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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00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程克琳姚念慈蘇珍芬

原告
仁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士茵
被告
謝泱儒
選任辯護人
陳明欽律師

      黃筱涵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泱儒被訴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520 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謝泱儒就仁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蘇珍芬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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