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7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孟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0 年度調偵字第118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 年度聲沒字第2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盜版「料理新鮮人」光碟叁片,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孟蒂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 年度調偵字第11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盜版「料理新鮮人」光碟1 套(共3 片,99年度紅保管字第1114號扣押物品清單),經昇龍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龍公司)鑑識人員鑑定並非昇龍公司製作之合法版權之盜版光碟,有鑑識證明書1 份在卷可稽,係未經著作權人昇龍公司同意而重製之物,確係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明知扣案之「料理新鮮人」光碟1 套(共3 片)係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違法重製物,竟於民國99年4 月1 日某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 巷00號4 樓住處,基於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犯意,利用網際網路連線至露天拍賣網站,以coolcattw 帳號刊登販賣上開盜版光碟之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其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而以100 年度調偵字第11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按。又扣案之「料理新鮮人光碟1 套(共3 片),係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物一情,業經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見100 年度調偵字第118 號卷第32頁),且經送鑑定結果,該光碟產品係非法工廠壓製製成,並非昇龍公司所製作之合法版權光碟,且均未依廣播電視法規定完全及合法之標示(盜版光碟無印刷公司名稱、地址、新聞局核准字號等字樣),及版面未標示合法的光碟識別字樣,認係盜版光無誤一情,此有昇龍公司鑑識證明書、版權合約書及授權書各1 份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1772 號卷第14、70至71、74頁),復有扣押物品照片2 張附卷可參(見同上偵查卷第52至53頁),足認上開扣案之盜版「料理新鮮人」光碟3 片,確係違法重製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而本案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將該3 片盜版光碟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諾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