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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余銘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24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簡于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 年度毒偵字第24482 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以簡

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證據部分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甲○○在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為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同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二)被告基於一持有毒品犯意而自取得毒品之時起至經警查獲為止,持有行為僅一個,罪名同一,為繼續犯之單純一罪。

(三)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附表所示之物為列管之毒品,對於人體身心健康與社會秩序危害甚鉅,竟非法持有,又考量持有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非低,本不宜寬貸,暨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衡以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驗出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分(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1 之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沒收。另附表編號5 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本件之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又送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5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件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余銘軒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品   名  │數量│   毒品成分   │     重        量       │   備     註    │
├──┼─────┼──┼───────┼────────────┼────────┤
│1   │橘色不完整│壹顆│(1)         │淨重0.77公克,取樣0.60公│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    │藥錠      │    │甲基安非他命(│克鑑驗,驗餘淨重0.17公克│所示之「仙楂片」│
│    │          │    │第二級毒品)  │,驗前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                │
│    │          │    │(2)         │質淨重約0.01公克,愷他命│                │
│    │          │    │愷他命、微量硝│成分純質淨重約0.01公克  │                │
│    │          │    │甲西泮、芬納西│                        │                │
│    │          │    │泮(第三級毒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褐色物質  │壹包│3,4-亞甲基雙氧│毛重2.46公克,淨重1.71公│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甲基卡西酮、微│克,取樣0.73公克鑑驗,驗│所示之「ALOHAI跳│
│    │          │    │量4-甲基甲基卡│餘淨重0.98公克,驗前純質│跳糖」          │
│    │          │    │西酮、微量硝甲│淨重約0.34公克          │                │
│    │          │    │西泮(第三級毒│                        │                │
│    │          │    │品)          │                        │                │
├──┼─────┼──┼───────┼────────────┼────────┤
│3   │黃色包裝物│陸包│1-(5-氟戊基)│總毛重50.55 公克,總淨重│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    │品        │    │-3- (1-四甲基│41.91 公克,取樣0.70公克│所示之「斯斯維他│
│    │          │    │環丙基甲醯引朵│鑑驗,驗餘總淨重41.21 公│命沖泡飲」      │
│    │          │    │)(第三級毒品│克。                    │                │
│    │          │    │)            │                        │                │
│    │          │    │              │                        │                │
├──┼─────┼──┼───────┼────────────┼────────┤
│4   │白色結晶  │拾柒│愷他命(第三級│總毛重80.4150 公克,總淨│                │
│    │          │包  │毒品)        │重75.6400 公克,取樣    │                │
│    │          │    │              │0.0832公克鑑驗,驗餘總淨│                │
│    │          │    │              │重75.5568 公克,驗前總純│                │
│    │          │    │              │質淨重71.3285公克。     │                │
├──┼─────┼──┼───────┼────────────┼────────┤
│5   │分裝袋    │陸拾│              │                        │                │
│    │          │肆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43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