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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21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余銘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121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凱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7220 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蕭凱文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起訴書所載外(詳如附件),證據部分並有被告蕭凱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二)被告基於一持有毒品犯意而自取得毒品之時起至經警查獲為止,持有行為僅一個,罪名同一,為繼續犯之單純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為列管之第三級毒品,對於人體身心健康與社會秩序危害甚鉅,竟非法持有,又考量持有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非低,本不宜寬貸,暨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衡以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驗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詳如附表檢出成分欄),係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另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均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亦沒收。又送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而扣案如附表編號2 、3 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本件之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扣案之疑似摻毒之咖啡包1 包,未驗出毒品成分,且與本件無關,不予宣告沒收。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件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余銘軒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   量   │   檢出成分   │    鑑驗報告    │
├──┼──────┼───────┼───────┼────────┤
│1   │白色結晶    │壹袋(含包裝袋│含第三級毒品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            │,驗餘淨重34.1│他命成分      │航藥鑑字第105209│
│    │            │232 公克,驗前│              │9Q號毒品鑑定書  │
│    │            │純質淨重34.195│              │                │
│    │            │4公克)       │              │                │
├──┼──────┼───────┼───────┼────────┤
│2   │電子磅秤    │壹臺          │              │                │
├──┼──────┼───────┼───────┼────────┤
│3   │分裝袋      │伍拾個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210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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