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1180號

業務過失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邱瓊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交簡字第118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彬勝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8728、18729號),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105年度交易字第14號),經本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吳彬勝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欄增列「被告吳彬勝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與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本案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被告以載送旅客為業,除應於駕駛時為較一般人高度之注意義務,更應遵守交通號誌及標誌,竟貿然闖越紅燈、在禁止左轉之路口迴轉,致本件車禍發生,過失情節嚴重;被告之過失行為造成告訴人受傷,幸告訴人之傷勢(骨折)非重,兼衡被告於肇事後唆使同案被告蔡佳憲頂罪(業經本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708號判處拘役40日),以圖脫免自身刑責,以及犯後迄今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犯後坦承犯行並當庭對告訴人表示歉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84條第2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瓊瑩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起訴書1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1180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傷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