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0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哲志
具 保 人 邱政義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24號、104 年度執字第9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政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玖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邱政義因被告劉哲志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9 萬元,出具保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9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此有本院民國102 年9 月18日102 年刑保字第406 號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查。被告所犯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159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1 年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執行,然經檢察官依被告上開住址傳喚未到案執行,復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派警拘提,惟查被告已於民國104 年1 月15日為該署通緝在案等情,有送達證書、臺北地檢署囑託拘提函文、臺中地檢署回函、通緝案件資料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復查無被告有另案在監、在押之情形,亦有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而檢察官合法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惟屆期具保人並未帶同被告到案之情,亦有臺北地檢署通知函、送達證書、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卷足憑。綜上,足認被告顯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