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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7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吳冠霆林怡伸郭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4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簡錦俊(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

度偵字第1133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簡錦俊業已於民國105 年3 月21日死亡,此有被告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見本卷105 年度他調字第3 號卷第4 頁)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林怡伸

法 官 郭 嘉

書記官 莊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11336號
    被      告  簡錦俊  男  5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錦俊前因違反國家安全法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
    稱臺北地院)於民國88年9月13日以86年度訴字第860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88年10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詎仍不知悔改,為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4樓之殷東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殷東公司)實際負責人(登
    記負責人為潘逸欣,業經臺北地院於98年4月24日以98年度
    訴字第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3年),於民國92年
    間,明知殷東公司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與潘逸欣共同基於
    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
    由潘逸欣將殷東公司之統一發票交予簡錦俊後,再由簡錦俊
    連續填製如附表所示虛偽不實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計22
    紙,合計金額為新臺幣1,579萬462元,並分別持交如附表所
    示之公司,作為該等公司之進項憑證,由該等公司依營業稅
    法之規定於申報營業稅時,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
    該等公司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營業稅額,總計逃漏營業稅額達
    26萬3,720元(億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虛設行號故未生逃
    漏稅捐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
    及公平性。
二、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簡錦俊之供述│殷東公司自登記至解散,被告均為│
│    │                │實際負責人,名義負責人潘逸欣為│
│    │                │被告兄長之子之事實。          │
├──┼────────┼───────────────┤
│ 2  │前案共同被告潘逸│1.殷東公司實際負責人為被告,營│
│    │欣之供述        │  業稅申報亦由被告負責之事實。│
│    │                │2.共同被告潘逸欣於92年間亦於殷│
│    │                │  東公司擔任業務,殷東公司業務│
│    │                │  僅有其1人,銷售對象為三商百 │
│    │                │  貨及大潤發,不曾跟附表所示公│
│    │                │  司交易過之事實。            │
├──┼────────┼───────────────┤
│ 3  │殷東公司92年間進│1.殷東公司於92年間所開立之銷項│
│    │銷項專案申請調檔│  發票如附表所示,合計開立1,57│
│    │統一發票查核名冊│  9萬462元統一發票予附表所示公│
│    │、專案申請調檔查│  司之事實。                  │
│    │核清單、殷東公司│2.殷東公司於92年間進項總金額為│
│    │幫助他人逃漏營業│  1,154萬1,443元,其中瑞揚興企│
│    │稅及冒退營業稅統│  業有限公司進項金額即達1,092 │
│    │計表、涉嫌取得及│  萬860元,佔殷東公司92年進項 │
│    │開立不實發票明細│  94.62%,惟瑞揚興企業有限公司│
│    │表、臺北地院95年│  業經臺北地院95年度重訴緝字第│
│    │度重訴緝字第13號│  13號判決認定為虛設行號,難認│
│    │判決、財政部臺灣│  殷東公司有何商品可實際出售予│
│    │省中區國稅局東山│  附表所示公司之事實。        │
│    │稽徵所刑事案件移│3.附表所示公司中,億聚實業股份│
│    │送書            │  有限公司經認定為虛設行號,扣│
│    │                │  除該部分後,幫助附表所示公司│
│    │                │  扣抵銷項稅額26萬3,720元之事 │
│    │                │  實。                        │
├──┼────────┼───────────────┤
│ 4  │臺北地院98年度訴│全部犯罪事實。                │
│    │字第71號判決    │                              │
├──┼────────┼───────────────┤
│ 5  │殷東公司登記卷影│殷東公司由共同被告潘逸欣擔任負│
│    │本1份           │責人,被告則為股東之事實。    │
└──┴────────┴───────────────┘
二、被告簡錦俊行為後,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自95年
    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刪除第55條關於牽連犯及第56條關
    於連續犯之規定,比較新舊法規定,修正後規定並非較有利
    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法律論
    以連續犯有利被告。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業於95年5月24日
    修正公布,並自同日施行,而被告上開行為於94年間即完成
    ,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結果
    ,其就法定刑中關於罰金部分,由「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
    元以下罰金」提高為「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應以修正前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商業會計法規定加以處
    罰。
三、核被告簡錦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等罪嫌。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
