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50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世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17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世卿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法條除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外,補充如下:㈠被告陳世卿持有毒品之犯行,為施用毒品之犯行所吸收,不另論罪。㈡被告用以施用毒品之器具,並未扣案,且無證據證明為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器具,為免執行困難,不宣告沒收。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