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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訴字第10號

證券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江俊彥紀凱峰李鴻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金訴字第1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炳清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俊智律師
選任辯護人
潘怡學律師
被告
鄒興華
選任辯護人
陳姵君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煌基律師
選任辯護人
賴禹綸律師
被告
柯丁凱
選任辯護人
吳典哲律師(法扶律師)

      林殷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有所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欄內關於法官「江俊彥」,應更正為「李鴻維」。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原本錯誤,固不得以裁定更正,如係正本誤繕致與原本所載不符,又僅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447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案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判決(105年度金訴字第10號)原本所載參與判決之法官為「李鴻維」,判決正本誤繕為「江俊彥」,顯屬正本文字誤寫,爰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裁定將判決正本參與判決法官欄所載之「江俊彥」更正為「李鴻維」。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李鴻維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