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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72號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彭康凡陳雯珊吳元曜

原告
吳孟嶸
訴訟代理人
黃姿裴律師
被告
薛斯漢
被告
華碩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國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555號(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889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吳元曜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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