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40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毛祚穎
- 受刑人
- 即被告
- 陳美楨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205 號、105 年度執字第3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毛祚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毛祚穎因受刑人即被告陳美楨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00,000 元後,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釋放,有保證金繳款收據在卷可稽。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重訴字第1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2年10月、2年,並就其中有期徒刑2 年部分判決確定,嗣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執字第3800號指揮執行時,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復經該署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受刑人,亦拘提無著,具保人經通知復未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保證金繳款收據影本(95刑保字第116 號)、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影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9月8日新北檢兆銀執105 執助3290字第45637號函及所附之拘票、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迄仍未到案執行,足見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