嘉律師 被 告 吳騏宥 圓鼎旅行社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麥何奕醴 被 告 星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韻湘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 年度審交訴字第2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李小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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