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0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陳又珍、兼代表人康海智、被告梅舜蕙、被告陳怡如、王志雄、被告胡文愷、被告郭訓德、被告謝嘉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01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華鑫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淑華 被 告 胡文愷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正次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592號、第12795號),嗣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1年度訴字第324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胡文愷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華鑫電腦有限公司,其廠商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㈠第32行至第34行所載之「胡文愷係華鑫電腦有限公司(下稱華鑫公司)實際負責人,該公司以從事電腦、電器批發零售、資訊服務業為主。」應補充記載為「胡文愷係華鑫電腦有限公司(下稱華鑫公司)實際負責人(華鑫公司登記負責人游淑華,胡文愷之妻,址設:花蓮縣○○鄉○○路0巷0弄00號0樓),該公司以從事電腦 、電器批發零售、資訊服務業為主。胡文愷與康海智於民國93、94年間經友人介紹認識,進而雙方所營之華鑫公司、康佳公司業務上互有往來。」;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之㈡之⒊之第3行至第28行所載之「‧‧‧‧‧‧,陳又珍為避免觀光 處標案由康佳公司得標承作件數過多引發外界質疑,於本標案公告前,提醒康海智若有意得標該案,必需以其他公司之名義得標較妥適,康海智等4人為取得伴手禮案之承作機會 ,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聯絡,由康海智向胡文愷借用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之華鑫電腦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鑫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胡文愷之妻游淑華,設址在花蓮縣○○鄉○○路0巷0弄00號0樓)名義投標,胡文 愷亦基於容許康佳公司借用華鑫公司名義參加投標之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提供華鑫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以下簡稱401報表)公司大小章等投標 所需文件,由康佳公司以華鑫公司名義參與伴手禮案之投標。‧‧‧‧‧‧。嗣於100年8月31日開標日,陳又珍適巧出國,遂由不知情之副處長林政儀主持評選會議,康海智並持事先取得華鑫公司之委託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出席,當日該標案總計有天空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空公司)、華鑫公司2公司參與投標,但天空公司因標封未密封被 判定資格不符,遂由華鑫公司以底價得標。」應更正並補充記載為「‧‧‧‧‧‧康海智因認康佳公司取得觀光事務處政府採購標案件數過多,恐因引起外界不必要質疑,遂於上開伴手禮標案公告之前,與梅舜蕙、陳怡如及王志雄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之犯意聯絡,先由彼等議定『以其他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之形式,得標後仍由康佳公司實際承作』之作法,再由康海智向胡文愷詢及可否借用華鑫電腦有限公司之名義參與上開伴手禮案,胡文愷則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華鑫公司名義參加投標之犯意而應允之,陸續將華鑫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以下簡稱401報表)、華鑫公司 大小章等參與投標所需之文件悉數提供之,並出具『委託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之文件予康佳公司,使康海智本於康佳公司負責人身分,全權代理華鑫公司上開標案之開標、行使減價或比減價之出席並使用華鑫公司印章等事務。康海智再囑由陳怡如傳達上情予不知情之陳又珍,陳怡如遂於 100年8月26日以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傳送簡訊至陳又珍名下門號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應予更正)之行動電話,片面向陳又珍告稱:已將華鑫公司基本資料以寄送至陳又珍名下「0000000@gmail.com」 之電子信箱,雖陳又珍表示不解上開訊息之用意,但陳怡如仍向康海智回報,經康海智表示已有傳達上開訊息即可。嗣於100年8月31日開標日,陳又珍適巧出國,遂由不知情之副處長林政儀主持評選會議,康海智並持事先取得華鑫公司之委託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出席,當日該標案總計有天空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空公司)、華鑫公司2公司 參與投標,但天空公司因標封未密封被判定資格不符,遂由華鑫公司以底價得標。(按:康海智等4人涉犯政府採購法 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嫌,及康佳公司因康海智為 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上開政府採購法之罪而涉犯同法第92條之部分,經本院另以101年度訴字第324號判決審結)」;證據部分增列:被告胡文愷、被告華鑫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淑華於102年7月11日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於91年2月6日修正公布,增定第5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者,亦同。」之規定,並將原條文之第5項改列為第6項,無疑係對借牌投(參)標、陪標行為(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之處罰加以明文規範,旨在強化政府採購制度之防弊功能,禁止廠商製造競爭假象,確保採購制度公平性並維護競爭利益,遂採「行為犯」非以「結果犯」之立法,而不以政府採購標案是否順利決標,或有發生不正確之開標結果為必要。核被告胡文愷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妨害投 標罪;被告華鑫公司部分,因被告胡文愷係被告華鑫公司實際負責人而為其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違反上開政府採購法之罪,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5項規定之罰金刑。爰審酌被告胡文愷無視上開政府採購法 欲達成之立法目的,其所為有害於政府採購機制強調公開透明之公益,兼衡以被告胡文愷並無犯罪前科,甫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之初即坦認本案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考量工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案參與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對於被告華鑫公司科以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罰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政府 採購法第87條第5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刑法第41 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子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字第5522號第12795號被 告 陳又珍 女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現在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黃珊珊律師 張睿文律師 鄭克盛律師 被 告 康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設花蓮縣○○市○○街00○0號0樓 兼 代表 人 康海智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市○○街00巷00號 居花蓮縣○○市○○街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1人 選任辯護人 黃慧萍律師 倪映驊律師 被 告 梅舜蕙 女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市○○○街0巷0號 居花蓮縣○○市○○街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潘兆偉律師 莊涵雯律師 被 告 陳怡如 女 0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花蓮縣○○鄉○○○路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志雄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花蓮縣○○鄉○○○路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曾孝賢律師 