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智易字第5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長富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佩珊 選任辯護人 劉志忠律師 被 告 鄭哲昇 蔡佩樺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志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 偵續字第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哲昇、蔡佩樺分別為被告長富國際地產有限公司(下稱長富公司)之總經理、員工,被告鄭哲昇、蔡佩樺均明知「福洋投資(CITY MALL)」影片 (下稱影片A)係告訴人永常鴻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常鴻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影音著作,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公開傳輸及公開播送之,竟仍共同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鄭哲昇於民國103年9月間某日以不詳方式取得「柬埔寨投資環境介紹」影片(下稱影片B)後,交由被告蔡佩樺加註浮水印「ABUNDANCE 長富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字樣,於103年10月1日上傳至 YOUTUBE網站,且於被告長富公司官網上張貼前揭影片之超連結,使不特定人得以直接在 YOUTUBE網站或間接在被告長富公司官網點選收看影片B,以行銷被告長富公司代銷之東埔寨「TIME CENTRE 富海時代廣場」建案,以此重製、公開傳輸及公開播送等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嗣經告訴人於 103年11月間在YOUTUBE網站上發現影片B並點選收看後,發現大部分內容 係剪接自影片A之畫面,且原有「大都會廣場 CITY MALL」字樣遭刪除,「版權所有,禁止複製」、「全案銷售代理:(金邊)豐禾國際」等字樣遭替換成前開「ABUNDANCE 長富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字樣,因認被告鄭哲昇、蔡佩樺俱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及 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長富公司因而涉犯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鄭哲昇、蔡佩樺、長富公司所涉前揭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 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上揭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谷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