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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74號

聲請秘密保持令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黃翊哲林伊倫張耀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17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祥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沈振來
選任辯護人
兼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
兼代理人
賴建宏律師
選任辯護人
邵瓊慧律師
被告
張 棋
選任辯護人
池泰毅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惇嘉律師
被告
林書宇
被告
黃永中
被告
蔡乙仲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律師

      林孝甄律師

      陳威霖律師

受秘密保持

命令 之 人 郭雨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02 年度智易字第92號),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郭雨嵐律師,就本院一0二年度智易字第九十二號如附件所示證據所載內容,不得為實施上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郭雨嵐律師為本院102 年度智易字第92號告訴人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遂併予聲請就如附件所示證據所載內容,暨林哲偉之電腦列印資料1冊、光碟1片(出處:民國102年4月16日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檔案光碟1 片(104.tar,105.tar.gz,出處:101年8月30日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聲請對告訴代理人郭雨嵐律師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營業秘密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⒈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⒉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⒊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同法第2 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⒈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⒉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並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審理第23條(智慧財產刑事)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是得作為營業秘密法保護對象之營業秘密,以具有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經濟價值(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保密措施(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且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始足稱之;雖依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 項規定,法院得為不公開審判、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閱覽,惟有關智慧財產之訴訟,其最須為保密之對象常即為競爭同業之他造當事人,此時固得依上開規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其閱覽或開示,但他造當事人之權利亦同受法律之保障,不宜僅因訴訟資料屬於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即妨礙他造當事人之辯論,為兼顧上開互有衝突之利益,爰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明定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以防止營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而致外洩之風險。

三、經查:

㈠被告祥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碩公司)、張棋、林書宇、黃永中、蔡乙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102 年度智易字第92號審理在案,就如附件證據所載內容,迭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585號裁定、104 年度聲字第1974號裁定,認有關被告祥碩公司之營業秘密,遂先後對告訴代理人范曉玲、林小琪、林翰緯律師、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吳雅貞律師及訴訟關係人蔡加春、陳建銘發秘密保持命令等情,有各該裁定在卷可參,堪以認定。是如附件證據所載內容為被告祥碩公司之營業秘密,為兼顧本案當事人間訴訟權益,又告訴人即為與被告祥碩公司有競爭關係之同業,自有審酌應否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以防止營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而致外洩之風險。

㈡參酌如附件證據所載內容,分別為聲請人或被告提出之證據資料,於刑事訴訟審理程序中,應由聲請人、被告及辯護人踐行證據調查程序,並落實聲請人之「實質舉證責任」,則告訴代理人郭雨嵐律師為協助聲請人實行公訴,並強化「犯罪被害人的參與」,而有接觸該等證據資料需要,自應負起秘密保持命令責任,以防止被告祥碩公司之營業秘密於本案審理過程外洩之風險。至聲請人併以林哲偉之電腦列印資料1冊、光碟1片(出處:102年4月16日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檔案光碟1 片(104.tar,105.tar.gz,出處:101年8月30日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同屬被告祥碩公司之營業秘密,據以聲請對告訴代理人郭雨嵐律師發秘密保持命令部分;惟聲請人就上述證據於本院104年6月10日準備程序陳明,就此部分未將之作為本案證據資料,基於「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該等證據資料自不在本院所應調查之事項,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所得閱覽卷證範圍本不及於此,本院當無庸另行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

㈢是如附件所示證據所載內容,因屬被告祥碩公司營業秘密情形,為兼顧本案訴訟之進行、告訴人之參與審判權及被告祥碩公司之營業秘密,自有對告訴代理人郭雨嵐律師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但就有關聲請人執以林哲偉之電腦列印資料1冊、光碟1片(出處:102年4月16日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檔案光碟1 片(104.tar,105.tar.gz,出處:101年8月30日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部分,則不在本院所應調查之證據事項,自不須併予諭知秘密保持命令。

