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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64號

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蔡羽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6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建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105年度執聲字第1154號、105年度執字第4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建緯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建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蔡羽玄

書記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64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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