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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易字第2號

證券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林瑋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金易字第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宏祥

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84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肆仟元沒收。

事實

一、甲○○於民國101年年中擔任佳士達投資有限公司(址設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101年6月22日核准設立登記,102年4月29日函准解散,下稱佳士達公司)經理,負責產業分析及投資業務,因此獲悉一些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投資訊息,其明知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及有價證券之行紀、居間等證券業務,而佳士達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投資顧問業、管理顧問業,不包括證券經紀業務,並非經許可設立證券商,亦不得經營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等證券業務,其竟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自101年6月間起至103年10月,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自己或佳士達公司名義向溫添成、葉家欣不特定友人表示如附表所示之增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佳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日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三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豪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廣發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鴻圖欣業股份有限公司、曜鴻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納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喜洋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威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未上市、櫃公司前景看好、財務健全、經營穩健,購買該未上市、櫃公司之股票必可獲利,溫添成、葉家欣等人允諾後,甲○○先收取訂金,再聯絡辦理過戶及繳納代徵證券交易稅等手續,而以附表所示總價(原則母股一張1千股新臺幣【下同】5萬9千元,之後加購子股一張1千股則以2萬9千元或2萬5千元不等價格出售)買賣如附表所示各公司之股票,交易價款則由溫添成、葉家欣等人匯款至甲○○在佳士達公司的薪資帳戶即設於華南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佳士達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佳士達公司帳戶)或以現金直接交付甲○○,經甲○○取得股票、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正本後,持以當面送交溫添成、葉家欣等人,甲○○於客戶每交易一張母股從中抽取3千元之手續服務費,以此方式居間販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而經營證券業務。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當事人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為異議之聲明,而本院審酌證人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作為證據。其餘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同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當事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依同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判中坦認不諱,並有如下補強證據足資佐認其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㈠證人溫添成於調查中之供述(調查卷第6-8頁)、證人溫添成於偵查中之證述(偵卷第17頁反面、第31頁)

㈡溫添成於偵查中提出購買本案股票及證券交易稅代徵稅額繳款、收據之影本(偵卷第23-28頁、第33-59頁、第61-81頁);溫添成於調查中提出股款之匯款申請書(調查卷第9頁)、證券交易稅代徵稅額繳款書(調查卷第12頁)、股票(調查卷第10-11頁、第117-118頁)、被告個人資料,其上註記「佳士達投資有限公司、銀行代號:006(合作金庫)、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0000鄭先生→未上市櫃」(調查卷第116頁)

㈢證人葉家欣於調查中之證述(調查卷第16-17頁)、證人葉家欣於偵查中之證述(偵卷第17頁反面)。

㈣證人葉家欣於調查中提出購買本案股票、證券交易稅代徵稅額繳款書(調查卷第18-78頁)

㈤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年2月19日函附葉家欣特定人交易清單(本院卷第19-33頁)、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5年2月22日函附溫添君特定人交易清單(本院卷第12-18頁)

㈥華南銀行總行103年6月23日營清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甲○○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調查卷第79-81頁)、第一銀行永和分行104年3月26日一永和字第33號函、第一銀行中和分行104年3月29日一中和字第20號函檢附之葉家欣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調查卷第82-99頁、第100-113頁)

㈦佳士達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調查卷第114-115頁)。

三、論罪科刑:

㈠按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金管會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而證券交易法所指之證券業務,包括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等,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及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佳士達公司未經主管機關金管會證期局許可並發給許可執照准予經營證券業務,被告個人亦未取得相關執行證券業務之證照,其以自己或佳士達公司名義對外招攬不特定友人投資購買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經營證券業務,而為公司行為負責人,故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179條第1項之規定處罰。

㈢按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係規範行為人持續反覆實行之業務行為,而立法者針對該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可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因而僅包括成立一罪。

㈣又被告居間葉家欣買受威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審理中坦認在卷(見本院卷第36頁反面),並有葉家欣的國稅局特定人交易清單為佐(見本院卷第26頁),因與起訴事實間既屬包括一罪同一事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酌,併此敘明。

