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51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何亭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亭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確定,並分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年7 月、1 年7 月確定(原聲請意旨尚有誤載,應予更正),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0年2 月,於民國105 年10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510769251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確定,並分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年7 月、1 年7 月確定。經移送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0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50176925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