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48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智磊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緝字第81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智磊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緣告訴人陳文堯於民國103 年12月18日以新臺幣(下同)10,106元之價格向黃稚峰購買網路遊戲「全民打棒球」中之遊戲帳號「yspyeyes」。詎被告林智磊明知上開遊戲帳號業已轉讓他人,竟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及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之犯意,先於104 年3 月27日上午9 時58分,以傳真自己身分證件予紅心辣椒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紅心辣椒公司)之方式申請變更上開帳號之登入密碼、通訊鎖解銷電話號碼、小額付費電話,復於104 年3 月28日上午8 時6 分許,未經告訴人同意,在其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0 號住處內,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輸入帳號密碼登入上開遊戲帳號,並修改上開遊戲帳號之密碼。嗣告訴人發覺報警,始悉上情。案經告訴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證人黃稚峰於警詢時、證人羅鐿韡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復有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購買證明、紅心辣椒公司提供之「yspyeyes」帳號通訊鎖更改紀錄、「yspyeyes」帳號登入IP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yspyeyes」帳號出售紀錄、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資料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 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第359 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又被告先以傳真自己身分證件予紅心辣椒公司之方式申請變更上開帳號之登入密碼、通訊鎖解銷電話號碼、小額付費電話,復未經告訴人同意,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輸入帳號密碼登入上開遊戲帳號,並修改上開遊戲帳號之密碼,係基於單一行為決意所為之單一行為,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爰審酌被告明知上開遊戲帳號業已轉讓他人,竟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及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之犯意,先以傳真自己身分證件予紅心辣椒公司之方式申請變更上開帳號之登入密碼、通訊鎖解銷電話號碼、小額付費電話,復未經告訴人同意,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輸入帳號密碼登入上開遊戲帳號,並修改上開遊戲帳號之密碼,所為實無足取,且被告雖曾於105 年7 月6 日與告訴人在本院成立調解,惟迄今仍未履行調解內容,此有本院105 年10月5 日訊問筆錄、105 年10月31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據,犯後態度難認良好;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本件法益侵害之情節及程度均非甚鉅;兼衡以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及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58 條、第359 條、第55條本文、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怡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