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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12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郭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51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亭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亭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確定,並分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年7 月、1 年7 月確定(原聲請意旨尚有誤載,應予更正),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0年2 月,於民國105 年10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510769251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確定,並分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年7 月、1 年7 月確定。經移送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0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50176925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 嘉

書記官 莊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12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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