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51號原 告 張儷鏻 訴訟代理人 黃正淮律師 被 告 陳婉婷 荃鴻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鴻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87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吳元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