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570號原 告 王建豐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被 告 黃志雄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西仁 訴訟代理人 黃捷琳律師 張玲綺律師 被 告 蔡聰文即聚祥企業社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30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36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