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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33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呂政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233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壬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1319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05年度審易字第3087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壬豪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陳壬豪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壬豪所為,均係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而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幫助犯得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生活情況、智識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所造成被害人損害,並兼衡此類幫助詐欺取財案件,實際造成受騙被害人損害之元兇,係詐騙集團份子,而提供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被告,其僅係管理帳戶不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呂政燁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11319號
    被      告  陳壬豪  男  2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壬豪明知將其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極有可能被利用作為
    遂行財產犯罪之工具,竟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
    國104年7月16日前之某日時,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請之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南勢角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密碼等,交付某真實年籍不詳之詐騙
    集團成員,提供該詐騙集團作為實施詐欺犯行時收取被害人
    匯入款項之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於104年6月間致電賴榮輝,自稱其為賴榮輝先前在KTV認
    識之女子「林子萱」,並誆稱發生車禍須賠償對方醫藥費云
    云,要求賴榮輝匯款資助,致賴榮輝陷於錯誤,分別於104
    年7月16日及21日,匯款各新臺幣(下同)1萬元至陳壬豪上
    開中信銀行帳戶內,隨即由該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賴
    榮輝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賴榮輝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    清    單│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陳壬豪於偵查中之│其否認犯行,辯稱名下中信銀│
│    │供述                │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印章│
│    │                    │等均放在家中由其父親陳銘農│
│    │                    │保管,其須領錢時再向陳銘農│
│    │                    │拿取提款卡,領完後會再交還│
│    │                    │陳銘農,嗣該提款卡曾經陳銘│
│    │                    │農折斷,之後其即未再申辦新│
│    │                    │卡云云;惟嗣復改稱提款卡經│
│    │                    │陳銘農折斷後,其曾申請補發│
│    │                    │新卡,之後即放在家中等語,│
│    │                    │前後供述不一,顯係卸責之詞│
│    │                    │。                        │
├──┼──────────┼─────────────┤
│ 2  │告訴人賴榮輝於警詢之│其遭自稱「林子萱」之女子詐│
│    │指訴                │騙陸續匯款提供資助,其中2 │
│    │                    │萬元係匯入被告前開中信銀行│
│    │                    │帳戶之事實。              │
├──┼──────────┼─────────────┤
│ 3  │證人陳銘農於偵查中之│被告4、5年前因就讀學校需要│
│    │證述                │,故申辦上開中信銀行帳戶,│
│    │                    │因時隔已久,其不記得該帳戶│
│    │                    │之存摺、印章及提款卡後來由│
│    │                    │何人保管使用,其間被告曾去│
│    │                    │六福村遊樂園建教班短暫工作│
│    │                    │,之後存摺、提款卡都放在家│
│    │                    │中,約在2年前家裡有整修, │
│    │                    │可能搞丟了,整修前其曾將該│
│    │                    │帳戶之提款卡折斷等事實。  │
├──┼──────────┼─────────────┤
│ 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告訴人賴榮輝於104年7月16日│
│    │申請書代收入收據、中│及21日,先後匯款各1萬元, │
│    │信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合計匯款2萬元至被告前開中 │
│    │易憑證各1紙         │信銀行帳戶之事實。        │
├──┼──────────┼─────────────┤
│ 5  │被告中信銀行帳戶開戶│上開帳戶為被告所申設,且於│
│    │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各│104年7月6日起,即有頻繁之 │
│    │1份                 │款項匯入及提領情形,並經告│
│    │                    │訴人賴榮輝於上揭時間匯款共│
│    │                    │2萬元進入該帳戶等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檢察官         錢義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韋晴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337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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