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6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261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凱琳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35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凱琳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多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觀察勒戒、判刑執行,最近一次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44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被告明知毒品對人體之危害及成癮性,仍再犯本案相同類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可見未能戒除毒癮,且自我約束能力欠佳,兼衡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