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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重訴字第13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施俊堯吳定亞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重訴字第13號

上訴人
陳美楨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方瓊英 律師
上訴人
毛祚穎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徐志明 律師
選任辯護人
楊承翰 律師
上訴人
潘信義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104 年度上重訴字第1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潘信義、陳美楨及毛祚穎犯詐欺罪部分,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最重本刑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 項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詐欺罪;第342條背信罪;第346條恐嚇罪與第349條第1項贓物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明文規定。

二、被告潘信義、陳美楨及毛祚穎對於本判決詐欺取財罪刑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於法不合,均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施俊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重訴字第13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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