張明維律師 賴怡雯律師 被 告 華鑫電腦有限公司 設花蓮縣○○鄉○○路0巷0弄00號0 樓 代 表 人 游淑華 住同上 被 告 胡文愷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花蓮縣○○鄉○○街000○0號 居花蓮縣○○鄉○○路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郭訓德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路000○0號0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律師 林孝甄律師 被 告 謝嘉榮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嘉義縣○○鎮○○路0巷00號 現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郭學廉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康海智、梅舜蕙、王志雄及陳怡如等4人行賄、陳又珍收受 賄賂部分: (一)陳又珍係花蓮縣政府觀光暨公共事務處(以下簡稱觀光事務處)處長(已因本案免職),負責全縣觀光旅遊規劃、開發、管理、行銷宣傳、觀光地區船舶管理、觀光地區遊憩設施及風景區綠美化等業務,觀光處之採購標案自規劃、招標、決標、簽約、履約期間成果報告、驗收、請款、結案等公文簽呈皆須經其簽核後,陳由縣長決行,且以機關首長身分為觀光處各標案當然評選委員並兼任評選會議主席,負責與最優勝廠商議價並宣布得標廠商,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謝嘉榮係經濟部礦務局(以下簡稱礦務局)專員,民國98年間擔任礦務局輔導組技佐,前後負責煤礦輔導、石礦輔導及組內研究計畫草擬、預算編列、涉外業務、礦產權利金核算、礦業報表彙整等業務,99年11月調任該局礦政組專員,負責礦產權利金、礦業權費等行政執行案件催收等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郭訓德係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以下簡稱屏科大)客家文化產業研究所所長及客家產業發展中心主任,於97至100年間擔任客家委員會(原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及客家文化發展中心辦理「六堆客家文化園區『鄉土教育文化藝術活動』」、「2009全球客家文化會議勞務採購案」、「臺灣客家文化中心-苗栗園區委託整體展示規劃暨基本設計及工程督導管理勞務採購案」、「99年度委託維運客家兒童網站勞務採購案」、「委託辦理2010客家桐花祭總體效益與影響評估調查研究勞務採購案」、「六堆嘉年華-第45屆六堆運動會活動宣傳及文宣品編印、配送 勞務採購案」及「2010海外客家社團負責人諮詢會議勞務採購案」等標案評選委員。康海智係康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佳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實際管理公司各項業務,康佳公司以承作政府資訊網路、產業輔導及行銷採購案為主要業務,康海智配偶梅舜蕙係康佳公司董事兼業務經理;陳怡如係康佳公司董事,陳怡如配偶王志雄係康佳公司財務長並實際負責會計、出納業務;胡文愷係華鑫電腦有限公司(下稱華鑫公司)實際負責人,該公司以從事電腦、電器批發零售、資訊服務業為主。 (二)康海智有感於康佳公司所提供之廣告企劃、多媒體製作、網站建置等勞務服務,本質上即存在因人而異之主觀期待與認知差異,再加上過去承作政府機關標案之經驗,經常在履約過程中與承辦公務人員就執行事項或工作成果發生期待與認知上歧見,進而影響到履約進度、工程款之支付以及履約保證金發還之時間,甚至因履約時程延宕遭處以違約金或罰鍰,且康佳公司為花蓮縣在地公司,投標花蓮縣政府觀光事務處多數標案,為期順利承作觀光事務處標案,因而決意與觀光事務處公務人員維持良好關係。嗣王志雄、陳怡如於99年5月間遷址至花蓮縣○○鄉○○村○ ○○號00巷00號,得知陳又珍亦住居在同社區即花蓮縣○○鄉○○村○○○號00巷00號,陳怡如因而與陳又珍結識並時常聯絡。康海智得知王志雄夫妻與陳又珍之鄰居關係後,即透過陳怡如向陳又珍表示若能協助康佳公司所標得承作之觀光事務處標案順利進行,康佳公司願意支付總工程款項之一成,因而陳怡如於6、7月某日,在其社區附近之花蓮縣○○鄉○○村○○○號00巷台開會館,向陳又珍表達前開行賄之意,陳又珍亦應允之。康海智、梅舜蕙、王志雄、陳怡如(下稱康海智等4人)遂基於共同行賄之 犯意聯絡,約定若該勞務採購標案之金額非鉅,則由王志雄在康佳公司得標觀光事務處之標案後,即以業務費名義,自康佳公司在兆豐銀行花蓮分行之帳號00000000000帳 戶匯款該標案金額之10%至王志雄或陳怡如在兆豐銀行花 蓮分行之帳戶,再由王志雄或陳怡如提領,若該採勞務採購標案之金額過鉅,則分為得標時、工程款撥付時前後二次支付;最後再由陳怡如與陳又珍相約在陳怡如住處(花蓮縣○○鄉○○○路00巷000號)欣賞照片或聊天,或相 約在陳又珍位在花蓮縣○○鄉○○村○○○號00巷00號住處討論新家裝潢燈飾,或在其他公共場所見面餐敘之機會,由陳怡如將賄款現金以牛皮紙裝交付予陳又珍。嗣後康佳公司於標得觀光事務處如附表編號1~6之標案後,康海 智等4人確實依上述與陳又珍之期約約定交付賄賂與陳又 珍,陳又珍亦基於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之。康海智等4人 與陳又珍犯行分述如下: 1.附表編號1所示之標案(以下簡稱旅遊網站案): 本標案主要是康佳公司幫觀光事務處作網站建置、資訊服務及行動導覽服務,而整個網站呈現之形式需由陳又珍裁示,無法單憑科長或承辦人單獨決定,因此康佳公司必需在與陳又珍多次討論,方知其所期望之網站呈現形式,若陳又珍遲不定案,專案就無法繼續執行。康海智等4人因 而決定由陳怡如於100年4月15日,在陳又珍位在花蓮縣○○鄉○○○號00巷00號車庫,交付新台幣(下同)15萬元賄款予陳又珍(惟此時因貪污治罪條例尚未就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為規範,故康海智等4人就本標案之行賄行為 尚不構成犯罪),陳又珍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犯意收受之。嗣本標案於100年10月17日驗收,同年11月28 日經花蓮縣政府撥款0000000元。 2.附表編號2、4、5、6之標案 (1)附表編號2所示之標案(以下簡稱精彩100案): 主要是康佳公司應製作花蓮觀光護照手冊、花蓮美食地圖手冊、花蓮觀光地圖摺頁、明信片、摺頁展示架、中英文版DVD製作壓片等多項給付標的,然價金係採一次給付之 總包價法,必需所有成品驗收完成才能付款,然此種設計成果之具體表現本即存在主觀評價,必需由康佳公司與陳又珍充分溝通方能得悉其主觀想法,因而康海智等4人認 有行賄陳又珍之必要。 (2)附表編號4所示之標案(以下簡稱經典民宿案): 主要是康佳公司應為民宿產業之調查研議、輔導診斷、人才培育、整合加值(包含經典民宿伴手禮包裝、旅遊服務媒合作業)、整合行銷(電子商務服務、APP行動導覽系 統設計),本標案因履約期間長達3年,共分4階段進行,康佳公司已進行至第1階段,然在後續3階段之執行中各工項是否被業主(即觀光事務處)肯定,以及完工進度百分比之認定,均有賴陳又珍決定,因而康海智等4人認有行 賄陳又珍之必要。 (3)附表編號6所示之標案(以下簡稱七星潭公共設施案): 本標案係由良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良友公司)設計監造,民儒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儒公司)施工,但就其中景觀攝影機、監視攝影機及光纖設備之施作,係由民儒公司再分包予康佳公司承作。雖然本標案是民儒公司請款,但若越早撥款予民儒公司,則康佳公司也能越早領得款項,因而康海智等4人認有行賄陳又珍之必要。 (4)康海智等4人共同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之行賄犯 意聯絡,對於附表編號2(以下簡稱精彩100案)、編號4 (以下簡稱經典民宿案)、編號5(以下簡稱國土資訊系 統資料庫建置案)、編號6(以下簡七星潭公共設施案) 所示之標案(各該標案公告日、開標日及預算金額均如附表),其中因編號2精彩100案之標案金額較鉅,故康海智等4人決意區分為前金、後謝先後2次支付賄賂,其餘3標 案仍為1次支付。因而由如附表所示交付人於如附表所示 交付日期,在如附表所示交付地點,交付如附表所示賄賂與陳又珍,陳又珍亦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之。嗣各標案除了編號5之國土資訊系統資料庫建置案尚 未結案外,其餘標案均已於附表所示時間順利驗收、撥款。 3.附表編號3所示之標案(以下簡稱伴手禮案) 本標案是由得標廠商就伴手禮徵選活動提出整體規劃及執行,包括策劃遴選活動,舉辦記者會及頒獎典禮及廣告宣傳(包括網路、社群行銷、宣傳品印製等等)等等,陳又珍為避免觀光處標案由康佳公司得標承作件數過多引發外界質疑,於本標案公告前,提醒康海智若有意得標該案,必需以其他公司之名義得標較妥適,康海智等4人為取得 伴手禮案之承作機會,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聯絡,由康海智向胡文愷借用其擔任實際負責人之華鑫電腦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鑫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胡文愷之妻游淑華,設址在花蓮縣○○鄉○○路0巷0弄00號0樓)名義投標,胡文愷亦基於容許康佳公司借用 華鑫公司名義參加投標之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意,提供華鑫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以下簡稱401報表)公司大小章等投標所需文件,由康佳公 司以華鑫公司名義參與伴手禮案之投標。康海智再囑由陳怡如告知陳又珍康佳公司實際上將以華鑫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之情,陳怡如因而於100年8月26日以其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傳簡訊予陳又珍之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表示已經將華鑫公司之基本資料以電子郵件寄送至陳又珍之帳號ca87061@gmail.com 信箱,雖陳又珍佯裝不知陳怡如所指何事,然陳怡如與康海智均認為既已將借牌訊息轉達予陳又珍,即不作多想。