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8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86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萬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緝字第36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萬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王萬來於民國104 年3 月11日上午11時許起至翌(12)日下午4 時34分許間之某時,在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4 段附近拾獲鄭曄泓遺失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富邦銀行)核發之信用卡(具有悠遊卡功能之悠遊聯名信用卡,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悠遊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之侵占入己。 二、王萬來侵占上開信用卡後,隨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之犯意,按續為下列行犯行: ㈠其利用上開結合悠遊卡功能之信用卡可至悠遊卡端末自動付款設備自動加值新臺幣(下同)500 元補充餘額計入信用卡消費,無庸輸入帳號、密碼之機制,於104 年3 月12日起,接續在附表一所示之時、地,持該信用卡至臺北市大安區統一超商等處之悠遊卡端末機自動加值共53次,金額合計2 萬6,500 元,進而在上開超商以餘額感應扣款之方式,消費購買食品、飲料等商品,而以此不正方法獲得就相關消費無需付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㈡其又於附表二所示時、地,持上開信用卡至如附表二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致使各該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係信用卡持卡人本人到場消費,其中附表二編號3 、4 所示商店之店員復疏於核對王萬來簽回之簽單與信用卡背面之簽名是否相符,即交付如附表二所示商品予王萬來。嗣因富邦銀行認該信用卡使用情形有異而通知鄭曄泓,其始發覺上開信用卡遭人盜用,遂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鄭曄泓、富邦銀行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萬來於警詢及偵查中坦認不諱(見偵字卷第5 頁背面至10頁、偵緝字卷第18至1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鄭曄泓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見偵字卷第11至12頁、第39頁正背面)、證人即告訴人富邦銀行之代理人謝明義、陳世宗先後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卷第25至26頁、第39頁背面)大致相符,復有富邦銀行出具之冒刷明細1 份、該行105 年3 月23日北富銀個授字第1050000915號函、105 年5 月4 日個授字第1050000016號函覆之信用卡消費明細資料、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4 張、附表二編號3 、4 所示消費之簽單影本2 紙在卷可證(見偵字卷第13頁至17頁背面、第28、29頁、偵緝字卷第26頁、本院卷第10至15頁),足證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又其如事實欄二之㈠所示,利用告訴人富邦銀行核發信用卡所兼具之悠遊卡功能消費,因該卡片已預設於「儲值於悠遊卡內之款項低於一定金額或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金額」時,即自動經由交易設備自持卡人信用卡可動用額度中,將一定之金錢價值撥付於悠遊卡公司進行「悠遊卡」儲值(即所謂自動加值),是在儲值於悠遊卡內之款項低於一定金額或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金額時,特約機構悠遊卡端末設備即會自動加值,此時被告並無何施用詐術之行為,不過係收費設備誤認被告為持卡人本人而予以自動加值,被告亦因而獲得持該悠遊聯名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時無需付費之不法利益,且因悠遊卡於使用上並不限於本人始可持卡消費,悠遊卡特約商店亦無因持卡人非本人而陷於錯誤之情事,故特約商店並非被害人,此部分犯行之被害人應係告訴人富邦銀行,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1 第2 項、第1 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罪。另又持信用卡交易者,基本上於聯合信用卡中心不依契約給付持卡人所消費之帳款予特約商店時,持卡人對於特約商店仍直接負有給付價金義務,從而持信用卡交易與通常之買賣,並無差異,僅係由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對特約商店支付價金後,持卡人即對發卡銀行負擔給付價金債務而已。故倘持卡人並無支付價金之真意,而向特約商店提示他人之信用卡消費,使特約商店及其職員誤認其為信用卡所有人並有支付價金之真意而陷於錯誤,並交付商品,性質上即屬對特約商店及其店員施行詐欺,符合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㈡按學理上所稱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主觀上認其原可充足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之各個作為,乃其整體行為之一部分,而從客觀上觀察,各該舉動間確存在一定之時間與空間關聯性,符合社會通念上之一個行為概念,故應給予一個行為之法律評價,始符合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者而言(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738號判決)。查被告就附表一、二所示歷次刷卡消費,或係利用自動加值於悠遊卡內之儲值額度進行消費扣款,或係利用信用卡刷卡方式消費,時、地密接,犯罪方法相同(均係持卡消費以代給付價金,僅消費扣款方式不同而已),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尚難將各行為強行割開裂視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被告以一接續之持卡消費行為犯詐欺取財罪及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公訴意旨認被告如事實欄二之㈠、㈡所示犯行,應予分論併罰,尚有誤會。 ㈢被告上開所犯侵占遺失物罪及詐欺取財罪等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拾得他人之物,竟不思返還或交付警方,逕自占為己有,甚且利用所拾得之信用卡具有刷卡交易及電子錢包友付功能而進行消費,除侵害告訴人等之財產法益外,亦影響真正信用卡持卡人之金融信譽,且不利於金融交易市場機制之合理運轉,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於偵查階段坦認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前無任何論罪科刑紀錄,足見素行尚佳,並斟酌被告自述教育程度為小學畢業,經濟狀況貧寒,現無業且居無定所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參見偵字卷第7 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其所陳係因沒錢吃飯方持拾得之卡片至超商消費果腹之犯罪動機(參見偵字卷第6 頁),兼衡本案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本案所取得之不法利益及財物價值總計約3 萬餘元,迄未與告訴人等和解,賠償其等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得易服勞役及拘役得易科罰金部分,併諭知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37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條之1 第2 項、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盜刷悠遊卡信用加值明細: ┌──┬──────┬──────────────────┬────┬────┐ │編號│時 間│地 點│金額(新│備 考│ │ │ │ │臺幣) │ │ ├──┼──────┼──────────────────┼────┼────┤ │ 1 │104年3月12 │統一超商臨江店/臺北市大安區安和路67 │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4時34分 │號 │ │ │ ├──┼──────┼──────────────────┼────┼────┤ │ 2 │104年3月13日│統一超商頂東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2時24分│43號 │ │ │ ├──┼──────┼──────────────────┼────┼────┤ │ 3 │104年3月14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0時51分│77號地下1樓 │ │ │ ├──┼──────┼──────────────────┼────┼────┤ │ 4 │104年3月15日│統一超商頂東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時41分 │43號 │ │ │ ├──┼──────┼──────────────────┼────┼────┤ │ 5 │104年3月15日│統一超商頂東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8時39分 │43號 │ │ │ ├──┼──────┼──────────────────┼────┼────┤ │ 6 │104年3月16日│統一超商頂東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1時45分 │43號 │ │ │ ├──┼──────┼──────────────────┼────┼────┤ │ 7 │104年3月17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9時34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8 │104年3月17日│統一超商頂東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10時45分│43號 │ │ │ ├──┼──────┼──────────────────┼────┼────┤ │ 9 │104年3月18日│頂好超市忠孝店/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1時31分│段71號地下1樓 │ │ │ ├──┼──────┼──────────────────┼────┼────┤ │ 10 │104年3月19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2時2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11 │104年3月20日│頂好超市忠孝店/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1時18分 │段71號地下1樓 │ │ │ ├──┼──────┼──────────────────┼────┼────┤ │ 12 │104年3月21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1時4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13 │104年3月22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1時48分│77號地下1樓 │ │ │ ├──┼──────┼──────────────────┼────┼────┤ │ 14 │104年3月22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9時18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15 │104年3月23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10時47分│77號地下1樓 │ │ │ ├──┼──────┼──────────────────┼────┼────┤ │ 16 │104年3月24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5時57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17 │104年3月25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2時36分│77號地下1樓 │ │ │ ├──┼──────┼──────────────────┼────┼────┤ │ 18 │104年3月26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2時2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19 │104年3月27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7時4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20 │104年3月27日│統一超商頂東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11時29分│43號 │ │ │ ├──┼──────┼──────────────────┼────┼────┤ │ 21 │104年3月28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9時26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22 │104年3月29日│統一超商延吉店/臺北市大安區延吉街237│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4時10分 │號 │ │ │ ├──┼──────┼──────────────────┼────┼────┤ │ 23 │104年3月30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1時27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24 │104年3月31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2時32分│77號地下1樓 │ │ │ ├──┼──────┼──────────────────┼────┼────┤ │ 25 │104年4月1日 │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0時57分│77號地下1樓 │ │ │ ├──┼──────┼──────────────────┼────┼────┤ │ 26 │104年4月2日 │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0時21分│77號地下1樓 │ │ │ ├──┼──────┼──────────────────┼────┼────┤ │ 27 │104年4月3日 │頂好超市忠孝店/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2時12分 │段71號地下1樓 │ │ │ ├──┼──────┼──────────────────┼────┼────┤ │ 28 │104年4月4日 │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0時5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29 │104年4月4日 │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7時10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30 │104年4月5日 │統一超商頂東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6時50分 │43號 │ │ │ ├──┼──────┼──────────────────┼────┼────┤ │ 31 │104年4月6 │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2時56分│77號地下1樓 │ │ │ ├──┼──────┼──────────────────┼────┼────┤ │ 32 │104年4月7日 │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8時16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33 │104年4月7日 │統一超商頂東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11時3分 │43號 │ │ │ ├──┼──────┼──────────────────┼────┼────┤ │ 34 │104年4月8日 │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3時1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35 │104年4月9日 │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1時6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36 │104年4月10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7時44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37 │104年4月10日│統一超商通化店/臺北市大安區通化街26 │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8時6分 │之8號 │ │ │ ├──┼──────┼──────────────────┼────┼────┤ │ 38 │104年4月11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2時19分│77號地下1樓 │ │ │ ├──┼──────┼──────────────────┼────┼────┤ │ 39 │104年4月12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9時9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40 │104年4月12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22時49分│77號地下1樓 │ │ │ ├──┼──────┼──────────────────┼────┼────┤ │ 41 │104年4月13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2時21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42 │104年4月14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8時11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43 │104年4月14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6時20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44 │104年4月15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9時6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45 │104年4月15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8時10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46 │104年4月16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1時48分│77號地下1樓 │ │ │ ├──┼──────┼──────────────────┼────┼────┤ │ 47 │104年4月16日│頂好超市忠孝店/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11時23分│段71號地下1樓 │ │ │ ├──┼──────┼──────────────────┼────┼────┤ │ 48 │104年4月17日│頂好超市忠孝店/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6時58分 │段71號地下1樓 │ │ │ ├──┼──────┼──────────────────┼────┼────┤ │ 49 │104年4月18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3時48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50 │104年4月19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8時17分 │77號地下1樓 │ │ │ ├──┼──────┼──────────────────┼────┼────┤ │ 51 │104年4月19日│頂好超市忠孝店/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500元 │自動加值│ │ │下午5時58分 │段71號地下1樓 │ │ │ ├──┼──────┼──────────────────┼────┼────┤ │ 52 │104年4月20日│統一超商大安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0時46分│77號地下1樓 │ │ │ ├──┼──────┼──────────────────┼────┼────┤ │ 53 │104年4月21日│統一超商頂東店/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段│500元 │自動加值│ │ │上午10時40分│43號 │ │ │ ├──┴──────┴──────────────────┴────┴────┤ │合計:2萬6,500元 │ └──────────────────────────────────────┘ 附表二、盜刷信用卡簽帳明細: ┌──┬──────┬─────────────┬────┬────┬────┐ │編號│時 間│信用卡特約商店/地址 │購買商品│金額(新│備 考│ │ │ │ │ │臺幣) │ │ ├──┼──────┼─────────────┼────┼────┼────┤ │ 1 │104年3月23日│頂好超市忠孝店/臺北市大安 │食品 │60元 │小額感應│ │ │上午9時23分 │區忠孝東路4段71號地下1樓 │ │ │無簽單 │ ├──┼──────┼─────────────┼────┼────┼────┤ │ 2 │104年4月10日│頂好超市忠孝店/臺北市大安 │食品 │278元 │小額感應│ │ │上午11時32分│區忠孝東路4段71號地下1樓 │ │ │無簽單 │ ├──┼──────┼─────────────┼────┼────┼────┤ │ 3 │104年4月10日│兆利服飾有限公司/臺北市○ ○○○ ○000○ ○○○○○○ ○ ○○○0○00○ ○○區○○○路0段00號1樓 │ │ │己姓名 │ ├──┼──────┼─────────────┼────┼────┼────┤ │ 4 │104年4月16日│英倫皮鞋/臺北市大安區和平 │皮鞋 │2,480元 │簽單簽自│ │ │下午8時39分 │東路2段361號 │ │ │己姓名 │ ├──┴──────┴─────────────┴────┴────┴────┤ │合計:3,758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