㈤被告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41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於99年2月10日縮短刑期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徵,是被告於前次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㈥爰審酌被告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即違法對外經營居間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證券業務,足以損害及證券交易市場之正常發展,且經營業務之期間非短,惟其犯後於偵查中坦承有居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之行為,於審理中亦已自白犯罪,另本件實際交易之買賣人數、股票張數、次數、價額非鉅,並兼衡被告參與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獲利益及所造成之損害程度,及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被告供承出售母股一張可抽取3千元至5千元的手續服務費(見本院卷第38頁反面、第39頁),依罪疑惟輕原則,以其自承最少每張3千元報酬計算之,又依附表所示投資人溫添成購入母股11張、葉家欣購入母股17張,是被告本件獲利共計84,000元(計算式:3,000×[ 11+17]=84,000),因證券交易法第175條並未有犯罪所得應沒收追繳之規定,復因犯罪所得並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諭知沒收。

㈧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1.起訴意旨另以:被告承上犯意,另於101年7月5日居間葉家欣買受遠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張,同涉犯上開罪嫌,並以證人葉家欣於調查中之供述(調查卷第16頁反面)及所提出該公司股票、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調查卷第64-66頁)為主要依據。

2.惟查,被告於審理及偵查中均否認有居間葉家欣買受遠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情(偵第12頁反面、本院卷第36頁反面),證人葉家欣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可能是我個資外洩,其實還有其他投顧公司也有推薦我,我不確定遠陞是否透過被告買的」等語(偵卷第17頁反面),並不能確認是透過被告買進。另依卷附該次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所載每股成交價格40元,亦與被告本件所售母股均以每股59元價格出售不同,另該繳款書各欄位內容係以人工書寫,與證人其他提出繳款書均以電腦繕打列印,格式亦有異,是以,此部分諒係如葉家欣於偵查中所述,係經他人引介而買受,即與被告無涉,故本件調查證據之結果,並無法證明被告有此部分犯罪,惟如成立犯罪,應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第179第1項、第4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孟竹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證券交易法第44條(營業之許可及分支機構設立之許可等)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商分支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