嗣於100年8月31日開標日,陳又珍適巧出國,遂由不知情之副處長林政儀主持評選會議,康海智並持事先取得華鑫公司之委託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出席,當日該標案總計有天空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空公司)、華鑫公司2公司參與投標,但天空公 司因標封未密封被判定資格不符,遂由華鑫公司以底價得標。陳又珍明知本標案雖由華鑫公司得標,惟實際上將由康佳公司承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第50條: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借用他人名義投標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然因康海智等4人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之行賄犯意聯絡 ,由如附表3所示交付人於如附表所示交付日期,在如附 表所示交付地點,交付如附表所示賄賂與陳又珍,陳又珍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犯意在當場收受之,因而未予撤銷決標、終止或解除契約,反而於康海智赴歷次赴觀光事務處作簡報說明、舉行記者會及頒獎典禮,陳又珍均在場並默許之,最後亦使康佳公司順利驗收。花蓮縣政府因此於101年1月11日撥款199萬8千元予華鑫公司,華鑫公司再分別於同年1月16日、同年月18日分別匯還189萬8千元 、4762元予康佳公司。 4.總計陳又珍基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而收受如附表編號1、2、4、5、6等所示標案共計164萬8千元,以及 iphone手機1支之賄賂;而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 ,而收受如附表編號3所示標案共計20萬元。 二、郭訓德與謝嘉榮共同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 (一)郭訓德除以屏科大名義承作政府單位研究案或標案外,同時與康佳公司、威信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信公司)、定遠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定遠公司)等多家廠商合作參與政府相關標案;郭訓德前於花蓮大漢技術學院任職時,因業務上需要認識康佳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康海智及梅舜蕙。又郭訓德、謝嘉榮曾為成功大學同學,且郭訓德曾以屏科大名義承作礦務局相關標案,故兩人平日時有往來,且謝嘉榮因經濟狀況未佳,每有金錢需求,亦都向郭訓德借款;金元中係定遠公司負責人,莊曜誠係定遠公司員工,負責業務工作,該公司主要以資訊軟體及資訊處理服務業為主,謝嘉榮與莊曜誠因業務熟識,謝嘉榮並介紹郭訓德與莊曜誠認識,進而合作礦務局標案。 (二)礦務局於98年3月19日公告以限制性招標辦理「國土礦業 資料倉儲整合平台建置及推廣計畫」案(以下簡稱國土礦業推廣計劃),預算金額175萬元,並於公告資料附註「 本次投標以98、99、100年3年度為標的,98年預算新臺幣175萬5,000元整,99及100年度預估各為新臺幣175萬 5,000元整」,嗣標案於98年8月31日開標,僅有定遠公司投標,經評選委員評選由定遠公司以172萬元得標,之後 「99年度委辦計畫『國土礦業資料倉儲整合平台建置及推廣計畫(2/3)』採購案」(預算173萬元)及「100年度 委辦計畫『國土礦業資料倉儲整合平台建置及推廣計畫 (3/3)』採購案」(預算221萬2,000元)亦由定遠公司 分別於99年2月8日、100年2月15日以170萬元及218萬元得標。上述3期標案均由莊曜誠向礦務局輔導組提案簡報, 獲該局認可後向經濟部報准,並指定該局輔導組謝嘉榮為承辦人,辦理後續建案及招標等窗口事宜。第1期標案招 標前,因標案工作項目內容關於礦業資料標準部分,需專家學者協助,故謝嘉榮即介紹郭訓德與莊曜誠認識,並促成定遠公司與郭訓德在上述標案中之合作。定遠公司於備標期間,郭訓德因慮及謝嘉榮自94年、95年期間起陸續向其借支之款項遲未清償,為求獲償,遂主動向謝嘉榮提議,由渠出面代向定遠公司要求賄賂,定遠公司所支付賄款除部分折抵債務外,若尚有剩餘則另行交付,謝嘉榮亦應允之,並承諾將使前開標案自開標至撥款均能順利進行。郭訓德遂將前開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之意向莊曜誠傳達,並佯稱自己與定遠公司每年各交付5萬元予謝嘉榮,以誘 使定遠公司心甘情願支付賄款,莊曜誠經請示定遠數位公司負責人金元中後,金元中為使定遠公司順利取得並完成上述標案,遂勉為其難同意,因而定遠公司依約於98年11月26日、99年2月11日、99年5月4日、99年9月14日、100 年1月6日自該公司台新商業銀行古亭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內提領2萬5千元,並於當日交付郭訓德,由其再轉交謝嘉榮,共計郭訓德、謝嘉榮共同自定遠公司收取賄款12萬5,000元,惟全數經抵充謝嘉榮所積欠債務。另謝嘉榮 有於98年間2次自郭訓德處領取每次約1萬元賄款、99年間有1次自郭訓德處取得1萬賄款。嗣因為謝嘉榮於99年11月間,調任礦務局礦政組,故前開國土礦業推廣計劃已非其承辦,定遠公司因而拒絕再支付謝嘉榮之款項,直至100 年5月間謝嘉榮因99年度綜合所得稅尚應繳納3萬餘元稅款,遂電請郭訓德代向莊曜誠索取前述尚未支付之賄款,莊曜誠原以謝嘉榮已調離該職務為由拒絕,但郭訓德以「以後還有配合機會」為由說服,最後由郭、莊2人各支付 5,000元,並統由郭訓德將賄款1萬元匯予謝嘉榮之郵局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綜上,謝嘉榮、郭訓德共同因上述3期標案獲取16萬元5千元之賄賂款項(定遠公司12萬5千元+郭訓德自付3次1萬元(共3萬元)+補繳稅款時1萬元 ),郭訓德則從中獲償債務12萬5,000元。 三、郭訓德詐欺康佳公司之部分: (一)康佳公司欲參與投標客家委員會「委託辦理99年度至100 年度臺灣客家特色產業輔導設計勞務採購案」(以下簡稱客委會勞務採購案),郭訓德明知渠並無行賄相關公務員之管道及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康海智佯稱若以本案得標金額之1成行賄評選委員,將能使康佳公司 標得本案並使標案順利進行,康海智見郭訓德與客委會官員關係良好,且亦擔任諸多標案之評委員,因而信以為真而允諾支付,因而囑由王志雄先後分次各匯款225萬4,000元及96萬6,000元,共322萬元至梅舜蕙在兆豐銀行花蓮分行之00000000000帳戶,再由梅舜蕙提領現金後,先由康 海智於99年4月間某日在康佳公司,交付現金80餘萬元; 再由梅舜蕙於7月16日,在桃園火車站旁之麥當勞,交付 現金240萬元。惟郭訓德取得上述二筆款項後,未依約交 付客委會人員,反而存入其所使用之配偶陳秀珠、陳建中、陳愷徽及謝嘉忠等人郵局帳戶內,再轉存入自己帳戶提領花用。 (二)康佳公司為順利取得花蓮縣政府觀光事務處之精彩100標 案,除了先行賄該處處長陳又珍外(即前開犯罪事實一 、(二)2.),嗣於開標日評選委員評選前,見與郭訓 德認識之黃尹鏗亦為標案評選委員,遂央求郭訓德代為向黃尹鏗行賄,郭訓德明知自己無法代為行賄,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佯允諾之,並與康海智在電話中以「買車票」作為行賄之暗語。嗣康佳公司以456 萬元標得本案,郭訓德向康海智表示需要「6張車票」(即6萬元賄款之意),康海智因而信以為真,囑由王志雄於100年7月28日自康佳公司設於兆豐商業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帳戶內匯 出6萬元(含匯費15元,共匯出6萬15元)至郭訓德使用之陳建中設於高雄站後郵局00000000000000帳戶內,該款項入帳後,郭訓德隨即提領自行花用。(另郭訓德違反稅捐稽徵法、詐領標案研究經費之部分另行追加起訴)。 四、案經康佳公司告訴暨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供述證據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號│ │ │├─┼────────┼───────────────┤│ 1│被告陳又珍之供述│1.否認自康佳公司或被告陳怡如收││ │ │ 受賄賂之事實。 ││ │ │2.觀光事務處之標案由科長上簽經││ │ │ 伊審核後,由縣長或副縣長決行││ │ │ 。在決標前會將標案之底價上簽││ │ │ 給縣長並彌封,直到評選結束才││ │ │ 打開封套,與最優良廠商議價,││ │ │ 若廠商之價格低於或等同於底價││ │ │ ,就會決標。決標後廠商在承作││ │ │ 過程中,必需作期中、期末報告││ │ │ ,以報告執行進度,該審查會議││ │ │ 由該科科長召集處內同仁,由伊││ │ │ 或副處長主持。最後工程款之撥││ │ │ 付是由觀光事務處上簽給財政處││ │ │ 、主計處,等其等意見回來後,││ │ │ 觀光事務處再上綜簽並彙整各處││ │ │ 意見給一層,即縣長、副縣長、││ │ │ 秘書長,最後由財政處撥款。 ││ │ │3.附表所示之標案係由康佳公司承││ │ │ 作,其中編號3之伴手禮案伊一 ││ │ │ 直以為是康佳公司承作,來開會││ │ │ 討論的都是被告康海智,伊也有││ │ │ 參加康佳公司負責舉辦之記者會││ │ │ 及頒獎典禮。 ││ │ │4.經提示之通訊監察錄音均為伊與││ │ │ 被告陳怡如之對話,且錄音與譯││ │ │ 文相符。對話中若伊與被告陳怡││ │ │ 如有相約見面,均為真實,但伊││ │ │ 未曾收受賄款。 ││ │ │5.伊若有去被告陳怡如家,假如她││ │ │ 有電腦中照片或其他東西要給伊││ │ │ 看,兩人會先去她書房,若是被││ │ │ 告王志雄、被告康海智也在時,││ │ │ 都是在餐桌聊天。 ││ │ │6.伊擔任觀光事務處處長每月月薪││ │ │ 約10萬餘元,另伊在花蓮空中學││ │ │ 院、觀光學院有教書,每月會多││ │ │ 約4萬餘元之收入。伊於99年在 ││ │ │ 花蓮買屋,有向花蓮第一信用合││ │ │ 作社貸款600餘萬元,每月償還 ││ │ │ 3萬元,目前已償還1年多。 │├─┼────────┼───────────────┤│2 │被告康海智於台北│全部犯罪事實。 ││ │市調查處及本署偵│一、被告康海智等4人行賄被告陳 ││ │訊時之自白及證述│ 又珍、被告陳又珍收受賄賂部││ │ │ 分: ││ │ │1.