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3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金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偵字第2267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前含袋重零點貳參參零公克、檢驗後餘重零點零貳參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本件被告曾金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以104年度偵字第226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240公克)為違禁物,有鑑定書在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五中隊員警於104年10月28日晚間11時25分許,執行巡邏勤務行經臺北市萬華區環河南路與長沙街口時,見被告曾金益行跡可疑,遂即攔檢,經被告曾金益同意搜索在其攜帶紅色布鞋內查獲疑似毒品之白色結晶體1包(含袋重0.19公克),經警方以龍騰毒品原物測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經移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2月18日以104年度偵字第226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在卷可按。而扣案白色晶體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呈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部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扣押物品清單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之毒品鑑定書、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照片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等資料均在卷可按。
(二)據上,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屬違禁物,依首揭規定,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