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嘉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57號;104年執字第8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嘉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劉嘉華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公共危險(酒駕)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犯 罪日 期│103年3月5日 │103年8月21日 │ ├──────┼──────────┼──────────┤ │偵 查機 關│新北地檢104 年度撤緩│臺北地檢104 年度撤緩│ │年 度案 號│偵字第98號、104 年度│偵字第205 號 │ │ │撤緩毒偵字第57號 │ │ ├───┬──┼──────────┼──────────┤ │ │法院│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 │ ├──┼──────────┼──────────┤ │最 後│案號│104年度原簡字第41號 │104 年度原交簡字第84│ │ │ │ │號 │ │事實審├──┼──────────┼──────────┤ │ │判決│104年3月25日(聲請書│104年8月12日 │ │ │ │附表誤載為104年2月11│ │ │ │日期│日) │ │ ├───┼──┼──────────┼──────────┤ │ │法院│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 │確 定├──┼──────────┼──────────┤ │ │案號│104年度原簡字第41號 │104 年度原交簡字第84│ │ │ │ │號 │ │判 決├──┼──────────┼──────────┤ │ │確定│104年4月14日 │104年9月1日 │ │ │日期│ │ │ ├───┴──┼──────────┼──────────┤ │備 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