康佳公司從事多媒體網路設置、││ │ │ 導覽系統及活動行銷業務,伊是││ │ │ 負責人,康佳公司承作花蓮縣政││ │ │ 府觀光事務處很多標案,因為被││ │ │ 告陳怡如與處長陳又珍是鄰居,││ │ │ 伊透過被告陳怡如向被告陳又珍││ │ │ 表示希望可以有合作機會,被告││ │ │ 陳又珍承諾願意幫助康佳公司承││ │ │ 作標案,但要給她5~10%回扣。 ││ │ │2.⑴旅遊網站案之標案金額為150 ││ │ │ 萬元,有給被告陳又珍一成15萬││ │ │ 元,是1次給的。 ││ │ │ ⑵本標案分成專案啟動會議、期││ │ │ 初、期中及期末報告,除了此4 ││ │ │ 次會議外,尚有多次小組討論。││ │ │ 本標案康佳公司是幫觀光事務處││ │ │ 作站首頁設計,整個網站呈現之││ │ │ 形式是需要被告陳又珍裁示的,││ │ │ 科長或承辦人沒有決定權,所以││ │ │ 若處長遲不定案,專案就無法繼││ │ │ 續執行。 ││ │ │3.⑴精彩100案之得標金額是456萬││ │ │ 元,是分兩次,即成案及結案各││ │ │ 支付22萬8千元予被告陳又珍。 ││ │ │ ⑵本標案分成期初、期中及期末││ │ │ 報告3次,多次將手用及影片之 ││ │ │ 半成品提送審查。本案價金採總││ │ │ 包價法,需所有成品驗收完成才││ │ │ 能一次付款,若審查不過則有違││ │ │ 約罰款,然審查多為主觀認定,││ │ │ 若審查不過我們也只能不斷修改││ │ │ 。 ││ │ │ ⑶本標案康佳公司製作之「花蓮││ │ │ go趣way」DVD,先後4次依據業 ││ │ │ 主(即觀光事務處)意見修改,││ │ │ 然經修改後的版本仍有部分擷取││ │ │ 原先修正前版本的之設計內容,││ │ │ 故此種設計成果之具體表現是否││ │ │ 符合原先業主之抽象想法,本即││ │ │ 存在製作者與審查者之間認知之││ │ │ 差異性,需要充分溝通協調以取││ │ │ 得共識,也是伊希望與被告陳又││ │ │ 珍取得友好關係之原因。 ││ │ │4.⑴伴手禮案是被告陳又珍主動提││ │ │ 出的,為了替花蓮伴手禮業者推││ │ │ 廣,她同時也提醒因為康佳公司││ │ │ 得標太多,如果想要承作本案,││ │ │ 必需換個名字,也就是借別人的││ │ │ 牌來作。伊於是找了朋友把他的││ │ │ 華鑫公司借牌我們用,以華鑫公││ │ │ 司名義得標,並由被告陳怡如告││ │ │ 知被告陳又珍。本標案有給被告││ │ │ 陳又珍20萬元賄款,是1次給的 ││ │ │ 。 ││ │ │ ⑵本標案也是採總包價法給付,││ │ │ 只有一些細微地方被要求修正,││ │ │ 在手冊設計及活動網站之呈現方││ │ │ 式,都是一次審查過關。又本案││ │ │ 付款時間適逢年底關帳,縣府方││ │ │ 面在關帳前順利撥款,致伊資金││ │ │ 週轉沒有困難。 ││ │ │5.⑴經典民宿案是伊發現經濟部中││ │ │ 小事業處有相關經費可以供地方││ │ │ 政府申請補助,就直接詢問被告││ │ │ 陳又珍,後來就以花蓮縣政府名││ │ │ 義申請,該案金額為1500萬元,││ │ │ 由康佳公司承作。因本案成本過││ │ │ 高工期又長,所以與被告陳又珍││ │ │ 約定僅支付得標金額之5%即75萬││ │ │ 。於101年2月第1期款375萬元撥││ │ │ 付下來後,伊因為就後續事宜要││ │ │ 請教被告陳又珍,就約在被告陳││ │ │ 怡如家見面,被告陳怡如在被告││ │ │ 陳又珍來了後,就帶她到書房,││ │ │ 將該75萬元交付,伊與被告王志││ │ │ 雄則在餐桌聊天,等被告陳又珍││ │ │ 從書房出來後,伊再請教她後執││ │ │ 行方式,之後被告陳又珍即離開││ │ │ 。 ││ │ │ ⑵本標案共分4階段,目前僅進 ││ │ │ 行至第1期,並已領得第1 期工 ││ │ │ 程款,但在後續之執行中各工項││ │ │ 之數量是否被業主(即觀光事務││ │ │ 處)肯定,例如伊調查100家民 ││ │ │ 宿業者,業主可能認為還不夠,││ │ │ 這就會增加很多工作內容及成本││ │ │ ,還有完成進度百分比之提送,││ │ │ 也是以縣府認定準,所以伊認為││ │ │ 有行賄被告陳又珍之必要。 ││ │ │6.⑴七星潭公共設施工程案是由良││ │ │ 友公司設計監造,民儒公司負責││ │ │ 施工,康佳公司是民儒公司之下││ │ │ 包廠商,負責其中景觀攝影機、││ │ │ 監視攝影機及光纖設備之施作,││ │ │ 金額約380萬元,但其中180萬元││ │ │ 要再分包給硬體廠商,等於康佳││ │ │ 公司實拿200萬元。本標案伊有 ││ │ │ 請被告陳怡如找被告陳又珍討論││ │ │ 監視設備之施件方式,但因康佳││ │ │ 公司只是下包,就表示給她20萬││ │ │ 元,她也沒有意見。但該筆賄款││ │ │ 是連同另案國土資訊系統資料庫││ │ │ 建置案,該標案金額為92萬元,││ │ │ 一成賄款為9萬2千元,所以一併││ │ │ 支付被告陳又珍29萬2千元。 ││ │ │ ⑵本標案雖然是民儒公司請款,││ │ │ 但撥款越快,康佳公司也能越快││ │ │ 拿到款項,而且也不希望被告陳││ │ │ 又珍覺得伊有隱瞞,也為了其他││ │ │ 承作標案進行順利,所以決定仍││ │ │ 有行賄必要。 ││ │ │7.在康佳公司電腦內之明細分類帳││ │ │ 都是被告王志雄記載的,內容均││ │ │ 實在。 ││ │ │8.康佳公司是花蓮在地公司,有很││ │ │ 多在地資源,且實力堅強,對於││ │ │ 標案之得標並不困難,但難在於││ │ │ 得標後的審查過程,必需不定期││ │ │ 陳報草稿、版型,因為這些標案││ │ │ 之審查都是很主觀的,為了後續││ │ │ 審查順利進行,也包括請款不要││ │ │ 遲延,所以伊決定行賄被告陳又││ │ │ 珍。 ││ │ │9.在縣政府時因為被告陳又珍工作││ │ │ 忙碌,情緒起伏比較大,所以伊││ │ │ 選擇私下她比較不忙碌時,利用││ │ │ 被告陳怡如在住處交付賄款之機││ │ │ 會,可和被告陳又珍先討論好,││ │ │ 可知道她的想法。 ││ │ │10.若選擇在被告陳怡如家交付賄 ││ │ │ 款,其流程是被告陳又珍進門 ││ │ │ 後先到被告陳怡如書房,伊與 ││ │ │ 被告王志雄則在餐桌聊天,她 ││ │ │ 們進房時間不長,約在幾分鐘 ││ │ │ 以內,而且進房後馬上關門。 ││ │ │ 通常是被告陳怡如會叫被告陳 ││ │ │ 又珍進來看看照片或聊天,會 ││ │ │ 很殷勤。 ││ │ │11.伊與被告王志雄、陳怡如等股 ││ │ │ 東就是一家人一樣,沒有發生 ││ │ │ 過糾紛。每次被告陳怡如要交 ││ │ │ 付賄款給被告陳又珍,若適巧 ││ │ │ 伊也有標案之問題要與之討論 ││ │ │ ,就決定約在陳怡如住處交付 ││ │ │ 賄款。 ││ │ │二、被告郭訓德詐欺部分 ││ │ │1.在花蓮觀光事務處之精彩100標 ││ │ │ 案中,伊看到白頭髮之評審委員││ │ │ 黃尹鏗,因而請被告郭訓德代為││ │ │ 表示行賄之意,被告郭訓德與伊││ │ │ 在電話中以「買車票」代表行賄││ │ │ 、「1張車票」即指1萬元賄款。││ │ │ 之後康佳公司順利標得該案,伊││ │ │ 因而依被告郭訓德指示,將欲轉││ │ │ 交予評選委員之6萬元賄款,匯 ││ │ │ 至被告郭訓德指定之陳建中帳戶││ │ │ 。 ││ │ │2.經提示伊與被告郭訓德之通聯譯││ │ │ 文,伊有表示車票也要給「長輩││ │ │ 」「10節」,該名長輩即指被告││ │ │ 陳又珍,10節即表示給她10%之 ││ │ │ 意。 ││ │ │3.在客委會之勞務採購案中,被告││ │ │ 郭訓德提及他與客委會關係良好││ │ │ ,若康佳公司願意提供標案金額││ │ │ 之一成約322萬元給他,他可以 ││ │ │ 去打點客委會之承辦人員,伊因││ │ │ 而信以為真,囑由被告王志雄以││ │ │ 業務費名費分兩次出帳,一次由││ │ │ 伊交付,另一次由被告梅舜蕙當││ │ │ 面交付。 ││ │ │4.該二筆交付予被告郭訓德的錢,││ │ │ 和伊向他購買花蓮縣建興街59巷││ │ │ 13號之房屋沒有關係,伊從來沒││ │ │ 有說過要把錢轉為購屋款,康佳││ │ │ 公司是遭被告郭訓德詐欺。 │├─┼────────┼───────────────┤│3 │被告梅舜蕙於台北│一、被告康海智等4人行賄、被告 ││ │市調查處及本署偵│ 陳又珍收受賄賂部分: ││ │訊時之自白及證述│1.伊擔任業務經理,負責專案溝通││ │ │ 及簡報等行政事務支援,協助配││ │ │ 偶即被告康海智處理公司大小事││ │ │ 宜,也有做簡報。 ││ │ │2.康佳公司之實力很強,在花蓮也││ │ │ 沒有同性質公司為競爭對手,但││ │ │ 過去在公家機關承作案子吃過很││ │ │ 多虧,可能看承辦公務員或長官││ │ │ 當天的心情,就要求康佳公司重││ │ │ 做,所以只想求案子好做不要刁││ │ │ 難,不要反反覆覆,我們做設計││ │ │ 的最反覆。 ││ │ │3.如附表所示標案,均由康佳公司││ │ │ 得標承作。被告康海智會透過被││ │ │ 告陳怡如去找被告陳又珍,也是││ │ │ 希望了解招標單位的需求,因為││ │ │ 這些標案都是設計統包案,很多││ │ │ 是很主觀的意見。例如附表之伴││ │ │ 手禮案原本契約有約定康佳公司││ │ │ 要辦幾場記者會或媒體廣告宣傳││ │ │ ,但後來承辦人又說長官希望能││ │ │ 辦大一點,致康佳公司之支出又││ │ │ 增加,伊雖有支付賄款,也覺得││ │ │ 無奈。但其他旅遊網站案、七星││ │ │ 潭公共工程案,因為康佳公司做││ │ │ 得很好,也沒有什麼可挑剔的。││ │ │4.附表編號3之伴手禮案,係被告 ││ │ │ 康海智提議向華鑫公司借牌投標││ │ │ ,因為康佳公司和觀光處接太多││ │ │ 案子,怕觀感不好,所以借牌。││ │ │ 康佳公司開承攬金額8成款項發 ││ │ │ 票給華鑫公司,華鑫公司再將款││ │ │ 項扣掉5%稅金匯還給康佳公司。││ │ │5.伊認識華鑫公司實際負責人即被││ │ │ 告胡文愷,伊有叫證人胡靜宜去││ │ │ 華鑫公司拿大小章。 ││ │ │二、被告郭訓德詐欺部分: ││ │ │1.被告郭訓德是康佳公司得標承作││ │ │ 客委會勞務採購案之專案顧問。││ │ │2.康佳公司在兆豐銀行花蓮分行之││ │ │ 帳號0000000000帳戶曾分別匯款││ │ │ 225萬4千元、96萬6千元至伊在 ││ │ │ 兆豐銀行花蓮分行之帳戶,伊再││ │ │ 提領交給被告郭訓德,但詳細情││ │ │ 節已記不得了。 ││ │ │3.伊和被告康海智於99年底,以 ││ │ │ 570萬代價,向被告郭訓德購買 ││ │ │ 位在花蓮縣○○街00巷00號之房││ │ │ 屋。伊有向銀行貸款500萬元, ││ │ │ 另外再向被告郭訓德借款30萬元││ │ │ ,連同前開70萬元購屋款,總計││ │ │ 欠被告郭訓德100萬元。因而與 ││ │ │ 被告郭訓德協議,每月償還2萬 ││ │ │ 元,年終再償還10萬元,伊自99││ │ │ 年10月起按前約定償還,迄今已││ │ │ 償還一半左右。