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彭康凡、陳雯珊、吳元曜
- 法定代理人周國福
- 原告吳孟嶸
- 被告薛斯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72號原 告 吳孟嶸 訴訟代理人 黃姿裴律師 被 告 薛斯漢 華碩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周國福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555號(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889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法 官 陳雯珊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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