四、綜上,聲請人就本院102 年度智易字第92號如附件所示證據所載內容,聲請對告訴代理人郭雨嵐律師發秘密保持命令,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另就林哲偉之電腦列印資料1冊、光碟1片(出處:102年4月16日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檔案光碟1 片(104.tar,105.tar.gz,出處:101年8月30日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部分,併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3條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聲請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張耀宇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⒈⑴電路圖列印表38份、原扣押光碟內資料列印之電路圖38份(
    出處:102年4月16日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
  ⑵VIA 線路圖1冊(44張)、VIA線路圖1冊(45張)、VIA線路
    圖1冊(7張)(出處:101年8月30日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
    」)
  ⑶被告林書宇於102年5月15日刑事答辯㈢狀檢附之被查扣「BI
    _TREE 」、「Voter」、「PI_DLCELL」、「DATA_ SAMPLE」
    等電路圖影本及「RX-SIPO 」方塊圖影本(出處:被告林書
    宇102年5月15日刑事答辯㈢狀被證15、被證18、被證21、被
    證22、被證25,及該書狀第4頁最上方圖、第6頁圖、第10頁
    圖、第12頁圖、第16頁圖)
  ⑷被告蔡乙仲於102年5月15日刑事答辯狀檢附之被查扣「PLL_
    LDET」、「MM_DIV」等電路圖影本(出處:被告蔡乙仲 102
    年5月15日刑事答辯狀被證3、被證7,及該書狀第4頁下方圖
    、第7頁下方圖)
  ⑸被告黃永中於102年5月20日刑事答辯㈡狀檢附之被查扣「AM
    PP」、「AMPN」、「RXSM2L」、「RXDCMP」等電路圖影本(
    出處:被告黃永中102年5月20日刑事答辯㈡狀被證8 、被證
    11、被證14、被證18,及該書狀第4頁圖、第7頁圖、第9 頁
    下方圖、第14頁圖、第15頁圖)
  ⑹被告黃永中於102年6月3日刑事答辯㈢狀檢附之被查扣「FLT
    X 」方塊圖、「FL_DRIVER」電路圖、「FL_TX」電路方塊圖
    、「TXFM」電路圖、「TXLM」電路圖影本(出處:被告黃永
    中102 年6月3日刑事答辯㈢狀被證24、被證27、被證29、被
    證31、被證34,及該書狀第5頁圖、第7頁下方圖、第9 頁圖
    、第10頁下方圖、第12圖上方圖、第14頁下方圖、第15頁下
    方圖、第17頁下方圖、第18頁圖、第22頁圖、第23頁圖全部
    、第24頁圖全部、第25頁圖、第26頁圖全部、第27頁上方圖
    、第28頁圖)
⒉「臺北科技大學」電機系宋國明教授關於「AMPP」、「AMPN」
  、「RXSM2L」、及「RXDCMP」積體電路設計圖鑑定報告(出處
  :被告黃永中102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狀被證39。被告黃永中
  102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㈤狀之鑑定報告影本)
⒊「臺北科技大學」電機系宋國明教授關於「FLTX」與「 FL_TX
  」方塊圖、暨「FL_DRIVER 」、「TXLM」與「TXFM」積體電路
  設計圖鑑定報告(出處:被告黃永中102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
  狀被證40。被告黃永中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㈤狀之鑑定報
  告影本)
⒋「臺灣科技大學」電機系姚嘉瑜副教授關於「AMPP」、「AMPN
  」、「RXSM2L」、及「RXDCMP」積體電路設計圖鑑定報告(出
  處:被告黃永中102年8月15日刑事陳報㈢狀被證41。被告黃永
  中102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㈤狀之鑑定報告影本)
⒌「臺灣科技大學」電機系姚嘉瑜副教授關於「FLTX」與「FL_T
  X」方塊圖、暨「FL_DRIVER」、「TXLM」與「TXFM」積體電路
  設計圖鑑定報告(出處:被告黃永中102年8月15日刑事陳報㈢
  狀被證42。被告黃永中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㈤狀之鑑定報
  告影本)
⒍「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102年8月14日關於「AM
  PP」、「AMPN」、「RXSM2L」、及「RXDCMP」積體電路設計圖
  鑑定報告,暨102年8月14日關於「FLTX」與「FL_TX 」方塊圖
  、暨「FL_DRIVER 」、「TXLM」與「TXFM」積體電路設計圖鑑
  定報告共2冊(出處:被告黃永中102 年8月23日刑事陳報㈣狀
  被證43。被告黃永中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㈤狀之鑑定報告
  影本)
⒎「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102 年8月8日及102年8
  月5日鑑定報告共2冊(出處:被告林書宇102年8月14日刑事陳
  報㈡狀被證29、被告蔡乙仲102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狀被證13
  。被告林書宇102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㈣狀、被告蔡乙仲102年
  11月15日刑事陳報㈣狀之鑑定報告影本)
⒏「臺北科技大學」電機系宋國明教授鑑定報告2 冊(出處:被
  告林書宇102 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狀被證30、被告蔡乙仲102
  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狀被證14。被告林書宇102年11月15日刑
  事陳報㈣狀、被告蔡乙仲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㈣狀之鑑定
  報告影本)
⒐「臺灣科技大學」電機系姚嘉瑜副教授鑑定報告2 冊(出處:
  被告林書宇102年8月15日刑事陳報㈢狀被證31、被告蔡乙仲10
  2年8月15日刑事陳報㈢狀被證15。被告林書宇102 年11月15日
  刑事陳報㈣狀、被告蔡乙仲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㈣狀之鑑
  定報告影本)
⒑上開光碟內A版本及B版本之比較說明(出處:被告祥碩公司10
  3年5月13日刑事聲請狀附件3、103年7月30日刑事聲請狀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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