    載不實之本質,亦即商業會計法該條款之罪為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登載不實罪之特別法,自應優先適用,應逕論以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又被告先後多次開立不實會計憑
    證之行為,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
    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請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論以
    連續犯並加重其刑。復被告所犯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連續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
    犯,請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從一重處斷。另被告前受
    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期以
    上之罪,請依法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檢  察  官    郭  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梁瓊方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
    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
    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殷東公司虛開發票明細,億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虛設行
號,故未生逃漏稅捐之結果):
┌──┬──────────┬──────┬──────┬────┐
│編號│ 公司名稱、發票字軌 │銷售額(元)│稅額(元)  │開立時間│
│    │                    │            │            │、張數  │
├──┼──────────┼──────┼──────┼────┤
│    │億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RW00000000          │716,160     │虛設行號    │92/01   │
├──┼──────────┼──────┼──────┼────┤
│   2│RW00000000          │716,160     │虛設行號    │92/01   │
├──┼──────────┼──────┼──────┼────┤
│   3│RW00000000          │716,160     │虛設行號    │92/01   │
├──┼──────────┼──────┼──────┼────┤
│   4│RW00000000          │855,000     │虛設行號    │92/01   │
├──┼──────────┼──────┼──────┼────┤
│   5│RW00000000          │855,000     │虛設行號    │92/01   │
├──┼──────────┼──────┼──────┼────┤
│   6│RW00000000          │793,440     │虛設行號    │92/01   │
├──┼──────────┼──────┼──────┼────┤
│   7│RW00000000          │793,440     │虛設行號    │92/01   │
├──┼──────────┼──────┼──────┼────┤
│   8│RW00000000          │501,600     │虛設行號    │92/01   │
├──┼──────────┼──────┼──────┼────┤
│   9│RW00000000          │570,000     │虛設行號    │92/01   │
├──┼──────────┼──────┼──────┼────┤
│  10│RW00000000          │795,600     │虛設行號    │92/01   │
├──┼──────────┼──────┼──────┼────┤
│  11│RW00000000          │579,360     │虛設行號    │92/01   │
├──┼──────────┼──────┼──────┼────┤
│  12│RW00000000          │579,360     │虛設行號    │92/01   │
├──┼──────────┼──────┼──────┼────┤
│  13│RW00000000          │901,800     │虛設行號    │92/01   │
├──┼──────────┼──────┼──────┼────┤
│  14│RW00000000          │639,000     │虛設行號    │92/01   │
├──┼──────────┼──────┼──────┼────┤
│  15│RW00000000          │504,000     │虛設行號    │92/01   │
├──┼──────────┼──────┼──────┼────┤
│    │合計                │10,516,080  │虛設行號    │15張    │
├──┼──────────┼──────┼──────┼────┤
│    │漢鑫國際有限公司    │            │            │        │
├──┼──────────┼──────┼──────┼────┤
│   1│VW00000000          │2,380,952   │119,048     │92/10   │
├──┼──────────┼──────┼──────┼────┤
│    │合計                │2,380,952   │119,048     │1張     │
├──┼──────────┼──────┼──────┼────┤
│    │群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1│RW00000000          │673,117     │33,656      │92/01   │
├──┼──────────┼──────┼──────┼────┤
│   2│RW00000000          │576,666     │28,833      │92/01   │
├──┼──────────┼──────┼──────┼────┤
│   3│RW00000000          │302,063     │15,103      │92/01   │
├──┼──────────┼──────┼──────┼────┤
│   4│RW00000000          │366,804     │18,340      │92/01   │
├──┼──────────┼──────┼──────┼────┤
│    │合計                │1,918,650   │95,932      │4張     │
├──┼──────────┼──────┼──────┼────┤
│    │億紡實業有限公司    │            │            │        │
├──┼──────────┼──────┼──────┼────┤
│   1│RW00000000          │487,390     │24,370      │92/01   │
├──┼──────────┼──────┼──────┼────┤
│   2│RW00000000          │487,390     │24,370      │92/01   │
├──┼──────────┼──────┼──────┼────┤
│    │合計                │974,780     │48,740      │2張     │
├──┼──────────┼──────┼──────┼────┤1
│總計│                    │15,790,462  │263,720     │22張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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