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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61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邱瓊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261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凱琳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35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凱琳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多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觀察勒戒、判刑執行,最近一次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44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被告明知毒品對人體之危害及成癮性,仍再犯本案相同類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可見未能戒除毒癮,且自我約束能力欠佳,兼衡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瓊瑩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一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614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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