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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訴字第26號

證券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江俊彥李鴻維紀凱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金訴字第2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國榮
選任辯護人
尤伯祥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文鵬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煌基律師
被告
洪秀惠
選任辯護人
黃儉華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重言律師
被告
連乾良
選任辯護人
黃博駿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敬暐律師
被告
林桂馨
選任辯護人
游正曄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簡勵如律師
被告
曾子育
被告
廖進益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姵君律師

      林容以律師(共同送達代收人)

上列被告等因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5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補充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補充附件所示之「附表六、2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5 日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漏附「附表六、2 日盛等三家券商因避險而買進龍邦股票之數量,其中係因林桂馨、曾子育、朱國榮自該三家券商買進龍邦權證而買進,所占龍邦股票市場交易量比例之計算明細表」,但該明細表之重要內容及本院依此作出之推論已詳敘於判決理由中,是此漏載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補充「附表六、2 」如主文及附件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李鴻維

法 官 紀凱峰

書記官 楊雅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訴字第26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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