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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570號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呂寧莉陳雯珊吳元曜

原告
王建豐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被告
黃志雄
被告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呂西仁
訴訟代理人
黃捷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
被告
蔡聰文即聚祥企業社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30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36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吳元曜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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