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經營業務種類、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等事項之設置標準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規則有關外匯業務經營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意見。證券交易法第175條第1項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8條之2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43條之1第3項、第43條之5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6第1項、第44條第1項至第3項、第60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第93條、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條、第120條或第160條之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書記官 張宇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姓名    │股票交割日期│股票發行公司名稱          │成交股數  │成交總價      │
├──┼────┼──────┼─────────────┼─────┼───────┤
│ 1  │溫添成  │101/06/07   │增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0股   │ 118,000元   *│
│    │        ├──────┼─────────────┼─────┼───────┤
│    │        │101/07/02   │增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0股   │  50,000元    │
│    │        ├──────┼─────────────┼─────┼───────┤
│    │        │101/08/22   │金佳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0股   │  59,000元   *│
│    │        ├──────┼─────────────┼─────┼───────┤
│    │        │101/09/27   │金佳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0股   │  25,000元    │
│    │        ├──────┼─────────────┼─────┼───────┤
│    │        │101/11/12   │日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0股   │  59,000元   *│
│    │        ├──────┼─────────────┼─────┼───────┤
│    │        │101/12/06   │日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0股   │  29,000元    │
│    │        ├──────┼─────────────┼─────┼───────┤
│    │        │101/12/27   │三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股   │  59,000元   *│
│    │        ├──────┼─────────────┼─────┼───────┤
│    │        │101/12/27   │三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股   │  29,000元    │
│    │        ├──────┼─────────────┼─────┼───────┤
│    │        │102/09/18   │豪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股   │  59,000元   *│
│    │        ├──────┼─────────────┼─────┼───────┤
│    │        │102/09/18   │豪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股   │  29,000元    │
│    │        ├──────┼─────────────┼─────┼───────┤
│    │        │103/05/05   │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股   │  59,000元   *│
│    │        ├──────┼─────────────┼─────┼───────┤
│    │        │103/05/05   │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股   │  29,000元    │
│    │        ├──────┼─────────────┼─────┼───────┤
│    │        │103/2/10    │廣發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股   │  59,000元   *│
│    │        ├──────┼─────────────┼─────┼───────┤
│    │        │103/2/10    │廣發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股   │  29,000元    │
│    │        ├──────┼─────────────┼─────┼───────┤
│    │        │103/10/17   │鴻圖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0股   │  59,000元   *│
│    │        ├──────┼─────────────┼─────┼───────┤
│    │        │102/12/18   │曜鴻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股   │  59,000元   *│
│    │        ├──────┼─────────────┼─────┼───────┤
│    │        │102/12/18   │曜鴻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股   │  29,000元    │
│    │        ├──────┼─────────────┼─────┼───────┤
│    │        │102/12/25   │曜鴻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股   │  59,000元   *│
│    │        ├──────┼─────────────┼─────┼───────┤
│    │        │102/12/25   │曜鴻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股   │  29,000元    │
├──┼────┼──────┼─────────────┼─────┼───────┤
│ 2  │葉家欣  │101/07/02   │增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股   │  59,000元   *│
│    │        ├──────┼─────────────┼─────┼───────┤
│    │        │101/07/02   │增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股   │  25,000元    │
│    │        ├──────┼─────────────┼─────┼───────┤
│    │        │101/08/10   │金佳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0股   │  59,000元   *│
│    │        ├──────┼─────────────┼─────┼───────┤
│    │        │101/09/27   │金佳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0股   │  25,000元    │
│    │        ├──────┼─────────────┼─────┼───────┤
│    │        │101/11/12   │日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0股   │ 118,000元   *│
│    │        ├──────┼─────────────┼─────┼───────┤
│    │        │101/12/06   │日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000股   │  58,000元    │
│    │        ├──────┼─────────────┼─────┼───────┤
│    │        │101/12/27   │三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0股   │ 118,000元   *│
│    │        ├──────┼─────────────┼─────┼───────┤
│    │        │101/12/27   │三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0股   │  58,000元    │
│    │        ├──────┼─────────────┼─────┼───────┤
│    │        │102/07/17   │台灣納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0股   │  59,000元   *│
│    │        ├──────┼─────────────┼─────┼───────┤
│    │        │102/07/17   │台灣納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0股   │  29,000元    │
│    │        ├──────┼─────────────┼─────┼───────┤
│    │        │102/09/18   │豪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0股   │ 118,000元   *│
│    │        ├──────┼─────────────┼─────┼───────┤
│    │        │102/09/18   │豪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0股   │  58,000元    │
│    │        ├──────┼─────────────┼─────┼───────┤
│    │        │102/11/22   │曜鴻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股   │  59,000元   *│
│    │        ├──────┼─────────────┼─────┼───────┤
│    │        │102/11/22   │曜鴻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股   │  29,000元    │
│    │        ├──────┼─────────────┼─────┼───────┤
│    │        │103/01/22   │曜鴻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股   │  59,000元   *│
│    │        ├──────┼─────────────┼─────┼───────┤
│    │        │103/01/22   │曜鴻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股   │  29,000元    │
│    │        ├──────┼─────────────┼─────┼───────┤
│    │        │103/05/05   │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0股   │ 118,000元   *│
│    │        ├──────┼─────────────┼─────┼───────┤
│    │        │103/05/05   │匯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0股   │  58,000元    │
│    │        ├──────┼─────────────┼─────┼───────┤
│    │        │103/07/09   │喜洋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0股   │ 118,000元   *│
│    │        ├──────┼─────────────┼─────┼───────┤
│    │        │103/07/09   │喜洋洋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0股   │  58,000元    │
│    │        ├──────┼─────────────┼─────┼───────┤
│    │        │102/04/03   │威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000股   │ 118,000元   *│
│    │        ├──────┼─────────────┼─────┼───────┤
│    │        │102/04/18   │威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000股   │  58,000元    │
└──┴────┴──────┴─────────────┴─────┴───────┘
備註:
1.股票交割日期、成交股數及總價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年2月
  19日函附葉家欣特定人交易清單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5年2月
  22日函附溫添君特定人交易清單所記載二人代徵稅額之買受股
  票資料為準。
2.有「*」註記者,為「母股」交易。溫添成小計購入母股11張
  、葉家欣購入母股17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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