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19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卓育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19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文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73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文華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三行至第四行「佯以網路匯款方式支付住宿費用云云,並提供網路匯款之簡訊畫面」更正為「佯以網路轉帳方式支付住宿費用云云,並提供網路轉帳之手機畫面」、同段第七行「住宿及餐飲等服務,共計新臺幣(下同)2萬5,762元」更正為「住宿及餐飲等服務(費用共計新臺幣25,762元)」,及證據項目之「網路匯款之簡訊畫面」更正為「網路轉帳之手機畫面」,並增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文華所為,係犯刑法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爰審酌被告前曾因竊盜及侵占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於本案均不構成累犯),竟不思悔改,不以合法手段獲取財產利益,又為本案犯行,足見其法治觀念薄弱,亦不尊重他人財產法益,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衡酌被告犯罪之手段、所獲利益之價值、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卓育璇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7371號
    被      告  陳文華(原名陳世揚)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
                          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文華明知其並無支付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於
    民國105年3月22日凌晨4時許,前往臺北市○○區○○路0號
    之臺北君悅酒店登記住宿,佯以網路匯款方式支付住宿費用
    云云,並提供網路匯款之簡訊畫面,供臺北君悅酒店人員登
    記確認,致臺北君悅酒店人員陷於錯誤,而提供陳文華自
    105年3月22日凌晨5時38分許起至同年月23日中午12時40分
    許止之住宿及餐飲等服務,共計新臺幣(下同)2萬5,762元
    。嗣陳文華於同年月23日辦理退房時,佯以該住宿費用需在
    2日後才能入帳云云,臺北君悅酒店客服部副理林凱葳察覺
    有異,遂報警處理,始知上情。
二、案經臺北君悅酒店委由林凱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文華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林凱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情節相
    ,並有臺北君悅酒店住宿消費帳單、網路匯款之簡訊畫面各
    1份附卷可稽,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檢  察  官    許慧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194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