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訴字第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金訴字第1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炳清
- 選任辯護人
- 陳建宏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王俊智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潘怡學律師
- 被告
- 鄒興華
- 選任辯護人
- 陳姵君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劉煌基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賴禹綸律師
- 被告
- 柯丁凱
- 選任辯護人
- 吳典哲律師(法扶律師)
林殷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有所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欄內關於法官「江俊彥」,應更正為「李鴻維」。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原本錯誤,固不得以裁定更正,如係正本誤繕致與原本所載不符,又僅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447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案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判決(105年度金訴字第10號)原本所載參與判決之法官為「李鴻維」,判決正本誤繕為「江俊彥」,顯屬正本文字誤寫,爰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裁定將判決正本參與判決法官欄所載之「江俊彥」更正為「李鴻維」。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