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訴字第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金訴字第2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朱國榮
- 選任辯護人
- 尤伯祥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文鵬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劉煌基律師
- 被告
- 洪秀惠
- 選任辯護人
- 黃儉華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重言律師
- 被告
- 連乾良
- 選任辯護人
- 黃博駿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敬暐律師
- 被告
- 林桂馨
- 選任辯護人
- 游正曄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建宏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張簡勵如律師
- 被告
- 曾子育
- 被告
- 廖進益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陳姵君律師
林容以律師(共同送達代收人)
上列被告等因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5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補充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補充附件所示之「附表六、2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5 日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漏附「附表六、2 日盛等三家券商因避險而買進龍邦股票之數量,其中係因林桂馨、曾子育、朱國榮自該三家券商買進龍邦權證而買進,所占龍邦股票市場交易量比例之計算明細表」,但該明細表之重要內容及本院依此作出之推論已詳敘於判決理由中,是此漏載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補充「附表六、2 」如主文及附件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