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廖棣儀
- 被告陳順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智易字第4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順遠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 偵續字第65號),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主 文 陳順遠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順遠明知如附表所示之25部影片,分別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環球影城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詎陳順遠仍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視聽著作之犯意,未得上開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3年10月間某日,利用電腦設 備及網際網路,自大陸地區某不詳網頁以BT軟體下載如附件所示之25部視聽著作之電磁紀錄檔案,重製於自己電腦之電子儲存空間,再於104年初透過電腦及網際網路設備連上網 路,將如附件所示之25部視聽著作傳輸至其設立於「隨意窩Xuite」網站中「雅格的影音」個人部落格(網址:http//vlog.xuit e.net/shunyuanl)之電子儲存空間,且提供不特 定人觀看各該影片之密碼,使不特定人得點選連結並輸入密碼後瀏覽如附表所示之25部非法重製之影片,公開傳輸上開視聽著作,而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就上開視聽著作享有之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環球影城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委請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影視基金會提告並訴由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順遠就上開事實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 第27頁反面),核與告訴代理人於警詢時、偵查中指述之情 節相符(見臺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8764號卷,下稱偵查卷,第6頁至第7頁),復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服處回覆單(見偵查卷第8頁)、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影視基金會鑑識 報告(見偵查卷第16至17頁)、查扣物品侵害價值估價表暨檢視報告書(見偵查卷第9頁)、著作權人刑事委任狀暨美 國公證人與我駐美代表處認證書(見偵查卷第79頁至128頁 )、電影情報網站列印資料(見偵查卷第128至142頁、第 144至152頁)、文化部電影片准演執照(見偵查卷第143頁 )、「雅格的影音」部落格影片播放擷取畫面及部落格畫面列印資料(見偵查卷第18頁至78頁背面)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三、按著作權法上所稱「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著作權法上所稱「公開傳輸」者,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者而言,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 、第10款定有明文。而「公開傳輸」以具互動性之電腦或網際網路傳輸型態為其特色,與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等傳統單向傳達著作內容之方式有別,且該條文中所稱「向公眾提供」之要件,並不以利用人確有實際傳輸或接收之舉為必要,只要處於可得傳輸或接收之狀態即為已足(參見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3條立法說明)。查本件 被告陳順遠將附表所示25部視聽著作重製後,上傳至前揭個人部落格網頁,使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該部落格網頁時,得以自行點選觀看該該視聽著作,核其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 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又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參照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本件被告數次持續擅自重製、 公開傳輸如附件所示25部視聽著作之行為,係出於利用個人部落格網頁之名義,為分享影片予網友之同一目的而為,係以單一之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相同地點接續實施非法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舉止,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又被告擅自將25部視聽著作重製並公開傳輸至其部落格,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且侵害數著作財產權法益,為想像競合犯,因被告將25部視聽著作公開傳輸至其部落格,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經由網路瀏覽觀看,其情節較被告單純擅自重製為重,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透過網路方式重製及公開傳輸未獲授權之25部電影視聽著作,不但侵害著作權人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對著作權人所欲表彰之商譽及市場上合理收益造成損害,更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為非是。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表明願與著作權人和解,惟因著作權人不願和解以致被告未能填補其損害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為憑(見本院卷第27頁背面頁),堪認其已有悔意,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本案查獲之未獲授權之電影視聽著作有25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刑法第55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璧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官 廖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 罰金。 附表: ┌──┬────────┬───────────┬───────┐ │編號│中文片名 │英文片名 │權利人 │ ├──┼────────┼───────────┼───────┤ │ 1 │亞歷山大衰到家 │Alexander and the │美商迪士尼企業│ │ │ │Terrible,Horrible,No │股份有限公司 │ │ │ │Good │ │ ├──┼────────┼───────────┼───────┤ │ 2 │大英雄天團 │Big Hero 6 │美商迪士尼企業│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3 │愛在頭七天 │This is where I leave │美商華納兄弟娛│ │ │ │you │樂公司 │ ├──┼────────┼───────────┼───────┤ │ 4 │地心引力 │Gravity │美商華納兄弟娛│ │ │ │ │樂公司 │ ├──┼────────┼───────────┼───────┤ │ 5 │美國狙擊手 │American Sniper │美商華納兄弟娛│ │ │ │ │樂公司 │ ├──┼────────┼───────────┼───────┤ │ 6 │當我們混在一起 │Blended │美商華納兄弟娛│ │ │ │ │樂公司 │ ├──┼────────┼───────────┼───────┤ │ 7 │超能失控 │Chronicle │美商廿世紀福斯│ │ │ │ │影片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8 │鳥人 │Birdman │美商廿世紀福斯│ │ │ │ │影片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9 │即刻救援3 │Taken3 │美商廿世紀福斯│ │ │ │ │影片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10 │博物館經魂夜3 │Night at the Museum: │美商廿世紀福斯│ │ │ │Secret of the tomb │影片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11 │馬達加斯加爆走企│The Penguins of │美商廿世紀福斯│ │ │鵝 │Madagascar │影片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12 │出埃及記:天地王│Exodus: Gods and Kings│美商廿世紀福斯│ │ │者 │ │影片股份有限公│ │ │ │ │司 │ ├──┼────────┼───────────┼───────┤ │ 13 │露西 │Lucy │美商環球影成股│ │ │ │ │份有限公司 │ ├──┼────────┼───────────┼───────┤ │ 14 │永不屈服 │Unbroken │美商環球影成股│ │ │ │ │份有限公司 │ ├──┼────────┼───────────┼───────┤ │ 15 │隔壁的男孩殺過來│The Boy Next Door │美商環球影成股│ │ │ │ │份有限公司 │ ├──┼────────┼───────────┼───────┤ │ 16 │格雷的五十道陰影│Fifty Shades of Grey │美商環球影成股│ │ │ │ │份有限公司 │ ├──┼────────┼───────────┼───────┤ │ 17 │神偷奶爸2 │Despicable Me2 │美商環球影成股│ │ │ │ │份有限公司 │ ├──┼────────┼───────────┼───────┤ │ 18 │玩命關頭7 │Fast & Furious 7 │美商環球影成股│ │ │ │ │份有限公司 │ ├──┼────────┼───────────┼───────┤ │ 19 │愛愛上雲端 │Sex Tape │美商哥倫比亞影│ │ │ │ │片股份有限公司│ ├──┼────────┼───────────┼───────┤ │ 20 │七生有幸 │Seven Pounds │美商哥倫比亞影│ │ │ │ │片股份有限公司│ ├──┼────────┼───────────┼───────┤ │ 21 │決殺令 │Django Unchained │美商哥倫比亞影│ │ │ │ │片股份有限公司│ ├──┼────────┼───────────┼───────┤ │ 22 │哈比人3:五軍之 │The Hobbit:The Battle │美商新線製作股│ │ │戰 │of the Five │份有限公司 │ ├──┼────────┼───────────┼───────┤ │ 23 │海克力士 │Hercules:The Thracian │美商派拉蒙影片│ │ │ │Wars │股份有限公司 │ ├──┼────────┼───────────┼───────┤ │ 24 │變行金剛4:絕跡 │Transformers:Age of │美商派拉蒙影片│ │ │重生 │Extinction │股份有限公司 │ ├──┼────────┼───────────┼───────┤ │ 25 │星際效應 │Interstellar │美商派拉蒙影片│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