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8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281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日正
- 選任辯護人
- 吳孟良律師
蔡承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日正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