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重訴字第1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重訴字第13號
- 上訴人
- 陳美楨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方瓊英 律師
- 上訴人
- 毛祚穎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徐志明 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楊承翰 律師
- 上訴人
- 潘信義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104 年度上重訴字第1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潘信義、陳美楨及毛祚穎犯詐欺罪部分,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最重本刑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 項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詐欺罪;第342條背信罪;第346條恐嚇罪與第349條第1項贓物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明文規定。
二、被告潘信義、陳美楨及毛祚穎對於本判決詐欺取財罪刑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於法不合,均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施俊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