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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323號

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顧正德呂政燁黃玉婷

原告
綠王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溫樂
被告
林保友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29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黃玉婷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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