但伊從來沒有聽││ │ │ 被告郭訓德說過要以伊和康海智││ │ │ 因客委會採購案交付之金錢,轉││ │ │ 為購屋款。 │├─┼────────┼───────────────┤│4 │被告王志雄於台北│全部犯罪事實。 ││ │市調查處及本署偵│一、被告康海智等4人行賄及被告 ││ │訊時之自白及證述│ 陳又珍收受賄賂罪部分: ││ │ │1.康佳公司從事多媒體網路設置業││ │ │ 務,伊是康佳公司財務長,負責││ │ │ 財務會計工作,平日資金調度亦││ │ │ 由伊負責,公司銀行存摺印章亦││ │ │ 由伊保管。康佳公司資本額是10││ │ │ 00萬元,伊與妻陳怡如共同投資││ │ │ 約290萬元,負責人康海智投資 ││ │ │ 320萬元左右。 ││ │ │2.康佳公司因為以前承作公家機關││ │ │ 案子,經常被刁難因此賠了很多││ │ │ 錢,在承作花蓮縣政府標案時,││ │ │ 有透過觀光事務處處長陳又珍做││ │ │ 公關。因為伊與被告陳又珍是鄰││ │ │ 居,在偶然機會下,伊太太陳怡││ │ │ 如與被告陳又珍提到希望大家有││ │ │ 機會可以合作,被告陳又珍表示││ │ │ 會協助康佳公司,並由康佳公司││ │ │ 以標案金額之一成作為謝禮。 ││ │ │3.附表所示之旅遊網站案、精彩 ││ │ │ 100案、伴手禮案、經典民宿案 ││ │ │ 、國土資訊系統資料庫建置案、││ │ │ 七星潭公共設施工程案支付給被││ │ │ 告陳又珍之公關費,伊係先以業││ │ │ 務費名義出帳,將錢轉入伊或被││ │ │ 告陳怡如帳戶後,當日再由伊或││ │ │ 被告陳怡如提現,再由被告陳怡││ │ │ 如打電話約被告陳又珍見面或吃││ │ │ 飯,她們碰面時,被告陳怡如會││ │ │ 將錢交付。原則上案子一標到,││ │ │ 若是金額小的,一標到就給被告││ │ │ 陳又珍錢,但像經典民宿金額大││ │ │ 的,要等工程款撥下來才會支付││ │ │ ,伊都是聽被告康海智指示要給││ │ │ 錢才會出帳。 ││ │ │4.在康佳公司扣到之明細分類帳是││ │ │ 由伊在辦公室電腦列印出來的,││ │ │ ,是由伊載入電腦會計系統所製││ │ │ 作。 ││ │ │5.旅遊網站案係於100年4月15日以││ │ │ 業務費用名義支出15萬元,匯至││ │ │ 被告陳怡如帳戶。 ││ │ │6.精彩100案係分別於100年7月14 ││ │ │ 日、101年1月11日以業務費用名││ │ │ 義出帳22萬8千元、提領現金交 ││ │ │ 給被告陳怡如。 ││ │ │7.伴手禮案係於100年9月23日以業││ │ │ 務費名義支出10萬元,匯入伊兆││ │ │ 豐銀行帳戶,同日伊再領該10萬││ │ │ 元給陳怡如。後來於10月11日伊││ │ │ 再領10萬元給被告陳怡如,所以││ │ │ 共計20萬元。伊記得有幾筆賄款││ │ │ 是伊提領後隔了幾天被告陳怡如││ │ │ 才交給被告陳又珍。 ││ │ │8.經典民宿案因為工時達3年經協 ││ │ │ 調後康佳公司支付0.5成,因而 ││ │ │ 伊於101年2月24日以業務費名義││ │ │ 支出75萬,匯至被告陳怡如帳戶││ │ │ 。這次是伊載被告陳怡如去領她││ │ │ 自己帳戶的錢,因為無法停車所││ │ │ 以由她去領錢,這次係以銀行之││ │ │ 牛皮紙袋裝錢,後來被告陳怡如││ │ │ 與被告陳又珍約在我們新家。 ││ │ │9.國土資訊系統資料庫建置案得標││ │ │ 金額為92萬,要給被告陳又珍一││ │ │ 成也就是9萬2千元;又七星潭公││ │ │ 共設施工程要給被告陳又珍20萬││ │ │ 元,所以伊於101年3月3日一次 ││ │ │ 提領29萬2千元,但在帳目上是 ││ │ │ 分兩個標案作帳。 ││ │ │10.被告陳怡如都是以康佳公司買 ││ │ │ 的之小牛皮紙袋裝現金交付給 ││ │ │ 被告陳又珍,該紙袋沒有任何 ││ │ │ 標記,但101年2月24日交付之 ││ │ │ 75萬是直接以兆豐銀行之紙袋 ││ │ │ 裝著。 ││ │ │11.每次被告陳怡如交付現金給陳 ││ │ │ 又珍時,若是在伊家,伊也會 ││ │ │ 在,若是約在外面的,記得有 ││ │ │ 藍天麗池飯店,只有她們兩人 ││ │ │ 見面,沒有他人在場。 ││ │ │二、被告郭訓德詐欺部分 ││ │ │ 客委會標案是被告郭訓德介紹康││ │ │ 佳公司承作的,被告康海智有告││ │ │ 訴伊要撥款該標案金額1成作為 ││ │ │ 打點公務員之費用,伊因而以業││ │ │ 務費名義,自康佳公司兆豐銀行││ │ │ 花蓮分行帳戶,分別於99年7月 ││ │ │ 14日、99年8月6日分別匯出225 ││ │ │ 萬4千元、96萬6千元至梅舜蕙帳││ │ │ 戶。 │├─┼────────┼───────────────┤│5 │被告陳怡如於台北│全部犯罪事實。 ││ │市調查處及本署偵│一、被告康海智等4人行賄、被告 ││ │訊時之自白及證述│ 陳又珍收受賄賂部分: ││ │ │1.伊自99年年中進入康佳公司,在││ │ │ 康佳公司月薪3萬元,準備學習 ││ │ │ 業務招攬及協助王志雄處理員工││ │ │ 薪資。伊因為與被告陳又珍是普││ │ │ 羅旺斯社區的鄰居,都是買在花││ │ │ 蓮縣○○鄉○○○路00巷,伊是││ │ │ 00號,她是00巷,被告陳又珍都││ │ │ 叫伊Tina姐,兩人沒有發生過怨││ │ │ 隙等不愉快事。伊是因受被告康││ │ │ 海智之託,向被告陳又珍表示若││ │ │ 有標案且由康佳公司得標,即會││ │ │ 支付其一成公關費,因而於99年││ │ │ 6、7月時有向被告陳又珍轉達,││ │ │ 被告陳又珍點頭同意。 ││ │ │2.國際花蓮觀光旅遊服務網站委外││ │ │ 建置案得標金額150萬元,被告 ││ │ │ 王志雄將15萬現金匯至伊帳戶,││ │ │ 伊提領後並以牛皮紙袋,在被告││ │ │ 陳又珍住處之車庫交給她。 ││ │ │3.精彩100案之得標金額為456萬,││ │ │ 被告王志雄告訴伊要先將5%給被││ │ │ 告陳又珍,其他的等錢下來後再││ │ │ 給她。被告王志雄先將22.8萬以││ │ │ 業務費名義匯至伊帳戶,伊100 ││ │ │ 年7月14日提領後與被告陳又珍 ││ │ │ 約在她新家,一樣以牛皮紙袋交││ │ │ 付該現金。其餘5%款項22.8萬元││ │ │ 係於101年1月11日當時工程款已││ │ │ 撥付,被告陳又珍依約至伊新家││ │ │ ,伊在書房將錢交給她,那天剛││ │ │ 好被告康海智要來與被告陳又珍││ │ │ 談標案事情。 ││ │ │4.伴手禮案之得標金額為200萬元 ││ │ │ ,於100年11月11日那天,因為 ││ │ │ 被告陳又珍有事要伊轉告被告康││ │ │ 海智,所以主動相約在藍天麗池││ │ │ 吃飯,伊將錢交給她。扣案之王││ │ │ 志雄札記有寫到「伴手禮20萬」││ │ │ 就是這筆錢。 ││ │ │5.經典民宿案之得標金額為1500萬││ │ │ 元,因金額較高,被告康海智透││ │ │ 過被告王志雄告訴伊,因為本案││ │ │ 工期較長,成本較高,公關費僅││ │ │ 能支付5%,並在收到第一期款項││ │ │ 後支付,伊告知被告陳又珍後,││ │ │ 她表示沒關係。後來於101年2月││ │ │ 24日被告王志雄開車載伊至兆豐││ │ │ 銀行花蓮分提領75萬元,伊就約││ │ │ 被告陳又珍至伊住處,並在書房││ │ │ 交付75萬,那天被告康海智剛好││ │ │ 也有事要與被告陳又珍談。扣案││ │ │ 之王志雄札記有提到「地產基金││ │ │ 1500萬、工作3年過高、負擔0.5││ │ │ 成、可支75萬(收到第一期款馬││ │ │ 上支付,懇體諒幫忙)」等語是││ │ │ 被告康海智指示被告王志雄,被││ │ │ 告王志雄將它寫在紙上帶回家告││ │ │ 訴伊要如何跟被告陳又珍講,被││ │ │ 告康海智也有講過一樣的話。伊││ │ │ 也知道被告康海智有致贈 ││ │ │ iphone4S手機予被告陳又珍,至││ │ │ 於康海智為何要致贈伊未問他,││ │ │ 他只告訴伊要聯絡被告陳又珍至││ │ │ 伊住處,他有東西要拿給她。 ││ │ │6.七星潭海岸風景區公共設施工程││ │ │ 康佳公司有承作一部分軟體工程││ │ │ ,伊於101年3月3日以簡訊約被 ││ │ │ 告陳又珍吃飯,她有事沒辦法吃││ │ │ ,伊就將29萬2千元包在牛皮紙 ││ │ │ 袋,用她的背心包一包交付。據││ │ │ 被告康海智及王志雄告知伊,其││ │ │ 中20萬是該案之1成、其餘9萬2 ││ │ │ 千元是另外一個英文網站標案(││ │ │ 觀光資訊網配合國土資訊系統 ││ │ │ NGIS資料庫建置案)之得標金額││ │ │ 之1成。 ││ │ │二、被告郭訓德詐欺部分: ││ │ │1.康佳公司有得標承作客委會「99││ │ │ 至100年度客家特色產業輔導設 ││ │ │ 計勞務採購案」,據被告康海智││ │ │ 說這標案是郭訓德表示必需支付││ │ │ 一成之回扣,因此康佳公司有透││ │ │ 過被告梅舜蕙轉交300多萬去打 ││ │ │ 點。 ││ │ │2.伊在與胡靜宜之電話中曾抱怨「││ │ │ 一直給錢. . . 長官收了那些錢││ │ │ 」等語,就是不滿被告康海智公││ │ │ 關費用做太多。 │├─┼────────┼───────────────┤│6 │證人游淑華於台北│1.伊為華鑫公司名義負責人,但實││ │市調查處之供述 │ 際業務均由夫即被告胡文愷負責││ │ │ 。 ││ │ │2.被告胡文愷曾告知有1筆花蓮縣 ││ │ │ 政府之款項會撥入華鑫公司帳戶││ │ │ ,伊刷本確認後,被告胡文愷又││ │ │ 指示伊將款項匯入康佳公司在兆││ │ │ 豐銀行花蓮分行之00000000000 ││ │ │ 帳戶。 │├─┼────────┼───────────────┤│7 │被告胡文愷於台北│1.伊於100年設立華鑫公司,由配 ││ │市調查處及本署偵│ 偶游淑華擔任登記負責人,伊係││ │訊時之自白及證述│ 實際負責人。 ││ │ │2.華鑫公司未曾投標花蓮縣政府觀││ │ │ 光事務處任何標案。100年8月被││ │ │ 告康海智之妻即被告梅舜蕙打電││ │ │ 話給業務李安仁,表示有一件標││ │ │ 案擔心投標廠商家數不足流標,││ │ │ 要華鑫公司陪標,伊基於彼此有││ │ │ 業務往來就表示同意,並提供大││ │ │ 小章及401報表給康佳公司,由 ││ │ │ 其自行準備備標文件,但伊不知││ │ │ 道是哪個標案。直於100年12月 ││ │ │ 至101年1月間,花蓮縣政府有寄││ │ │ 公文表示華鑫公司所得標之如附││ │ │ 表編號3所示之伴手禮案,因未 ││ │ │ 辦理保險,遭罰款1、2,000元,││ │ │ 伊透過李安仁向被告康海智詢問││ │ │ ,始知被告康海智以華鑫公司名││ │ │ 義投標該案。後來被告梅舜蕙聯││ │ │ 絡太太游淑華協助開立發票以利││ │ │ 康佳公司向花蓮縣政府請款事宜││ │ │ ,伊擔心華鑫公司若此時棄標可││ │ │ 能被列入不受歡迎廠商,因而同││ │ │ 意開立發票,但華鑫公司未由此││ │ │ 案獲得任何利益。 ││ │ │3.