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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邱士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8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永證

      陳品妤(原名陳明珠)

      尤信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案件(102年度偵字第12568號、第18848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年度緩字第592至594號、105年度執聲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12568、18848 號被告陳永證、陳品妤(原名陳明珠)、尤信富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詳如102 年度紅保管字第0977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等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准許部分:

(一)經查,本件被告等所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案件,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2568、18848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3 年度上職議字第1330號駁回再議確定在案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等在卷可稽(見102年度偵字第12568號卷《下稱偵卷》第71至74頁、第77頁)。

(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分別如附表一所示被告陳品妤、被告尤信富所有,此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書附件《下稱調查局卷》第56至64頁)及臺北地檢署102 年度紅保管字第097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58至60頁)等在卷足憑。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品妤及被告陳永證供承在卷(見調查局卷第1至3頁、第14至16頁)。扣案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之物,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永證、被告尤信富及被告陳品妤供承在卷(見102 年度他字第5151號卷《下稱他卷》第34至38頁、第149 頁背面、第69至73頁、第90頁背面至92頁),及證人張木枝證述在卷(見他卷第47至50頁)。至於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至7所示之物,因益良食品行曾出售「食品改良劑」(實為己二烯酸鉀,是不合法之添加物)給豪億商行,業據證人葉清清證述在卷(見他卷第40至43頁),故該銷貨、進貨明細亦屬供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一編號8 至10所示之物,係供被告尤信富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尤信富供承在卷(見他卷第72至73頁)。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一所示扣案物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駁回部份: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係證人葉清清所有,非屬被告所有,此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調查局卷第65至68頁)及臺北地檢署102 年度紅保管字第0977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60頁)等在卷足憑。至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 至11所示之物,雖屬被告所有,然卷內並無證據可證明係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從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附表二所示之物聲請予以沒收,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邱士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 所有人   │
│    │                │      │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          │
│    │                │      │表編號              │          │
├──┼────────┼───┼──────────┼─────┤
│1   │進貨明細表      │1本   │1-3-4               │ 陳品妤   │
├──┼────────┼───┼──────────┼─────┤
│2   │收支筆記本      │3本   │1-4-7、1-4-4、1-4-2 │ 陳品妤   │
├──┼────────┼───┼──────────┼─────┤
│3   │收支(99.8.12 至│1本   │1-7                 │ 陳品妤   │
│    │100.1.10)      │      │                    │          │
├──┼────────┼───┼──────────┼─────┤
│4   │電腦進銷貨紀錄  │10張  │1-11                │ 陳品妤   │
├──┼────────┼───┼──────────┼─────┤
│5   │皂黃(44.4公斤)│1 桶(│1-13                │ 陳品妤   │
│    │                │重量50│                    │          │
│    │                │公斤)│                    │          │
├──┼────────┼───┼──────────┼─────┤
│6   │己二烯酸鉀銷貨明│1本   │1-9                 │ 陳品妤   │
│    │細              │      │                    │          │
├──┼────────┼───┼──────────┼─────┤
│7   │進貨明細(己二烯│2張   │1-10                │ 陳品妤   │
│    │酸鉀)          │      │                    │          │
├──┼────────┼───┼──────────┼─────┤
│8   │帳冊            │12本  │2-1-1至2-1-12       │ 尤信富   │
├──┼────────┼───┼──────────┼─────┤
│9   │廠商連絡電話    │1張   │2-2                 │ 尤信富   │
├──┼────────┼───┼──────────┼─────┤
│10  │訂貨單          │3張   │2-3                 │ 尤信富   │
└──┴────────┴───┴──────────┴─────┘
 附表二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
│    │                │      │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
│    │                │      │表編號              │
├──┼────────┼───┼──────────┤
│1   │益良食品行估價單│1張   │3-1                 │
│    │(正本)        │      │                    │
├──┼────────┼───┼──────────┤
│2   │豪億商行進貨憑證│1張   │3-2                 │
│    │(正本)        │      │                    │
├──┼────────┼───┼──────────┤
│3   │食品添加許可證(│1張   │3-3                 │
│    │影本)          │      │                    │
├──┼────────┼───┼──────────┤
│4   │門市No80至門市  │10本  │1-1-1至1-1-10       │
│    │No89            │      │                    │
├──┼────────┼───┼──────────┤
│5   │銷貨            │6本   │1-2-1至1-2-6        │
├──┼────────┼───┼──────────┤
│6   │進貨明細表      │9本   │1-3-1至1-3-3、      │
│    │                │      │1-3-5至1-3-10       │
│    │                │      │(即除附表一編號1 外│
│    │                │      │之其餘9本)         │
├──┼────────┼───┼──────────┤
│7   │收支筆記本      │5本   │1-4-1、1-4-3 、1-4-5│
│    │                │      │、1-4-6 、1-4-8     │
│    │                │      │(即除附表一編號2 外│
│    │                │      │之其餘5 本)        │
├──┼────────┼───┼──────────┤
│8   │門市            │1本   │1-5                 │
├──┼────────┼───┼──────────┤
│9   │皂黃            │1 包(│1-6                 │
│    │                │250 公│                    │
│    │                │克)  │                    │
├──┼────────┼───┼──────────┤
│10  │豪億商行資料    │3張   │1-8                 │
├──┼────────┼───┼──────────┤
│11  │對帳單          │1張   │1-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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