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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緝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
    呂寧莉吳元曜陳雯珊

  • 當事人
    蔡政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訴緝字第4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政昌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388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免訴。 理 由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蔡政昌係設於臺北市○○區○○街 000○0 號2 樓之紅珂有限公司(下稱紅珂公司)實際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上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之負責人;詎自民國90年11月至91年11月間,竟與楊日榕(另行通緝)共同基於逃漏稅捐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明知紅珂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113 紙,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902 萬7,854 元,交與如附表一所示之環冠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環冠公司)等16家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前開公司取得虛開統一發票後,即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統一發票共102 紙,金額合計2,865 萬5,887 元,以此法幫助環冠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共計143 萬2,796 元。復明知紅珂公司並無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巧伯帝有限公司等7 家虛設行號營業人進貨之事實,竟自楊日榕處取得上開虛設行號不實統一發票共90紙,金額合計 2,774萬3,055 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同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且應從一重處斷等語。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為95年 7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明定。查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 項,及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不同,修正後刑法所定時效期間較長,表示行為人被追訴之期限較久,自屬對行為人不利,比較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較有利於行為人,本件關於追效權時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則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 三、經查:依公訴意旨,被告經提起公訴所涉較重之罪,係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而被告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4 月20日偵查終結起訴後,於95年5 月8 日繫屬本院,嗣因被告逃匿經傳喚、拘提不到庭,本院遂於95年7 月20日發布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繼續。復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罪法定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追訴權時效為10年,再依刑法第83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及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解釋,本案追訴權之時效期間應加計因通緝而停止之2 年6 月期間,共計12年6 月。惟自公訴人94年12月13日開始偵查,迄95年7 月20日本院發布通緝前,扣除公訴人於95年4 月20日提起公訴至95年 5月8 日繫屬本院之期間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138號解釋,此時追訴權時效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亦應予以加計。是本件被告自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即91年11月15日起算,被告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罪嫌之追訴權時效已於104 年12月6 日完成,依照前開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7646 號、96年度偵字第7601號、96年度偵字第19269 號、97年度偵字第8309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360號移送併辦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等罪嫌案件,因本案業經判決免訴,與函送併辦事實不生裁判上一罪關係,無從由本院併案審理,應予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第2 款、第307 條,刑法施行法第8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吳元曜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附表一:紅珂公司銷項往來公司 ┌──┬────┬─────┬────┬───┬───────┐ │編號│公司名稱│銷 售 額 │稅 額│總件數│備 註 │ ├──┼────┼─────┼────┼───┼───────┤ │1 │環冠公司│1,125,100 │56,255 │6 │ │ ├──┼────┼─────┼────┼───┼───────┤ │2 │新纖工業│25,714 │1,286 │1 │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3 │駿傑營造│15,714 │786 │1 │ │ │ │工程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4 │瑞陞國際│27,000 │1,350 │1 │ │ │ │實業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5 │英屬開曼│43,429 │2,171 │1 │證人陳淑慧證稱│ │ │群島商台│ │ │ │有實際往來,惟│ │ │灣音視股│ │ │ │被告未提出相關│ │ │份有限公│ │ │ │憑證以實其說。│ │ │司台灣分│ │ │ │ │ │ │公司 │ │ │ │ │ ├──┼────┼─────┼────┼───┼───────┤ │6 │誼昌空調│72,953 │3,647 │2 │同上 │ │ │工程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7 │珍采辰有│49,195 │2,460 │2 │同上 │ │ │限公司 │ │ │ │ │ ├──┼────┼─────┼────┼───┼───────┤ │8 │合信有限│459,666 │22,985 │13 │同上 │ │ │公司 │ │ │ │ │ ├──┼────┼─────┼────┼───┼───────┤ │9 │綿春纖維│4,000,000 │200,000 │9 │ │ │ │工業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10 │博文企業│6,257,000 │312,850 │17 │ │ │ │有限公司│ │ │ │ │ ├──┼────┼─────┼────┼───┼───────┤ │11 │新台北國│7,160,000 │358,000 │24 │ │ │ │際服飾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12 │健洲服飾│6,000,000 │300,000 │17 │ │ │ │有限公司│ │ │ │ │ ├──┼────┼─────┼────┼───┼───────┤ │13 │橋鴻企業│1,198,116 │59,906 │1 │ │ │ │有限公司│ │ │ │ │ ├──┼────┼─────┼────┼───┼───────┤ │14 │信洲實業│948,000 │47,400 │3 │ │ │ │有限公司│ │ │ │ │ ├──┼────┼─────┼────┼───┼───────┤ │15 │龍成紡織│1,040,000 │52,000 │3 │同上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16 │弘宇纖維│234,000 │11,700 │1 │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合計│ │29,027,845│1,451,39│113 │ │ └──┴────┴─────┴────┴───┴───────┘ 附表二:紅珂公司進項往來公司(虛設行號公司) ┌──┬────┬─────┬─────┬───┬──────┐ │編號│公司名稱│銷 售 額 │稅 額 │總件數│備 註│ ├──┼────┼─────┼─────┼───┼──────┤ │1 │巧伯帝有│3,543,143 │177,159 │8 │ │ │ │限公司 │ │ │ │ │ ├──┼────┼─────┼─────┼───┼──────┤ │2 │均翊有限│5,512,900 │275,646 │43 │1.均翊公司負│ │ │公司 │ │ │ │責人為被告蔡│ │ │ │ │ │ │政昌妹妹蔡碧│ │ │ │ │ │ │華。 │ │ │ │ │ │ │2.證人陳淑慧│ │ │ │ │ │ │證稱有與均翊│ │ │ │ │ │ │公司往來,惟│ │ │ │ │ │ │被告未提出相│ │ │ │ │ │ │關憑證以實其│ │ │ │ │ │ │說。 │ ├──┼────┼─────┼─────┼───┼──────┤ │3 │連發興企│1,117,162 │55,858 │1 │ │ │ │業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4 │統任實業│3,610,500 │180,525 │10 │ │ │ │有限公司│ │ │ │ │ ├──┼────┼─────┼─────┼───┼──────┤ │5 │力天世紀│434,000 │21,700 │1 │ │ │ │國際實業│ │ │ │ │ │ │有限公司│ │ │ │ │ ├──┼────┼─────┼─────┼───┼──────┤ │6 │普開利企│7,059,500 │354,775 │10 │ │ │ │業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7 │福至興業│6,429,850 │321,495 │17 │ │ │ │有限公司│ │ │ │ │ ├──┼────┼─────┼─────┼───┼──────┤ │合計│ │27,743,055│1,387,158 │9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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