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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原簡附民字第2號

因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洪英花李小芬余銘軒

原告
王文芳
被告
陳家洛

      力昇工程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余銘軒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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