花蓮縣政府於101年1月11日將伴││ │ │ 手禮案之款項199萬8千元匯入後││ │ │ ,經扣除營業稅額後,由游淑華││ │ │ 於同年1月16日匯款189萬8千元 ││ │ │ 、1月18日匯款4762元至康佳公 ││ │ │ 司在兆豐銀行花蓮銀行之帳戶。││ │ │4.在康佳公司搜索扣得之華鑫公司││ │ │ 納稅證明401表,應該是華鑫公 ││ │ │ 司人員,可能是太太游淑華或李││ │ │ 安仁提供給康佳公司的。 │├─┼────────┼───────────────┤│6 │證人即康佳公司行│1.伊在康佳公司負責標案事宜,被││ │政人員胡靜宜於台│ 告陳怡如是伊姑姑。 ││ │北市調查處及本署│2.被告康海智決定要送iphone4s給││ │偵訊時之證述 │ 被告陳又珍,本來請伊去買白色││ │ │ 的,但伊沒有訂到,後來是他自││ │ │ 己買到。100年12月22日當晚被 ││ │ │ 告陳又珍有到姑姑陳怡如家,被││ │ │ 告陳怡如打電話給伊向伊抱怨康││ │ │ 海智這麼海派一天到晚送東西給││ │ │ 人家,並要伊每個標案都要讓被││ │ │ 告王志雄夫妻知道,要約束一下││ │ │ 被告康海智不要做太多(公關)││ │ │ ,免得做到賠錢。 ││ │ │2.就伴手禮標案因為被告康海智擔││ │ │ 心樹大招風,所以借用華鑫公司││ │ │ 名義投標伴手禮案,華鑫公司之││ │ │ 大小章是被告梅舜蕙交給伊的,││ │ │ 實際該標案都是康佳公司承做,││ │ │ 觀光事務處的公務員也知道如附││ │ │ 表編號3所示之標案實際由康佳 ││ │ │ 公司承作。 │├─┼────────┼───────────────┤│7 │證人馬道於台北市│伊與被告陳又珍是好朋友,在伊住││ │調處及本署偵訊時│處扣到之iphone4s行動電話含配件││ │之證述 │是被告陳又珍送伊的生日禮物,她││ │ │是在101年1月6日前後寄給伊,是 ││ │ │她主動送伊的。 │├─┼────────┼───────────────┤│8 │證人即觀光事務處│1.伊在是伴手禮標案之承辦人,該││ │企劃科趙淑宜於台│ 案係臨時交辦事項,不是年度計││ │北市調查處及本署│ 畫內之標案。 ││ │偵訊時之證述 │2.本標案由華鑫得標,但被告康海││ │ │ 智向伊表示該標案事後的聯絡工││ │ │ 作與他連繫就可以了。本案之期││ │ │ 中會議是被告康海智來報告,處││ │ │ 長也有出席,後來處長休假回來││ │ │ ,也就是本標案決標後沒多久,││ │ │ 伊約被告康海智來向處長報告,││ │ │ 是在會議室。 │├─┼────────┼───────────────┤│11│證人即觀光事務處│1.伊係觀光處副處長,一般承辦標││ │副處長林政儀於台│ 案,伊與處長都會擔任評審委員││ │北市調查處及本署│ 並主持評審會議。 ││ │偵訊時之證述 │2.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伴手禮案, ││ │ │ 是縣政府有預算,因當時被告陳││ │ │ 又珍出國,由伊擔任評選委員主││ │ │ 持評選會議。本標案有天空公司││ │ │ 及華鑫公司參標,但天空公司因││ │ │ 標封未密封被判定資格不符,遂││ │ │ 由華鑫公司以底價得標,但本標││ │ │ 案於評選時之簡報、決標後之記││ │ │ 者會、頒獎活動都是由被告康海││ │ │ 智出面,被告陳又珍也有出席記││ │ │ 者會及頒獎活動。 ││ │ │3.伊對於康海智與華鑫公司係何關││ │ │ 係不知情。 │├─┼────────┼───────────────┤│12│被告謝嘉榮於台北│1.礦務局國土礦業資料倉儲推廣計││ │市調查處及本署偵│ 劃係配合內政部國土資源系統十││ │訊時之供述及證詞│ 年計劃,以3年為1期,自98年至││ │ │ 100年之計劃,最後由定遠公司 ││ │ │ 得標以172萬元得標,伊是該標 ││ │ │ 案之承辦人。因為有關礦業資料││ │ │ 倉儲業務之廠商較少,伊從以前││ │ │ 就認識從事此業務之定遠公司莊││ │ │ 曜誠。伊綽號老胡,與被告郭訓││ │ │ 德是大學同學,因定遠公司缺乏││ │ │ 礦業背景人才,伊就介紹被告郭││ │ │ 訓德給他們認識。 ││ │ │2.伊自94、95年間起即有向被告郭││ │ │ 訓德借錢每次借2~5萬不等,雖 ││ │ │ 有陸續償還,但迄今仍未完全清││ │ │ 償。在本標案開標前,被告郭訓││ │ │ 德即主動向伊表示會與定遠公司││ │ │ 給伊固定比例之金額,但會先扣││ │ │ 抵伊積欠之款項,伊因而與被告││ │ │ 郭訓德基於共同收受賄賂之犯意││ │ │ 聯絡,由被告郭訓德出面向定遠││ │ │ 公司索賄,伊則未曾與定遠公司││ │ │ 人員接觸。伊有向被告郭訓德承││ │ │ 諾本標案整個計劃都是伊執行,││ │ │ 伊可以讓計劃從開標一直到發包││ │ │ 都很順利,其中也包括預算之編││ │ │ 列,由被告郭訓德再向定遠公司││ │ │ 傳達,因此定遠公司才願意負回││ │ │ 扣。 ││ │ │3.伊與被告郭訓德約定該標案為期││ │ │ 3年,每年給付伊10萬,定遠公 ││ │ │ 司與被告郭訓德一人一半,所以││ │ │ 每年各給伊5萬,經扣抵債務後 ││ │ │ ,伊有於98年間2次自郭訓德處 ││ │ │ 領取每次約1萬元賄款、99年間 ││ │ │ 還有1次自被告郭訓德處取得1萬││ │ │ 現金賄款。 ││ │ │4.經提示之通訊監察譯文為伊與 ││ │ │ 被告郭訓德之對話沒錯,其中 ││ │ │ 100年5月27日那通電話係伊急需││ │ │ 繳納稅金,希望被告郭訓德幫忙││ │ │ ,因此被告郭訓德匯了1萬元至 ││ │ │ 伊在監察院郵局之帳戶。 │├─┼────────┼───────────────┤│13│被告郭訓德於台北│1.伊現為屏科大客家文化產業研究││ │市調查處及本署偵│ 所所長,於88年在花蓮大漢技術││ │訊時之供述及證言│ 學院任教時,因為一些專案研究││ │ │ 必需製作網頁,因而認識從事網││ │ │ 頁製作之康佳公司康海智夫妻。││ │ │ 伊與礦務局之被告謝嘉榮為大學││ │ │ 同學,被告謝嘉榮介紹伊與定遠││ │ │ 公司之業務員莊曜誠認識。 ││ │ │2.定遠公司於98、99年度各透過伊││ │ │ 代向被告謝嘉榮支付5萬元,每 ││ │ │ 年分為二次,每次2萬5千元,均││ │ │ 由莊曜誠交付伊。伊因為與告謝││ │ │ 嘉榮協議,先扣抵他積欠之款項││ │ │ 4萬元,所以實際上每年度只給 ││ │ │ 被告謝嘉榮1萬元。至於100年度││ │ │ 部分,莊曜誠將該年度第1次之2││ │ │ 萬5千元交付伊時,剛好伊與被 ││ │ │ 告謝嘉榮及其他友人在內湖之金││ │ │ 山鵝肉店吃飯,伊就先交付1萬 ││ │ │ 元給被告謝嘉榮。筆記本上記載││ │ │ 之「-4-4-4」即表示98、99、 ││ │ │ 100年上半年,伊均從定遠公司 ││ │ │ 交付之錢中來扣抵被告謝嘉榮之││ │ │ 欠款。後來被告謝嘉榮從輔導組││ │ │ 調至礦政組,原先之國土資源推││ │ │ 廣計劃已非他負責,因而定遠公││ │ │ 司不願再支付100年下半年之賄 ││ │ │ 款,但於100年5月底,被告謝嘉││ │ │ 榮因繳稅需要,向伊要錢,伊因││ │ │ 而與莊曜誠各自支付5000元,而││ │ │ 莊曜誠表示當時沒錢,遂由伊先││ │ │ 墊借,所以定遠公司先後總共支││ │ │ 付12萬5千元予被告謝嘉榮,伊 ││ │ │ 每次交付金錢予被告謝嘉榮時都││ │ │ 有說是定遠公司給的錢。 ││ │ │3.康佳公司欲參投標花蓮縣政府觀││ │ │ 光事務處精彩100標案,得知伊 ││ │ │ 亦認識擔任該標案評選委員黃尹││ │ │ 鏗,康佳公司為求順利得標,請││ │ │ 託伊代為行賄黃尹鏗。經提示通││ │ │ 訊監察譯文為伊與被告康海智之││ │ │ 對話無誤,對話中提到之「白頭││ │ │ 髮」即為前觀光局東管處處長黃││ │ │ 尹鏗,「1張票」即代表賄款1萬││ │ │ 元,伊有傳簡訊予被告康海智稱││ │ │ 「車票買6張就可以了」,就是 ││ │ │ 要被告康海智支付6萬元賄款。 ││ │ │ 但伊實際上未曾向黃尹鏗提過這││ │ │ 件事,也沒與他聯絡,但伊仍於││ │ │ 7月24日發簡訊予被告康海智表 ││ │ │ 示黃尹鏗要來屏東找伊,致被告││ │ │ 康海智誤信為真實。嗣該精彩 ││ │ │ 100案由康佳公司得標承作,被 ││ │ │ 告康海智誤以為係伊代為行賄之││ │ │ 結果,遂於100年7月28日匯款6 ││ │ │ 萬元至姪子陳建中高雄站後郵局││ │ │ 之帳戶,伊自行提領花用,伊承││ │ │ 認詐騙康佳公司此筆6萬元款項 ││ │ │ 。 ││ │ │4.被告康海智告知伊對於客委會勞││ │ │ 務採購案有意投標,並有意透過││ │ │ 伊向向評選委員行賄,後來康佳││ │ │ 公司有得標。被告康海智於得標││ │ │ 後一個月也就是99年4、月間, ││ │ │ 伊因為有事去花蓮,被告康海智││ │ │ 前往花蓮火車站接伊,後來在康││ │ │ 佳公司,將欲轉交評選委員之賄││ │ │ 款80幾萬元交付伊;第二次是被││ │ │ 告梅舜蕙於7月16日在桃園火車 ││ │ │ 站旁之麥當勞交付伊240萬元。 ││ │ │ 但由於客委會之承辦人員換來換││ │ │ 去,伊雖認識但不熟悉,根本無││ │ │ 法打點,只好將該筆錢分散存入││ │ │ 陳建中等人之帳戶,再轉存伊個││ │ │ 人定存帳戶。 │├─┼────────┼───────────────┤│14│證人即郭訓德之姪│1.伊曾於98年間將伊名義在永豐銀││ │子陳建中於台北市│ 行三民分行之帳戶提供予被告郭││ │調查處及本署偵訊│ 訓德之妻子陳秀珠使用,後來因││ │時之證述 │ 覺得不方便,就改以伊在郵局三││ │ │ 民支局之帳戶借陳秀珠。嗣於99││ │ │ 年1月,伊直接將該帳戶之存摺 ││ │ │ 及提款卡交給陳秀珠使用。後來││ │ │ 在報稅時,發現伊薪資收入增加││ │ │ ,因而向被告郭訓德反應,他答││ │ │ 應會替伊支付額外之稅款。 ││ │ │2.被告郭訓德於101年1月6日及2月││ │ │ 20日有傳簡訊予伊,說若有收到││ │ │ 屏科大、定遠公司之扣繳憑單,││ │ │ 均由其所開出,會再與伊結算。│├─┼────────┼───────────────┤│15│證人即定遠公司負│ 1.定遠公司之營業項目包括地理 ││ │責人金元中於台北│ 資訊、資料庫及網路相關軟體 ││ │市調查處及本署偵│ 之開發等。於98年在得標礦務 ││ │訊時之證述 │ 局國土礦業推廣計劃標案前, ││ │ │ 經礦務局之承辦人員「老胡」 ││ │ │ (即指認為被告謝嘉榮)介紹 ││ │ │ 被告郭訓德,由被告郭訓德擔 ││ │ │ 任本標案之顧問。 ││ │ │2.定遠公司有於98、99年支付回扣││ │ │ 予礦務局之承辦公務員「老胡」││ │ │ ,兩年都各給5萬。100年時因為││ │ │ 老胡已離職所以就沒有給。相關││ │ │ 支付回扣之細節都是由業務人員││ │ │ 莊曜誠負責 ││ │ │3.在定遠公司扣得之領據、存摺均││ │ │ 為真實。