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7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趙文銘律師 黃毓棋律師 江東原律師 被 告 乙○○ 號 丙○○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楊華興律師 吳玲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3864 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 實 一、甲○○自民國92年7 月間起擔任魔力城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358 巷30弄6 號,下稱魔力城公司)之董事長,成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亦為從事業務之人,並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竟與張百逵(檢察官另案偵辦)共同基於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3年間,在魔力城公司並無銷貨事實下,依張百逵之指示連續填製如附表一所示虛偽不實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並分別持交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作為該等公司之進項憑證,由該等公司依營業稅法之規定於申報營業稅時,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該等公司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稅額,總計逃漏營業稅額達新臺幣(下同)723 萬3,063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二、乙○○自92年8 月起擔任華納亞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36號11樓,下稱華納亞太公司)之 董事長,成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亦為從事業務之人,並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竟與古清騰(檢察官另案偵辦)共同基於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2年8 月至12月,在華納亞太公司並無銷貨事實下,將華納亞太公司之統一發票交予古清騰,由古清騰連續填製如附表二所示虛偽不實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並分別持交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作為該等公司之進項憑證,由該等公司依營業稅法之規定於申報營業稅時,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該等公司逃漏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稅額,總計逃漏營業稅額達371 萬2,282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三、丙○○自90年11月間起擔任殷東國際有限公司(設臺北市中正區○○○路○ 段162 號4 樓,下稱殷東公司)之董事,成 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亦為從事業務之人,並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竟與簡錦俊(檢察官另案偵辦)共同基於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2年間,在殷東公司並無銷貨事實下,將殷東公司之統一發票交予簡錦俊,由簡錦俊連續填製如附表三所示虛偽不實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並分別持交如附表三所示之公司,作為該等公司之進項憑證,由該等公司依營業稅法之規定於申報營業稅時,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該等公司逃漏如附表三所示之營業稅額,總計逃漏營業稅額達78萬9,524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四、案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復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乙○○及丙○○均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復有魔力城公司、華納亞太公司及殷東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表、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表、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以及公司登記案卷影本在卷可稽。足徵被告3 人前揭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以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 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被告3 人行為後,刑法於94年1 月7 日修正通過,於94年2 月2 日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著有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合先敘明。經查: (一)被告3 人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是自應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何者對被告有利。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行為時法律即舊法對其較為有利。 (二)再按被告3 人行為後,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規定亦經刪除。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所為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犯行,即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不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且較有利於被告之法律,即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較重之一罪予以論處。 (三)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說明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修正前之相關刑罰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規定處斷。其餘關於本案之刑法修正,對於被告並不生罪刑輕重之實質影響,應不比較逕予適用裁判時法,併此敘明。 三、另被告3 人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於95年5 月24日公布施行。比較修正前、後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構成要件均相同。但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後新法第71條之法定刑為「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被告行為之舊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揆諸前開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 四、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臺非字第389 號判決參照)。又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應逕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3145號判決參照)。