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秘密保持令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17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祥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振來 選任辯護人 兼 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 賴建宏律師 選任辯護人 邵瓊慧律師 被 告 張 棋 選任辯護人 池泰毅律師 張惇嘉律師 被 告 林書宇 黃永中 蔡乙仲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律師 林孝甄律師 陳威霖律師 受秘密保持 命令 之 人 郭雨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02 年度智易字第92號),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郭雨嵐律師,就本院一0二年度智易字第九十二號如附件所示證據所載內容,不得為實施上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郭雨嵐律師為本院102 年度智易字第92號告訴人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遂併予聲請就如附件所示證據所載內容,暨林哲偉之電腦列印資料1冊、光碟1片(出處:民國102年4月16日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檔案光碟1 片(104.tar,105.tar.gz,出處:101年8月30日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聲請對告訴代理人郭雨嵐律師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營業秘密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⒈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⒉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⒊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同法第2 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⒈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⒉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並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審理第23條(智慧財產刑事)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是得作為營業秘密法保護對象之營業秘密,以具有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經濟價值(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保密措施(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且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始足稱之;雖依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 項規定,法院得為不公開審判、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閱覽,惟有關智慧財產之訴訟,其最須為保密之對象常即為競爭同業之他造當事人,此時固得依上開規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其閱覽或開示,但他造當事人之權利亦同受法律之保障,不宜僅因訴訟資料屬於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即妨礙他造當事人之辯論,為兼顧上開互有衝突之利益,爰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明定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以防止營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而致外洩之風險。 三、經查: ㈠被告祥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碩公司)、張棋、林書宇、黃永中、蔡乙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102 年度智易字第92號審理在案,就如附件證據所載內容,迭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585號裁定、104 年度聲字第1974號裁定,認有關被告祥碩公司之營業秘密,遂先後對告訴代理人范曉玲、林小琪、林翰緯律師、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吳雅貞律師及訴訟關係人蔡加春、陳建銘發秘密保持命令等情,有各該裁定在卷可參,堪以認定。是如附件證據所載內容為被告祥碩公司之營業秘密,為兼顧本案當事人間訴訟權益,又告訴人即為與被告祥碩公司有競爭關係之同業,自有審酌應否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以防止營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而致外洩之風險。 ㈡參酌如附件證據所載內容,分別為聲請人或被告提出之證據資料,於刑事訴訟審理程序中,應由聲請人、被告及辯護人踐行證據調查程序,並落實聲請人之「實質舉證責任」,則告訴代理人郭雨嵐律師為協助聲請人實行公訴,並強化「犯罪被害人的參與」,而有接觸該等證據資料需要,自應負起秘密保持命令責任,以防止被告祥碩公司之營業秘密於本案審理過程外洩之風險。至聲請人併以林哲偉之電腦列印資料1冊、光碟1片(出處:102年4月16日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檔案光碟1 片(104.tar,105.tar.gz,出處:101年8月30日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同屬被告祥碩公司之營業秘密,據以聲請對告訴代理人郭雨嵐律師發秘密保持命令部分;惟聲請人就上述證據於本院104年6月10日準備程序陳明,就此部分未將之作為本案證據資料,基於「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該等證據資料自不在本院所應調查之事項,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所得閱覽卷證範圍本不及於此,本院當無庸另行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 ㈢是如附件所示證據所載內容,因屬被告祥碩公司營業秘密情形,為兼顧本案訴訟之進行、告訴人之參與審判權及被告祥碩公司之營業秘密,自有對告訴代理人郭雨嵐律師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但就有關聲請人執以林哲偉之電腦列印資料1冊、光碟1片(出處:102年4月16日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檔案光碟1 片(104.tar,105.tar.gz,出處:101年8月30日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部分,則不在本院所應調查之證據事項,自不須併予諭知秘密保持命令。 