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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60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廖建傑王星富謝欣宓

原告
林天源
原告
陳鎮
被告
至遠營造有限公司

李祥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03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至遠營造有限公司及李祥剛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林天源、陳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開規定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謝欣宓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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