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6號
- 原告
- 邱榮輝
- 訴訟代理人
- 胡鳳嬌律師
- 被告
- 饗樂樂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柔婷
- 被告
- 陳健宏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04年度易字第85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建宏、饗樂樂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因詐欺案件,經原告邱榮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