其中於98年11月26日以││ │ │ 現金取款33萬5千元、其中30萬 ││ │ │ 9600即為被告郭訓德之報酬、2 ││ │ │ 萬5千元即為支付被告謝嘉榮之 ││ │ │ 回扣款項;於99年2月11日提領 ││ │ │ 23萬2千元、2萬5千元,前者23 ││ │ │ 萬2千元即為被告郭訓德之酬勞 ││ │ │ ,2萬5千即為支付予被告謝嘉榮││ │ │ 之回扣款項。另定遠公司於99年││ │ │ 9月14日提領 27萬2千、2萬5千 ││ │ │ 元,前者27萬2千元即為被告郭 ││ │ │ 訓德之酬勞,後者2萬5千即為支││ │ │ 付予被告謝嘉榮之回扣款項。定││ │ │ 遠公司再於100年1月6日提領22 ││ │ │ 萬9千元,其中20萬4千元為被告││ │ │ 郭訓德之酬勞,2萬5千元為支付││ │ │ 予被告謝嘉榮之回扣款項。 │├─┼────────┼───────────────┤│16│證人即定遠公司業│1.伊因為礦務局輔導組前承辦人即││ │務員莊曜誠於台北│ 被告謝嘉榮之介紹而認識屏科大││ │市調查處及本署偵│ 之教授即被告郭訓德,被告謝嘉││ │訊時之證述 │ 榮表示該局之國土礦業推廣計劃││ │ │ 需要專家學者協助,可與被告郭││ │ │ 訓德合作,定遠公司因而與被告││ │ │ 郭訓德簽立合約書。 ││ │ │2.定遠公司在備標期間,被告郭訓││ │ │ 德主動提出為了案件順利完成,││ │ │ 每年由他與定遠公司各出5萬元 ││ │ │ 給業主user,該user應為被告謝││ │ │ 嘉榮,伊請示金元中後,金元中││ │ │ 勉強同意。至於被告郭訓德為何││ │ │ 也要出一半,伊也不清楚。 ││ │ │3.在定遠公司扣得之領據、存摺均││ │ │ 為真實。其中於98年11月26日以││ │ │ 現金取款33萬5千元、其中30萬 ││ │ │ 9600即為被告郭訓德之報酬、2 ││ │ │ 萬5千元即為支付被告謝嘉榮之 ││ │ │ 回扣款項;於99年2月11日提領 ││ │ │ 23萬2千元、2萬5千元,前者23 ││ │ │ 萬2千元即為被告郭訓德之酬勞 ││ │ │ ,2萬5千即為支付予被告謝嘉榮││ │ │ 之回扣款項。另定遠公司於99年││ │ │ 9月14日提領27萬2千、2萬5千元││ │ │ ,前者27萬2千元即為被告郭訓 ││ │ │ 德之酬勞,後者2萬5千即為支付││ │ │ 予被告謝嘉榮之回扣款項。定遠││ │ │ 公司再於100年1月6日提領22萬9││ │ │ 千元,其中20萬4千元為被告郭 ││ │ │ 訓德之酬勞,2萬5千元為支付予││ │ │ 被告謝嘉榮之回扣款項。另於 ││ │ │ 99年5月4日定遠公司有提領1萬 ││ │ │ 零用金,以其中2萬5千元一併交││ │ │ 給被告郭訓德。 ││ │ │4.總計定遠公司支付5次、每次均 ││ │ │ 為2萬5千元現金,總計12萬5千 ││ │ │ 元予被告郭訓德,由其轉交予被││ │ │ 告謝嘉榮,伊從來沒和謝嘉榮談││ │ │ 過此回扣費用的事。 ││ │ │5.伊公司其實不願意做這種事(指││ │ │ 行賄),但因為被告郭訓德提了││ │ │ 好幾次,金元中勉為其難答應的││ │ │ ,所以定遠公司完全是為了配合││ │ │ 被告郭訓德,而不是由定遠公司││ │ │ 主動提議行賄的。 ││ │ │6.100年5月底被告郭訓德來電表示││ │ │ 因被告謝嘉榮要報稅急需用錢,││ │ │ 因此兩人決定共同匯款1萬元予 ││ │ │ 謝嘉榮,但當時因為伊也沒錢,││ │ │ 所以商由被告郭訓德先幫伊墊借││ │ │ 。 │└─┴────────┴───────────────┘ (二)非供述證據 ┌─┬────────┬───────────────┐│1 │花蓮縣政府觀光事│觀光事務處招標如附表所示6個標 ││ │務處如附表編號 │案,由康佳公司、華鑫公司得標之││ │1~6所示之6標案之│事實。 ││ │招標公告、決標公│ ││ │告 │ │├─┼────────┼───────────────┤│2 │切結書、委託代理│附表編號3之伴手禮案僅係由華鑫 ││ │出席使用印章授權│公司授權被告康海智參與開標及行││ │書、簽、工作計晝│使減價或比減價事宜,但未表示該││ │邀標書 │標案實際得由康佳公司承作。 │├─┼────────┼───────────────┤│3 │花蓮縣政府觀光事│1.該數簽呈表示伴手禮案已完成決││ │務處100年9月7日 │ 標作業,由華鑫公司得標,被告││ │簽呈、101年1月2 │ 陳又珍亦負責驗收事宜。 ││ │日簽呈、100年12 │2.花蓮縣政府府觀企字第 ││ │月26日簽呈、花蓮│ 0000000000函是因華鑫公司未於││ │縣政府府觀企字第│ 專案活動期間辦理保險事宜一節││ │0000000000函、勞│ ,被告陳又珍於函稿末以手寫「││ │務結算、驗收證明│ 有無罰責規定?依法執行」數字││ │書、100年11月23 │ 。 ││ │日府觀企字第 │3.履約期間曾因華鑫公司去函要求││ │0000000000號函、│ 展延至12月25日(見華鑫公司100││ │100年12月1日評審│ 年12月6日100華電0000000000號││ │會議開會通知單 │ 函),該函文之聯絡人為康佳公 ││ │ │ 司之黃舒怡。 ││ │ │4.100年11月23日府觀企字第 ││ │ │ 0000000000號函係檢送伴手禮案││ │ │ 於100年11月15日召開之評選會 ││ │ │ 議(會前會)會議紀錄,被告陳││ │ │ 又珍於該次會議有出席且為主持││ │ │ 人。 ││ │ │5.100年12月1日評審會議開會通知││ │ │ 單是通知華鑫公司出席,最後竟││ │ │ 由康海智出席。被告陳又珍於該││ │ │ 評審會議係擔任評審委員兼召集││ │ │ 人。 ││ │ │綜上所述,被告陳又珍辯稱誤認為││ │ │該標案為康佳公司得標之辯詞與事││ │ │實不符。 │├─┼────────┼───────────────┤│4 │ 被告康海智於101│被告康海智、被告陳又珍所繪製之││ │ 年4月20日於本署│被告陳怡如住處之房間平面位置均││ │ 偵訊時當庭繪製 │相合,且被告陳又珍均習慣坐在靠││ │ 之現場圖、被告 │在客廳之座位。 ││ │ 又珍於101年5月 │ ││ │ 17日於本署偵訊 │ ││ │ 時庭繪製之現場 │ ││ │ 圖 │ │├─┼────────┼───────────────┤│5 │被告康佳公司設於│1.康佳公司將支付予被告陳又珍之││ │兆豐商業銀行花蓮│ 賄款先匯入被告王志雄或被告陳││ │分行帳號 │ 怡如在兆豐銀行花蓮分行之帳戶││ │00000000000帳戶 │ 後,再由被告陳怡如交付予被告││ │之交易明細 │ 陳又珍。 ││ │ │2.康佳公司欲透過被告郭訓德向客││ │ │ 委會公務人員行賄之賄款 │├─┼────────┼───────────────┤│6 │被告陳怡如設於兆│被告陳怡如受領被告康佳公司款項││ │豐商業銀行花蓮分│並交付如附表所示賄賂與被告陳又││ │行帳號0000000000│珍之事實。 ││ │0帳戶之交易明細 │ │├─┼────────┼───────────────┤│7 │被告王志雄設於兆│被告王志雄受領被告康佳公司款項││ │豐商業銀行花蓮分│並交由被告陳怡如交付如附表編號││ │行帳號0000000000│2所示之賄賂(註:前金)與被告 ││ │6帳戶之交明細 │陳又珍之事實。 │├─┼────────┼───────────────┤│8 │康佳多媒體股份有│1.被告王志雄受被告康海智指示,││ │限公司明細分類帳│ 將要行賄被告陳又珍之賄款,先││ │--營業成本、銀行│ 由康佳公司在兆豐銀行之帳戶出││ │存款、現金帳及相│ 帳匯入被告王志雄或陳怡如在兆││ │關傳票 │ 豐銀行花蓮分行之帳戶後,由被││ │ │ 告陳怡如交付予被告陳又珍之事││ │ │ 實。 ││ │ │2.被告王志雄受被告康海智指示,││ │ │ 將要行賄客委會之賄款,由康佳││ │ │ 公司在兆豐銀行之帳戶出帳匯入││ │ │ 被告梅舜蕙在兆豐銀行花蓮分行││ │ │ 帳戶。 ││ │ │3.該帳目、傳票均由王志雄製作。│├─┼────────┼───────────────┤│9 │被告華鑫公司花蓮│1.花蓮縣政府於101年1月11日將伴││ │第二信用合作社之│手禮案之款項199萬8千元匯入後 ││ │帳號 │,再由游淑華於同年1月16日匯款 ││ │00000000000000存│189萬8千元、1月18日匯款4762元 ││ │摺交易明細 │至康佳公司在兆豐銀行花蓮銀行之││ │ │帳戶。 │├─┼────────┼───────────────┤│10│華鑫公司於100年 │被告胡文愷應被告梅舜蕙之要求開││ │12月開立予花蓮縣│立統一發票予花蓮縣政府。 ││ │政府之伴手禮標案│ ││ │之金額200萬元統 │ ││ │一發票(票號 │ ││ │XX00000000) │ │├─┼────────┼───────────────┤│11│被告王志雄扣押物│證明被告陳又珍因為附表編號1~6 ││ │編號5-1札記 │所示之標案收受賄賂事實。 │├─┼────────┼───────────────┤│12│玉山銀行信用卡暨│證明被告陳又珍每月之房屋貸款、││ │支付金融事業處 │信用卡帳單及個人支出等開銷,單││ │101年5月25日玉山│憑其月薪或其他收入,尚不足以支││ │卡(風)字第 │應之事實。 ││ │0000000000號函、│. ││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 ││ │信用合作社101年4│ ││ │月23日花一信總字│ ││ │第0000000000號函│ ││ │、收支日記簿(被 │ ││ │告陳又珍秘書王姿│ ││ │驊辦公扣得)、支 │ ││ │出統計表 │ │├─┼────────┼───────────────┤│13│證人馬道搜索扣押│被告陳又珍收受如附表編號4所示 ││ │物編號17-1「 │之賄賂。 ││ │iphone4S」 │ │├─┼────────┼───────────────┤│14│定遠公司領據、定│被告郭訓德因與定遠公司合作礦務││ │遠公司台新銀行古│局國土礦業推廣計劃,自定遠公司││ │亭分行之帳號 │取得其個人報酬、以及被告謝嘉榮││ │00000000000000 │之賄款。 ││ │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15│陳建中高雄後站郵│康佳公司於100年7月28日自其兆豐││ │局帳號 │銀行花蓮分行帳戶匯款6萬元(連同││ │00000000000000號│匯費15元)匯至陳建中前開帳戶, ││ │帳戶之交易明細 │供郭訓德提領之用。 │├─┼────────┼───────────────┤│16│經濟部礦務局「國│定遠公司標得前開標案。 ││ │土礦業資料倉儲整│ ││ │合平台建置及推廣│ ││ │計劃」之招標、決│ ││ │標公告 │ │├─┼────────┼───────────────┤│17│在郭訓德住處扣押│1.被告謝嘉榮積欠被告郭訓德款項││ │之筆記本 │2.被告郭訓德將部分定遠數位公司││ │ │ 交付之賄款,作為抵償謝嘉榮債││ │ │ 務之用。 │├─┼────────┼───────────────┤│18│1.謝嘉榮監察院郵│被告郭訓德將部分定遠數位公司交││ │ 局帳號 │付之賄款,以及部分自己應支付之││ │00000000000000帳│賄款,交付被告謝嘉榮。 ││ │戶之交易明細 │ ││ │2.郭訓德之配偶陳│ ││ │秀珠在高雄鼎泰郵│ ││ │局00000000000000│ ││ │帳戶交易明細 │ │├─┼────────┼───────────────┤│19│通訊監察作業報告│1.譯文1係有關於客委會勞務採購 ││ │表(見台北市調查│ 案 ││ │處證據卷三) │2.譯文2係有關花蓮縣政府觀光事 ││ │ │ 務處精彩100案 ││ │ │3.譯文4係有關花蓮縣政府觀光事 ││ │ │ 務處旅遊網站案 ││ │ │4.譯文5係有關花蓮縣政府觀光事 ││ │ │ 務處伴手禮案 ││ │ │5.譯文6係有關花蓮縣政府觀光事 ││ │ │ 務處經典民宿案 ││ │ │6.譯文7係有關花蓮縣政府觀光事 ││ │ │ 務處國土資訊系統資料庫建置案││ │ │7.譯文8係有關花蓮縣政府觀光事 ││ │ │ 務處七星潭公共設施案 │└─┴────────┴───────────────┘ 二、核被告康海智、梅舜蕙、王志雄、陳怡如所為如附表編號2 、4、5、6等所示之犯行,係犯100年6月29日修正後之貪污 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之行賄罪 嫌;被告康海智等4人所為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犯行,係犯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之 行賄罪嫌;另被告康海智等4人另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罪嫌;被告胡文愷涉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後段罪嫌;又被告康海智為康佳公司之代表人,被告胡文愷為華鑫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而涉犯上開犯行,並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對被告康佳公司及被告華鑫公司科之罰金。被告陳又珍所為如附表編號1、2、4、5、6所示之犯 行,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行為之 收賄罪嫌;被告陳又珍所為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犯行,係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行為之收賄罪嫌; 被告郭訓德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行為之收受賄賂罪 嫌;被告謝嘉榮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 不違背職務行為之收賄罪嫌。被告康海智等4人間,就行賄 之部分,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之規定論處,又其等4人前後行賄5次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陳又珍前後收賄6次犯行,均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郭訓德雖非公務員,但與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謝嘉榮共同實行,依刑法第31條規定,仍以貪污治罪條例之共同正犯論處。扣案之iphone4S手機,係被告陳又珍因犯罪所得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未扣案之所得財物,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項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末請審酌被告陳又珍身為縣政府一級主管,本應戮力從公,嚴守份際,竟不思廉潔自持,與得標廠商過從甚密,進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嚴重損害政府採購事務之公平性,且犯後矢口否認犯行,毫無悔意等情,請從重量刑;再審酌被告郭訓德為人師表,並於政府機關客家事務採購案件中擔任評選委員,理應稟持專業及良知,為客家事務在學術界及實務界盡其心力,竟利用廠商急於得標之心理,不實吹噓自己人脈及影響力,嚴重戕害政府機關在採購事務案件中應有之公平中立形象,被告郭訓德甚為滿足個人債務之獲償,竟與承辦公務人員起意共同向廠商索賄,嚴重損害政府採購事務之公平性及專業形象,且除了僅就詐欺康佳公司6萬元之詐欺犯行以外, 就其他犯行均一再矯飾,犯後態度不佳,請從重量刑。末請審酌被告康海智等4人,一心急求承作政府機關標案能順利 進行,未以合法正當手段求取,竟一時思慮未周以行賄手法得標,然已於偵查中自白行賄犯行,請依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檢察官 鄧 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闕雅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至第 4 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6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對於第 2 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 2 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 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 2 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 ┌─┬─────────────┬───┬───────┬─────┬─────┐ │編│ 標 案 名 稱 │交付人│交 付 日 期 │交付地點 │賄賂金額 │ │號│ │ │ │ │ │ ├─┼─────────────┼───┼───────┼─────┼─────┤ │ 1│國際花蓮觀光旅遊服務網站委│陳怡如│100年4月15日 │陳又珍自宅│現金15萬元│ │ │外建置案(100年3月23日公告│ │ │(位於花蓮│(註:預算│ │ │;100年4月7日開標;履約期 │ │ │縣○○鄉○│10%) │ │ │間:自100年5月3日起至100年│ │ │○○路00巷│ │ │ │10月29日止;預算150萬元) │ │ │00號)車庫│ │ │ │;100年10月17日驗收;100年│ │ │ │ │ │ │11月28日撥款0000000元) │ │ │ │ │ ├─┼─────────────┼───┼───────┼─────┼─────┤ │ 2│花蓮縣政府全面提升旅遊資訊│陳怡如│⑴100年7月16日│陳又珍自宅│現金22萬 │ │ │計畫-花蓮精彩100旅遊行計 │ │(註:前金) │車庫 │8,000元 │ │ │畫(100年7月8日公告;100年│ ├───────┼─────┼─────┤ │ │7月13日開標;履約期間:自 │ │⑵101年1月11日│陳怡如自宅│現金22萬 │ │ │100年7月19日起至100年9月16│ │傍晚(註:後謝│(位於花蓮│8,000元 │ │ │日止;預算456萬元: │ │) │縣○○鄉○│ │ │ │100年11月25日驗收;101年1 │ │ │○○路00巷│ │ │ │月11日撥款456萬元) │ │ │000號) │ │ ├─┼─────────────┼───┼───────┼─────┼─────┤ │ 3│100年花蓮特色伴手禮徵選暨 │陳怡如│100年10月11日 │花蓮藍天麗│現金20萬元│ │ │行銷推廣計畫(100年8月17日│ │ │池飯店(位│ │ │ │公告;100年8月31開標;履約│ │ │於花蓮縣○│ │ │ │期間:自100年9月15日起至 │ │ │○市○○路│ │ │ │100年12月10日止;預算200萬│ │ │000號) │ │ │ │元;由華鑫公司分別於101年1│ │ │ │ │ │ │月16日撥款0000000元、101年│ │ │ │ │ │ │1月18日撥款4762元) │ │ │ │ │ │ │ │ │ │ │ │ ├─┼─────────────┼───┼───────┼─────┼─────┤ │ 4│100年度地方產業發展中心- │康海智│100年12月21日 │陳怡如自宅│行動電話 │ │ │國際化經典民宿暨觀光產業整│ │ │門口 │iphone4S │ │ │合輔導行銷計畫(100年12月7│ │ │ │ │ │ │日公告;100年12月27日開標 ├───┼───────┼─────┼─────┤ │ │;履約期間:自100年9月15日│陳怡如│101年2月24日 │陳怡如自宅│現金75萬元│ │ │起至100年12月10日止;預算 │ │ │1樓書房內 │(註:議減 │ │ │1,500萬元,本標案尚未結案 │ │ │ │為預算5%) │ │ │,但於101年2月24日撥付第一│ │ │ │ │ │ │期款375萬元) │ │ │ │ │ │ │ │ │ │ │ │ ├─┼─────────────┼───┼───────┼─────┼─────┤ │ 5│花蓮觀光資訊網配合國土資訊│陳怡如│101年3月3日 │日安花蓮食│現金9萬 │ │ │系統NGIS上傳及維護觀光資訊│ │ │堂(位於花│2,000元 │ │ │資料庫建置案(101年2月9日 │ │ │蓮縣○○市│(與編號6 │ │ │公告;101年2月14日開標;履│ │ │市○○街00│之20萬元一│ │ │約期間:自101年2月14日起至│ │ │號) │併交付) │ │ │101年5月31日止;預算92萬元│ │ │ │ │ │ │) │ │ │ │ │ ├─┼─────────────┼───┼───────┼─────┼─────┤ │ 6│100年度七星潭海岸風景區公 │陳怡如│101年3月3日 │日安花蓮食│現金20萬元│ │ │共設施工程(100年10月19日 │ │ │堂 │(註:因被│ │ │公告;100年10月25日開標; │ │ │ │告康佳公司│ │ │履約期間:自100年11月7日起│ │ │ │僅分包200 │ │ │至101年1月30日止;預算 │ │ │ │萬元部分)│ │ │2,448萬元;民儒公司於101年│ │ │ │(與編號5 │ │ │2月24日撥款130萬元予康佳公│ │ │ │之9萬2千元│ │ │司) │ │ │ │一併交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