四、綜上,聲請人就本院102 年度智易字第92號如附件所示證據所載內容,聲請對告訴代理人郭雨嵐律師發秘密保持命令,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另就林哲偉之電腦列印資料1冊、光碟1片(出處:102年4月16日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檔案光碟1 片(104.tar,105.tar.gz,出處:101年8月30日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部分,併聲請發秘密保持命令,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3條第1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張耀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聲請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附件: ⒈⑴電路圖列印表38份、原扣押光碟內資料列印之電路圖38份(出處:102年4月16日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 ⑵VIA 線路圖1冊(44張)、VIA線路圖1冊(45張)、VIA線路圖1冊(7張)(出處:101年8月30日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 ⑶被告林書宇於102年5月15日刑事答辯㈢狀檢附之被查扣「BI_TREE 」、「Voter」、「PI_DLCELL」、「DATA_ SAMPLE」等電路圖影本及「RX-SIPO 」方塊圖影本(出處:被告林書宇102年5月15日刑事答辯㈢狀被證15、被證18、被證21、被證22、被證25,及該書狀第4頁最上方圖、第6頁圖、第10頁圖、第12頁圖、第16頁圖) ⑷被告蔡乙仲於102年5月15日刑事答辯狀檢附之被查扣「PLL_LDET」、「MM_DIV」等電路圖影本(出處:被告蔡乙仲 102年5月15日刑事答辯狀被證3、被證7,及該書狀第4頁下方圖、第7頁下方圖) ⑸被告黃永中於102年5月20日刑事答辯㈡狀檢附之被查扣「AMPP」、「AMPN」、「RXSM2L」、「RXDCMP」等電路圖影本(出處:被告黃永中102年5月20日刑事答辯㈡狀被證8 、被證11、被證14、被證18,及該書狀第4頁圖、第7頁圖、第9 頁下方圖、第14頁圖、第15頁圖) ⑹被告黃永中於102年6月3日刑事答辯㈢狀檢附之被查扣「FLTX 」方塊圖、「FL_DRIVER」電路圖、「FL_TX」電路方塊圖、「TXFM」電路圖、「TXLM」電路圖影本(出處:被告黃永中102 年6月3日刑事答辯㈢狀被證24、被證27、被證29、被證31、被證34,及該書狀第5頁圖、第7頁下方圖、第9 頁圖、第10頁下方圖、第12圖上方圖、第14頁下方圖、第15頁下方圖、第17頁下方圖、第18頁圖、第22頁圖、第23頁圖全部、第24頁圖全部、第25頁圖、第26頁圖全部、第27頁上方圖、第28頁圖) ⒉「臺北科技大學」電機系宋國明教授關於「AMPP」、「AMPN」、「RXSM2L」、及「RXDCMP」積體電路設計圖鑑定報告(出處:被告黃永中102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狀被證39。被告黃永中102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㈤狀之鑑定報告影本) ⒊「臺北科技大學」電機系宋國明教授關於「FLTX」與「 FL_TX」方塊圖、暨「FL_DRIVER 」、「TXLM」與「TXFM」積體電路設計圖鑑定報告(出處:被告黃永中102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狀被證40。被告黃永中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㈤狀之鑑定報告影本) ⒋「臺灣科技大學」電機系姚嘉瑜副教授關於「AMPP」、「AMPN」、「RXSM2L」、及「RXDCMP」積體電路設計圖鑑定報告(出處:被告黃永中102年8月15日刑事陳報㈢狀被證41。被告黃永中102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㈤狀之鑑定報告影本) ⒌「臺灣科技大學」電機系姚嘉瑜副教授關於「FLTX」與「FL_TX」方塊圖、暨「FL_DRIVER」、「TXLM」與「TXFM」積體電路設計圖鑑定報告(出處:被告黃永中102年8月15日刑事陳報㈢狀被證42。被告黃永中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㈤狀之鑑定報告影本) ⒍「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102年8月14日關於「AMPP」、「AMPN」、「RXSM2L」、及「RXDCMP」積體電路設計圖鑑定報告,暨102年8月14日關於「FLTX」與「FL_TX 」方塊圖、暨「FL_DRIVER 」、「TXLM」與「TXFM」積體電路設計圖鑑定報告共2冊(出處:被告黃永中102 年8月23日刑事陳報㈣狀被證43。被告黃永中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㈤狀之鑑定報告影本) ⒎「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102 年8月8日及102年8月5日鑑定報告共2冊(出處:被告林書宇102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狀被證29、被告蔡乙仲102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狀被證13。被告林書宇102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㈣狀、被告蔡乙仲102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㈣狀之鑑定報告影本) ⒏「臺北科技大學」電機系宋國明教授鑑定報告2 冊(出處:被告林書宇102 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狀被證30、被告蔡乙仲102年8月14日刑事陳報㈡狀被證14。被告林書宇102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㈣狀、被告蔡乙仲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㈣狀之鑑定報告影本) ⒐「臺灣科技大學」電機系姚嘉瑜副教授鑑定報告2 冊(出處:被告林書宇102年8月15日刑事陳報㈢狀被證31、被告蔡乙仲102年8月15日刑事陳報㈢狀被證15。被告林書宇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㈣狀、被告蔡乙仲102 年11月15日刑事陳報㈣狀之鑑定報告影本) ⒑上開光碟內A版本及B版本之比較說明(出處:被告祥碩公司103年5月13日刑事聲請狀附件3、103年7月30日刑事聲請狀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