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2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24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簡于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 年度毒偵字第24482 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以簡
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證據部分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甲○○在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為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同條第5 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二)被告基於一持有毒品犯意而自取得毒品之時起至經警查獲為止,持有行為僅一個,罪名同一,為繼續犯之單純一罪。
(三)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處斷。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附表所示之物為列管之毒品,對於人體身心健康與社會秩序危害甚鉅,竟非法持有,又考量持有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非低,本不宜寬貸,暨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衡以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驗出含有第二、三級毒品成分(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1 之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沒收。另附表編號5 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本件之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又送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5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件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品 名 │數量│ 毒品成分 │ 重 量 │ 備 註 │ ├──┼─────┼──┼───────┼────────────┼────────┤ │1 │橘色不完整│壹顆│(1) │淨重0.77公克,取樣0.60公│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 │藥錠 │ │甲基安非他命(│克鑑驗,驗餘淨重0.17公克│所示之「仙楂片」│ │ │ │ │第二級毒品) │,驗前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 │ │ │ │ │(2) │質淨重約0.01公克,愷他命│ │ │ │ │ │愷他命、微量硝│成分純質淨重約0.01公克 │ │ │ │ │ │甲西泮、芬納西│ │ │ │ │ │ │泮(第三級毒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褐色物質 │壹包│3,4-亞甲基雙氧│毛重2.46公克,淨重1.71公│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甲基卡西酮、微│克,取樣0.73公克鑑驗,驗│所示之「ALOHAI跳│ │ │ │ │量4-甲基甲基卡│餘淨重0.98公克,驗前純質│跳糖」 │ │ │ │ │西酮、微量硝甲│淨重約0.34公克 │ │ │ │ │ │西泮(第三級毒│ │ │ │ │ │ │品) │ │ │ ├──┼─────┼──┼───────┼────────────┼────────┤ │3 │黃色包裝物│陸包│1-(5-氟戊基)│總毛重50.55 公克,總淨重│即扣押物品目錄表│ │ │品 │ │-3- (1-四甲基│41.91 公克,取樣0.70公克│所示之「斯斯維他│ │ │ │ │環丙基甲醯引朵│鑑驗,驗餘總淨重41.21 公│命沖泡飲」 │ │ │ │ │)(第三級毒品│克。 │ │ │ │ │ │) │ │ │ │ │ │ │ │ │ │ ├──┼─────┼──┼───────┼────────────┼────────┤ │4 │白色結晶 │拾柒│愷他命(第三級│總毛重80.4150 公克,總淨│ │ │ │ │包 │毒品) │重75.6400 公克,取樣 │ │ │ │ │ │ │0.0832公克鑑驗,驗餘總淨│ │ │ │ │ │ │重75.5568 公克,驗前總純│ │ │ │ │ │ │質淨重71.3285公克。 │ │ ├──┼─────┼──┼───────┼────────────┼────────┤ │5 │分裝袋 │陸拾│ │ │ │ │ │ │肆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