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單禁沒字第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禁沒字第8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兆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3 年度毒偵字第3476號、105 年度聲沒字第3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袋(驗餘淨重零點捌伍貳捌公克,含外包裝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陳兆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毒聲字第5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釋放,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34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相關偵查案卷無訛。至扣案之乾燥植物碎屑1 袋(驗餘淨重0.8528公克),經送驗後,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憑,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直接包裝上開大麻之外包裝1 只,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