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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51號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彭康凡陳雯珊吳元曜

原告
張儷鏻
訴訟代理人
黃正淮律師
被告
陳婉婷
被告
荃鴻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鴻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87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吳元曜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51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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