是核被告3 人上開行為,均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以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甲○○興張百逵間、被告乙○○與古清騰間、被告丙○○與簡錦俊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案外人張百逵、古清騰、簡錦俊雖非魔力城、華納亞太、殷東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為無身分之人,然依刑法第31條規定,仍應以共犯論。被告3 人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方法均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而為,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論以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另被告3 人所犯上開2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爰審酌被告3 人上揭犯行紊亂稅捐稽徵之正確性、開立統一發票之張數、幫助逃漏稅金額、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參酌被告被告乙○○家境清寒,有證明書1 紙為證,以及被告3 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又被告3 人行為時即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且依95年5 月17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 百倍折算1 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 百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 百元折算為1 日;再依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是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95年5 月17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就被告乙○○、丙○○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又被告3 人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之前,且核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爰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並依同條例第9 條及上述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減刑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末查,被告丙○○前無任何刑事犯罪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良好,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深表悔悟,並已繳納稅額及罰款,有繳款書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正稽徵所92年10月29日函在卷可稽,經此次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以勵自新。 八、檢察官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乙○○為華納亞太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竟基於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於無銷貨事實下,連續填製虛偽不實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並持交如附表四所示之公司,作為該等公司之進項憑證,由該等公司依營業稅法之規定於申報營業稅時,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及公平性。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嫌。經查:被告乙○○自92年8 月起始擔任華納亞太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有該公司登記案卷可查。是以被告乙○○對於上開日期前他人以華納亞太公司名義填製不實事項於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等犯行未必知情,尚無證據認與其古清騰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故華納亞太公司如附表四所示於92年8 月前開立之統一發票,即難認為係被告乙○○以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所及,就此部分自難逕予認定被告乙○○有何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上開公司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推認被告乙○○就此部分有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自不得遽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罪嫌相繩。惟公訴意旨認被告乙○○此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有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昭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胡宗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 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附表一(魔力城公司虛開發票明細): ┌──┬─────────────┬──────┬──────┬──┐ │編號│ 公司名稱 │銷售額(元)│稅額(元) │張數│ ├──┼─────────────┼──────┼──────┼──┤ │ 1 │亨偉股份有限公司 │ 26,622,315│ 1,331,116 │ 40 │ ├──┼─────────────┼──────┼──────┼──┤ │ 2 │活躍動感開記股份有限公司 │ 15,000,000│ 750,000 │ 3 │ ├──┼─────────────┼──────┼──────┼──┤ │ 3 │精新群企業有限公司 │ 13,448,205│ 672,410 │ 15 │ ├──┼─────────────┼──────┼──────┼──┤ │ 4 │展通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8,695,400│ 434,770 │ 29 │ ├──┼─────────────┼──────┼──────┼──┤ │ 5 │廣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2,645,760│ 632,288 │ 7 │ ├──┼─────────────┼──────┼──────┼──┤ │ 6 │聖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000│ 500,000 │ 15 │ ├──┼─────────────┼──────┼──────┼──┤ │ 7 │丞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8,045,529│ 402,276 │ 16 │ ├──┼─────────────┼──────┼──────┼──┤ │ 8 │巨享國際有限公司 │ 5,714,286│ 285,714 │ 10 │ ├──┼─────────────┼──────┼──────┼──┤ │ 9 │台灣愛格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189,048│ 259,452 │ 1 │ ├──┼─────────────┼──────┼──────┼──┤ │ 10 │路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4,666,000│ 233,300 │ 13 │ ├──┼─────────────┼──────┼──────┼──┤ │ 11 │吉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248,000│ 212,400 │ 8 │ ├──┼─────────────┼──────┼──────┼──┤ │ 12 │群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3,306,580│ 165,329 │ 14 │ ├──┼─────────────┼──────┼──────┼──┤ │ 13 │立中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00│ 150,000 │ 12 │ ├──┼─────────────┼──────┼──────┼──┤ │ 14 │北祥股份有限公司 │ 3,000,000│ 150,000 │ 2 │ ├──┼─────────────┼──────┼──────┼──┤ │ 15 │台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2,849,000│ 142,450 │ 5 │ ├──┼─────────────┼──────┼──────┼──┤ │ 16 │利路電子有限公司 │ 2,415,000│ 120,750 │ 8 │ ├──┼─────────────┼──────┼──────┼──┤ │ 17 │興光科技有限公司 │ 4,039,190│ 201,960 │ 6 │ ├──┼─────────────┼──────┼──────┼──┤ │ 18 │方壘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1,900,000│ 95,000 │ 3 │ ├──┼─────────────┼──────┼──────┼──┤ │ 19 │剛松股份有限公司 │ 800,008│ 40,000 │ 7 │ ├──┼─────────────┼──────┼──────┼──┤ │ 20 │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171,429│ 58,571 │ 2 │ ├──┼─────────────┼──────┼──────┼──┤ │ 21 │軍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100,000│ 55,000 │ 1 │ ├──┼─────────────┼──────┼──────┼──┤ │ 22 │千騰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1,009,800│ 50,490 │ 4 │ ├──┼─────────────┼──────┼──────┼──┤ │ 23 │群傑科技有限公司 │ 1,000,000│ 50,000 │ 3 │ ├──┼─────────────┼──────┼──────┼──┤ │ 24 │德士凸輪股份有限公司 │ 922,074│ 46,104 │ 16 │ ├──┼─────────────┼──────┼──────┼──┤ │ 25 │兆鋒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960,000│ 48,000 │ 2 │ ├──┼─────────────┼──────┼──────┼──┤ │ 26 │國豐企劃股份有限公司 │ 850,000│ 42,500 │ 2 │ ├──┼─────────────┼──────┼──────┼──┤ │ 27 │洧嵊實業有限公司 │ 720,000│ 36,000 │ 1 │ ├──┼─────────────┼──────┼──────┼──┤ │ 28 │致威精機企業有限公司 │ 698,650│ 34,933 │ 7 │ ├──┼─────────────┼──────┼──────┼──┤ │ 29 │成豐事業有限公司 │ 645,000│ 32,250 │ 2 │ ├──┼─────────────┼──────┼──────┼──┤ │總計│ │ 144,661,274│ 7,233,063 │254 │ └──┴─────────────┴──────┴──────┴──┘ 附表二(華納亞太公司虛開發票明細): ┌──┬─────────────┬──────┬──────┬──┐ │編號│ 公司名稱 │銷售額(元)│稅額(元) │張數│ ├──┼─────────────┼──────┼──────┼──┤ │ 1 │聯宗創意興業有限公司 │ 37,834,256│ 1,891,713 │ 9 │ ├──┼─────────────┼──────┼──────┼──┤ │ 2 │神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14,280,000│ 714,000 │ 10 │ ├──┼─────────────┼──────┼──────┼──┤ │ 3 │世峰股份有限公司 │ 9,718,000│ 485,900 │ 12 │ ├──┼─────────────┼──────┼──────┼──┤ │ 4 │飛虹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 7,413,360│ 370,668 │ 1 │ ├──┼─────────────┼──────┼──────┼──┤ │ 5 │仟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20│ 250,001 │ 6 │ ├──┼─────────────┼──────┼──────┼──┤ │總計│ │ 74,245,636│ 3,712,282 │ 38 │ └──┴─────────────┴──────┴──────┴──┘ 附表三(殷東公司虛開發票明細): ┌──┬─────────────┬──────┬──────┬──┐ │編號│ 公司名稱 │銷售額(元)│稅額(元) │張數│ ├──┼─────────────┼──────┼──────┼──┤ │ 1 │億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10,516,080│ 525,804 │ 15 │ ├──┼─────────────┼──────┼──────┼──┤ │ 2 │漢鑫國際有限公司 │ 2,380,952│ 119,048 │ 1 │ ├──┼─────────────┼──────┼──────┼──┤ │ 3 │群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1,918,650│ 95,932 │ 4 │ ├──┼─────────────┼──────┼──────┼──┤ │ 4 │億紡實業有限公司 │ 974,780│ 48,740 │ 2 │ ├──┼─────────────┼──────┼──────┼──┤ │總計│ │ 15,790,462│ 789,524 │ 22 │ └──┴─────────────┴──────┴──────┴──┘ 附表四: ┌──┬─────────────┬──────┬──────┬──┐ │編號│ 公司名稱 │銷售額(元)│稅額(元) │張數│ ├──┼─────────────┼──────┼──────┼──┤ │ 2 │魔力城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9,630,610│ 1,481,531 │ 32 │ ├──┼─────────────┼──────┼──────┼──┤ │ 5 │銳而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8,489,000│ 424,450 │ 9 │ ├──┼─────────────┼──────┼──────┼──┤ │ 7 │特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7,236,000│ 361,800 │ 10 │ ├──┼─────────────┼──────┼──────┼──┤ │ 9 │吉高股份有限公司 │ 4,976,600│ 248,830 │ 9 │ ├──┼─────────────┼──────┼──────┼──┤ │ 10 │台麗電腦自動化有限公司 │ 4,801,000│ 240,050 │ 18 │ ├──┼─────────────┼──────┼──────┼──┤ │ 11 │先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1,730,000│ 86,500 │ 1 │ ├──┼─────────────┼──────┼──────┼──┤ │ 12 │概念科技有限公司 │ 500,000│ 25,000 │ 3 │ ├──┼─────────────┼──────┼──────┼──┤ │總計│ │ 57,363,210│ 2,868,161 │ 8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