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8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證 陳品妤(原名陳明珠) 尤信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案件(102年度偵字第12568號、第18848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年度緩字第592至594號、105年度執聲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12568、18848 號被告陳永證、陳品妤(原名陳明珠)、尤信富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詳如 102 年度紅保管字第0977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等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定有明文。 三、准許部分: (一)經查,本件被告等所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案件,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2568、18848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3 年度上職議字第1330號駁回再議確定在案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等在卷可稽(見102年度偵字第12568號卷《下稱偵卷》第71至74頁、第77頁)。 (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分別如附表一所示被告陳品妤、被告尤信富所有,此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書附件《下稱調查局卷》第56至64頁)及臺北地檢署102 年度紅保管字第097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58至60頁)等在卷足憑。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品妤及被告陳永證供承在卷(見調查局卷第1至3頁、第14至16頁)。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物,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永證、被告尤信富及被告陳品妤供承在卷(見102 年度他字第5151號卷《下稱他卷》第34至38頁、第149 頁背面、第69至73頁、第90頁背面至92頁),及證人張木枝證述在卷(見他卷第47至50頁)。至於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至7所示之物,因益良食品行曾出售「食品改良劑」(實為己二烯酸鉀,是不合法之添加物)給豪億商行,業據證人葉清清證述在卷(見他卷第40至43頁),故該銷貨、進貨明細亦屬供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一編號8 至10所示之物,係供被告尤信富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尤信富供承在卷(見他卷第72至73頁)。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一所示扣案物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駁回部份: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係證人葉清清所有,非屬被告所有,此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調查局卷第65至68頁)及臺北地檢署102 年度紅保管字第097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60頁)等在卷足憑。至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至11所示之物,雖屬被告所有,然卷內並無證據可證明係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附表二所示之物聲請予以沒收,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邱士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附表一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 所有人 │ │ │ │ │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 │ │ │ │ │表編號 │ │ ├──┼────────┼───┼──────────┼─────┤ │1 │進貨明細表 │1本 │1-3-4 │ 陳品妤 │ ├──┼────────┼───┼──────────┼─────┤ │2 │收支筆記本 │3本 │1-4-7、1-4-4、1-4-2 │ 陳品妤 │ ├──┼────────┼───┼──────────┼─────┤ │3 │收支(99.8.12 至│1本 │1-7 │ 陳品妤 │ │ │100.1.10) │ │ │ │ ├──┼────────┼───┼──────────┼─────┤ │4 │電腦進銷貨紀錄 │10張 │1-11 │ 陳品妤 │ ├──┼────────┼───┼──────────┼─────┤ │5 │皂黃(44.4公斤)│1 桶(│1-13 │ 陳品妤 │ │ │ │重量50│ │ │ │ │ │公斤)│ │ │ ├──┼────────┼───┼──────────┼─────┤ │6 │己二烯酸鉀銷貨明│1本 │1-9 │ 陳品妤 │ │ │細 │ │ │ │ ├──┼────────┼───┼──────────┼─────┤ │7 │進貨明細(己二烯│2張 │1-10 │ 陳品妤 │ │ │酸鉀) │ │ │ │ ├──┼────────┼───┼──────────┼─────┤ │8 │帳冊 │12本 │2-1-1至2-1-12 │ 尤信富 │ ├──┼────────┼───┼──────────┼─────┤ │9 │廠商連絡電話 │1張 │2-2 │ 尤信富 │ ├──┼────────┼───┼──────────┼─────┤ │10 │訂貨單 │3張 │2-3 │ 尤信富 │ └──┴────────┴───┴──────────┴─────┘ 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 │ │ │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 │ │ │表編號 │├──┼────────┼───┼──────────┤│1 │益良食品行估價單│1張 │3-1 ││ │(正本) │ │ │├──┼────────┼───┼──────────┤│2 │豪億商行進貨憑證│1張 │3-2 ││ │(正本) │ │ │├──┼────────┼───┼──────────┤│3 │食品添加許可證(│1張 │3-3 ││ │影本) │ │ │├──┼────────┼───┼──────────┤│4 │門市No80至門市 │10本 │1-1-1至1-1-10 ││ │No89 │ │ │├──┼────────┼───┼──────────┤│5 │銷貨 │6本 │1-2-1至1-2-6 │├──┼────────┼───┼──────────┤│6 │進貨明細表 │9本 │1-3-1至1-3-3、 ││ │ │ │1-3-5至1-3-10 ││ │ │ │(即除附表一編號1 外││ │ │ │之其餘9本) │├──┼────────┼───┼──────────┤│7 │收支筆記本 │5本 │1-4-1、1-4-3 、1-4-5││ │ │ │、1-4-6 、1-4-8 ││ │ │ │(即除附表一編號2 外││ │ │ │之其餘5 本) │├──┼────────┼───┼──────────┤│8 │門市 │1本 │1-5 │├──┼────────┼───┼──────────┤│9 │皂黃 │1 包(│1-6 ││ │ │250 公│ ││ │ │克) │ │├──┼────────┼───┼──────────┤│10 │豪億商行資料 │3張 │1-8 │├──┼────────┼───┼──────────┤│11 │對帳單 │1張 │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